一、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与国内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不同。
关于送达:
国内离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涉外离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单从两条法律规定的内容上看,涉外程序就比国内普通程序多了十五天的答辩期,并且,对于涉外程序被告是可以申请延期的,通常情况下只要理由正当,我国法院都会准许,这一方面是慎重,另一方面也是涉外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事实上,并非只差了十五天,因为实际送达时,国内可以采取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法院来取、快递或其他途径处理,而涉外除国家之间有司法协助协议等约定外,有的国家未必承认邮寄送达,此时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那么,被告“收到”这个送达的起算点可能远远超过三十天的答辩期,笔者处理的案件中,三个月以上的占多数。
特别是在无法查找通知涉外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需要公告送达,国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二个月视为送达,而涉外程序需要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视为送达。
关于判决生效:
对国内判决上诉期是15天,而涉外判决的上诉期是30天。且在上诉期满后,为了得到外方当事人国家的认可,通常我们还要为其开具生效证明。
二、涉外离婚案件的办理程序繁琐且无明文法律规定。
仅以广州地区为例:
在前两至三年时期,各个基层法院对送达形式要求不一。如区法院可以按提供的地址直接邮寄,再以邮寄结果确定下步工作,而某区法院则需要转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总之没有统一标准。
而对于审理过程中,国内普通离婚案件,基本上开庭后会较快下达,通常不超过一个月。而涉外离婚,却需要报至广州市中级法院审查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目前,法院事务繁多,办事人员不可能一事一报,可能会一批一报,也就是几件案件放到一起再报过去,或者是定期上报。上边审查、备案返回也是同样情况。由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效率极低,多数案件没有三个月以上你是没法拿到判决的。并且,多数情况下无法预期。
三、涉外离婚当事人自己的原因或客观原因造成。
一是,由于涉外离婚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要求公证、认证(中国公民在国外是公证),否则法院不承认授权效力。而办理公证、认证、邮寄等都需要相应时间。
二是,由于当事人,以国内一方女当事人居多,她们往往与对方长期分居不在一起生活,甚至是多年没有任何联系,导致其对涉外一方的住址情况无法掌握,或者与结婚时提供的地址不一致等情况,在此情况下,给法院送达带来难度,造成时间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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