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试点城市名单,房地产税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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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2025全面征收标准
(资料图)
贾康/文 编辑/苏琦
接着须讨论,房地产税的可行性怎么样?
我认为可以通过回应最主要的五点诘难来说明:
第一,很多人讲国外这个税,可是在土地私有的情况下征收的,而中国所有的城镇土地都是国有的,还在上面再加一道税,这不是法理上面的硬障碍吗?包括一些很高端的人士也都说过这个意思,网上更是广泛流行此种诘难。
但我们作实证考察,国外可不是如所谓一律土地私有的情况,比如英国是工业革命发源地、典型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但它不是所有的地皮都私有,既有私有土地,也有公有土地。公有土地里面还有不同层级政府所有、公共团体所有的区别。建筑物(包括住房)和下边土地的关系方面,大的区分是两类,第一类叫作Freehold,即我住在这个房子里面,没有任何条件可讲,下面的地皮就是我的,这就是终级产权上地与房是一体化的。另外一种是叫作Leasehold,我持有这个房产,但地皮是要签一个契约的,使它成为一个合法的占有权、使用权的形式。这个leasehold可以把最终所有权跟使用权极度地拉开,最长它是999年,但在法律框架上产权是清晰的,是毫无疑问的,即最终所有权在哪里非常清晰。总之,在英国,土地跟建筑物、跟住房的关系就是这两种类型,但是被称作Council tax的房地产税是全覆盖的,并不区分哪种可以征,哪种不能征。再比如香港(当然也是源于原来英国治下的既成事实),那里没有私有土地,土地全都是公有的,但是香港征了多少年的差饷,从来没断过,所称的差饷就是住房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至于香港的物业税,是营业性的房产要交的另外一种税)。香港差饷来由也很有意思:你要住在这里,就得有警察来保证安全,而治安警察当差要开饷那么钱从哪儿来呢?大家住在这里,那就参与进来分摊负担吧。所以,从国际的、海外的实践来说,并不存在这样一个人们听起来很有道理的说法,即:只有土地产权私有了,房地产税的合法性才能够成立。
再者从理论分析来讲,也可以印证:中国改革在80年代前期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国营企业要“利改税”,要与其他企业一样交所得税,走了两步达成了这个制度。这个制度建设过程中就有这么一个学理启示:不要以为国有企业产权终极所有者是国家,那么国家对它征所得税,就是自己跟自己较劲。这不对,这些主体是有相对独立物质利益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加入市场竞争,而竞争又必须要有一个基本的公平竞争环境,所以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调节终极产权在政府手里、但是有自己相对独立物质利益的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利益关系,合理的设计是把它们放在企业所得税一个平台上(所有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现在是一个平台)。当然后面跟着的还有一个产权收益上交制度,这就合乎了现代企业制度各个角度的审视。
这一分析认识实际上可以比照地引伸为:现在最终国有土地上的这些住房的持有者是具有相对独立物质利益的、各自分散的主体,在最终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的情况下,通过立法可以用征税方式调节他们的物质利益关系,无非也就是这个逻辑和道理。中国大陆上与国有土地连为一体的居民住宅,在其土地使用权(通常为70年)到期时怎么办?我国《物权法》已对这一“用益物权”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自动续期”的立法原则规定,有关部门应相应制定细则,以回应公众关切和诉求,引导和稳定社会预期。
第二,土地批租形成的地价负担已经包涵在房价里面,现在再来开征一个税收,这不是重复征收吗?很多人听了也是愤愤不平。但是,实话实说,不要说地价是租,而这是税,就是税本身,作为现代的复合税制表现为多种税、多环节、多次征,也必然产生重复的问题,真问题是各种不同的税负重复得合理与否的问题,不可能只有一个税,其他统统去掉。而“租”和“税”,更不是两者必取其一的关系,所有的经济体都是在处理它们之间的合理协调关系问题,所以如果理性地说,这个问题也不可能构成硬障碍。
第三,如果按照开征房地产税来做的话,新的地皮和以后其上新生成的住房的供给,价格水平会与原来的有一定差异:原来没这个税收因素的时候,动不动出“地王”,以后不敢说有了这个税就不出“地王”,但最大可能是不像原来那个市场氛围和密集频率,因为各个方面预期都变了,市场更沉稳了,这就是它调节的作用。那么这个价位落差怎么处理呢?必要的情况下,“老地老办法,新地新办法”,中国早就有这些渐进改革中的办法与经验,社会保障方面老人、中人、新人不就是区别对待吗?最后老人、中人因自然规律退出历史舞台了,又回到一个轨道上了,所以这个问题也不形成硬障碍。
第四,有人强调这个税在操作方面过不去。比如一位较活跃的教授,在一个论坛上强调的就是:税基评估太复杂,中国要搞这个税而解决税基评估的问题,那是150年以后的事了!但实际上我国10多年前有关部门就安排有物业税模拟“空转”的试点,也就是要解决税基评估的问题,开始6个城市,后来扩为10个城市。我去调查过,是把所有的不动产基本数据拿到,录入计算机系统,计算机里面早已经设计有软件,分三类(工业的不动产、商业的不动产和住宅),然后自动生成评估结果。专业人士要做的事就是这个软件怎么合理化的问题。在这里面模拟“空转”不就是要解决税率评估和对接操作的事嘛?中国早就在这方面考虑到铺垫和技术支撑,没有任何过不去的硬障碍。实操时还会借鉴国际经验来处理好评估结果与纳税人见面取得认可,以及如有纠纷如何仲裁解决等问题。
操作视角还有一种说法就是:“这个事情太得罪人,你征这种税,逼着人家来跟你拼命,这动不动会形成大面积的抗税,政府怎么收场?”我们观察重庆,这就可以说到试点的作用——本土的试点其意义的体现。上海、重庆敢为天下先而进入试点,破冰试水,在柔性切入以后,便可看看动静。重庆方案更激进一点儿,敢动存量,涉及的是最高端的独立别墅。辖区内这几千套住宅要交税了,但给出了一个“第一单位”的扣除,把180平米扣掉以后,才考虑该征多少税。如果恰好是一个小户型的独立别墅,正好180平米,照样不用交税。重庆做了以后,没有听说产生什么暴力冲突或者对抗性矛盾,没有出现抗税事件,只是少数人迟迟不露面,找不着人在哪儿,其他的交税人一般都是没有多少摩擦就交上来了。可想而知,这些成功人士犯不着为一年交一万多、两万多元的税跟政府去拼命。这些都是本土的试水实验给我们的启发。
这方面我虽不认为在操作上就是过不去的事,当然也应强调审慎对待。为什么这两个地方要柔性切入?就是这个事不好碰,但是两地毕竟有战略思维,“敢为天下先”,在本土先行先试。本土的试水经验进入立法过程,它的意义不言而喻,非常宝贵,第一单位的扣除正是从这里也可得来的一个本土案例经验。我一开始就直觉地认识到中国不能照搬美国普遍征收的办法,上海重庆的做法使我更感受到在中国似乎就应是按照这个技术路线,首先建立框架,再相对从容地动态优化。重庆这个180平米的边界也在调整,最新调整是收紧了一点,无非就是让社会慢慢适应这个过程,但是一定要做第一单位的扣除。操作方面可能还会有其他一些大大小小的挑战,但无论怎样,总体来说,我认为决没有过不去的硬障碍。配套杠杆如处理得较好,这个税改决不应激生动荡、形成所谓“压垮稳定局面的最后一根稻草。”
第五,如开征这个税,小产权房的问题如何解决?小产权房确实是一个中国特色,有这么多的小产权房,征税时怎么办?我们调研后形成的想法就是:小产权房问题不能久拖不决,必须解决。在深圳调研后已写了调研报告,深圳的实践使我们在这方面已经看出一个前景,就是分类处理,一次把通盘方案摆平,双层谈判(政府不在一线上去谈判,先跟那个小区形成一个框架,小区再向住户做工作,就好像现在拆迁,很多时候都是靠小区层面再做工作),谈妥了以后具体兑现可以分期来。小产权房分类处理是早晚要做的事,早做比晚做更主动、更积极。如果这个房地产税改革能够推动,那我认为正是借势应该倒逼着把小产权房的问题解决,这是好事,必做之事,不是坏事,也不成其为所谓硬障碍的理由。
总体来说,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推进要领至少应可提到这么几条:
一是按照中央的要求,应该积极考虑加快立法。“税收法定”是一定要做的,但一直到现在,没有看到立法加快,2017年两会信息是:“纳入人大的一类立法,今年不考虑,交下一届人大考虑”,把这个烫手的山芋交给了下一届人大,下一届人大五年之内我们希望能够解决。进入一审后多长时间能走完立法全程,确实还不好预计,但关键是先应启动,不宜再作拖延。一俟成立法以后,可以根据情况分区域、分步推进。假定说2018年就可以推——这完全是假定,那显然不能全国700多个城镇一起动,一线城市,还有一些热得难受的城市,是不是可以作为第一批,先依法实施这个地方税,其他城市区域以后可以从容地分批走,“去库存”压力大的三四线城市慢慢考虑,不必着急。
二是适应国情与发展阶段,在法定规则中一定要坚持作住房“第一单位”的扣除,否则社会无法接受。“第一单位”社科院曾有方案提出人均40平米。人均多少平米,我们依靠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把信息掌握得一清二楚,但可能还有一些更复杂的事。网上有个反馈意见,它是以假设情景的方式表达的反对:按照社科院方案,人均40平米,有一个家庭父母带一个孩子三口人住120平米,不用交税。但是,不幸的事件发生了,孩子车祸中身亡,在父母悲痛欲绝之际,“当、当、当”有人敲门,政府官员赶到说“你家情况变化,要交房地产税了”。这是以此假设情景表达了对社科院这个方案的不认同,那么给我的启发就是:社会生活中真的发生这种事,政府一定会很尴尬,依法执行吗?那么你就得上门去收,但去依法收税的时候,虽从法条来说严丝合缝,但从情理来说呢?老百姓不认同,执行者自己也会非常难受。
那么这个事怎么办呢?没有万全之策,那么通过立法程序大家可以讨论:还有什么可选的方案?放宽一点,可选的方案就是干脆不计较人均多少平米,按家庭第一套住房来收缴,第一套多大面积都没有关系,反正这就是一个更宽松的框架。但是这个方案也会有问题,如果按第一套房扣,正如有人说的那样“一定会催生中国的离婚潮”,我觉得这也是很现实的问题,因为前面凡是在政策上有弹性空间的时候,公众为了赶上政策“末班车”,屡次出现排队离婚的“离婚潮”。如果按照现在提出的思路来解决问题的话,可能就还得放松,放到单亲家庭扣第一套房、双亲家庭扣两套房,这个事情就解决了。
当然,另外一种意见就是:“那是不是差异就太大了?”但我们总得寻找“最大公约数”,潘石屹过去的建议就是从第三套房开始征收,许多人听起来都觉得合情合理。无非是先建框架,寻求“最大公约数”。所以从“第一单位”扣除说的例子值得再强调一下,我们的立法应是一种全民参与,让大家理性地表达诉求和建议,没有绝对的谁正确,谁错误,无非就是找到我们一开始框架里走得通、按照“最大公约数”社会上能接受的税制改革方案。
第三,相关的其他税费改革应一并考虑,处理好协调配套关系,这显然是一个大系统。“房地产税”、“不动产税”这个概念广义地说包括和房地产、不动产相关的所有税收,再更广义的说,跟不动产相关的其他收费负担、地租等等,也应该一并考虑,优化为一个系统工程。到了具体落实中央所说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我认为主要聚焦的是狭义的保有环节的不动产税,这个概念的不同口径在不同的语境里面要说清楚。但是从宏观指导来说,相关的税费,所有相关负担的改革,一定要放在一起考虑,开发、交易环节的负担总的说应尽量减轻(炒房除外)。这方面的信息与技术支撑条件都有,最重要的是现在中央所说的2018年不动产登记制度要到位,实际上在2017年所有城镇区域工作应该做完。当然,能否如期做完那可能是另外一回事,但是这件事情早一点晚一点,肯定是要做完的。
第四,应对立法推进的困难有所准备。立法过程的速度是不可能强求的,应该是决策层下决心,启动一审,再争取走完立法的全过程。立法中应该充分讲道理,摆依据,积极运用系列听证会等方式尽可能阳光化地促成各个方面的共识。与其在没有立法安排的情况下并没有多少效果地在舆论场这样争来争去,不如按照中央的精神加快立法。
到了立法过程中间,各方发声便都需要慎重考虑,尽量理性地表达各自的诉求。整个社会应耐心地走一审二审三审、很可能要走到四审,一定会有社会上创造天文数字新纪录的各种意见建议,要收集、然后梳理出到底实质性有多少多少条,如何吸收其合理成分。
这是一个全民训练“走向共和”的过程,在公共资源、公共社会管理方面,这其实是一个很好的、必须要经历的客观的社会培训过程,也成为使我们的现代文明得到提升的过程。我国房地产税立法过程哪怕需要10年,它在历史的长河中也只是一瞬,但是这个“税收法定”的制度建设既然是肯定要做的,应该争取积极地尽快做起来。
(作者为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文章原标题为《在“税收法定”轨道上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本文为文章下半部分。)
房地产税是多少?
巴家村电话,原来是一次性装完,终身免费使用。这种重增量、轻存量的模式,争议很大,有人就提出来,电话要收月租费。
到底要不要收月租费呢?如果要收,应该怎么个收法?整个村子,上至书记、村长,下至平头老百姓巴九灵,最近都在为这件事发愁。
巴家村的电话财政
电话费的问题,要从巴家村的电话财政说起。
村里有村委会,下面分东南西北中等小队。以前巴家村很穷,为了便于管理,集中力量办好大事,村委会把财权一把抓,平时村民交的税,只分一小部分给小队。
小队长们心里就很郁闷啊,钱只有一小半,但给老百姓花钱的事大部分还得自己管,哪里要修路、哪里要办厂,都得去村委会求爷爷告奶奶,跑部钱进。
事务上责任很大,财务上权力很小,工作也忒难办了,干不了。
责权不对等,是组织管理的大忌。村委会,当然也发现了这个问题,大手一挥,好,办法是有的。现在每年收的钱,村里已经有计划了,但你们缺钱,就给你们开一条财路。
全村早些年建了不少电话亭,使用效率不高,现在这些电话亭都归你们小队了,可以自行处置。经济发展了,村民收入增加了,很多人想在家里拉线过来装电话机。你们呢,可以把这个电话亭的粗电话线承包出去,分成细电话线接到村民家里去,装上电话机。
至于电话亭怎么卖、怎么拉线、家用电话线怎么收费,我不管了,你们看着办。就一点,没特别的事,别来烦我要钱了,好好把你们当地的经济、社会建设干好。干得好,下一任村委会有戏,干不好,趁早滚蛋换人。
于是,小队们各自干起了卖电话亭的营生。有的人干脆就承包了一个电话亭,给附近的村民挨家挨户拉线装机。用的人越来越多,不论是电话亭、还是装电话,价格也都噌噌上涨。
于是小队长们责权不对等的财政危机,也就用曲线救国的“电话财政”解除了。
为什么原来收不成月租费
10年前,电话亭才10万块钱一个,成本下来每一台家用电话100块钱。承包商拉线、装机到可以通话,按200块钱/台卖给村民。
后来,人也越来越多,供需作用一发威,电话机涨价到了1000块钱/台,电话亭涨到了100万才能承包一个。
早些年买了电话机的村民,心里其实都在偷着乐,自己是村里的有钱人了。但从外地新来村里落脚的人就很不乐意,装电话这么贵,自己赚点钱本就不容易,一来二去都贡献给电话了。眼看着价格越来越高,以后可能就更买不起了,那怎么行,拥有一部电话机是每个人的权利啊。
他们就向村委会去告状了,告承包商赚钱太狠、告小队长们不多卖点电话亭、告自己收入太低,总之就是价格太贵。
有一些聪明人发现,隔壁村的电话价格就涨得很慢,甚至不涨。为什么?他们用收电话月租费的方式,来降低电话市场的投机和炒作。
村委会也觉得形势有点不对,高价格在村民中的影响十分不好,决定顺应民意,开始收月租费。慎重起见,在两个小队先做试点。
结果,毫无作用,该涨还是涨。
问题在哪里?在电话这条利益链条上,小队长们手里还攥着大把电话亭。电话价格一跌,电话亭的价格得跟着跌,他们是不愿意的。而且小队里这些年有钱,做事就有点飘,花钱大手大脚,钱不够也没关系,用以后卖电话的钱作抵押来借钱。
说到底,电话亭价格是跌不起的,否则以后要还不起债了。
虽说,收月租费,电话价格不一定跌;但手里一把电话亭,外面欠了一屁股债,一点风险都担不了。万一跌了,谁来负责,你来负责?
收月租的事,意思意思,就行了。
月租费对电话价格有影响吗?
在村东面小队里,有甲乙丙三个邻居。
甲有5台电话,租金够他体面生活;
乙有1台电话,平时靠工资过活;
丙在村中心菜场卖菜,没有电话,目前也买不起,只能向甲租电话。
月租费的消息一来,丙一盘算,很高兴,有5台电话的甲每个月要交这么多的电话月租费,肯定吃不消要卖出来。等电话价格跌了,我就买一个自己用,省得受气。
乙也挺开心,按规定,第一台电话是免话费的,我不用交。价格跌了,甲卖了,我再买一台,用来出租,或者买一台品质更好、信号更顺畅、通话更清晰的电话,改善使用。
可是,甲没想过要卖,他在心里盘算月租费是多少,哦,如果是价格的0.5%,那我把电话的租金提高10%,如果是1%,租金就提20%,把这部分的成本覆盖掉,反正我的利益是不能受损的。
月租费的规定一下来,丙就很烦,和预想的不一样啊。想出去换一个电话租,发现电话租金都涨了,因为他不租,其他要租的人多的是。算了算了,这一头我认栽好吧。但是我也不能吃亏,菜场里卖菜的朋友,都是租电话的,我去商量商量,大家一起把菜价涨个10%,把钱赚回来。
在村西面小队里,也有三个邻居A、B、C,A有5台电话,B有1台,C租A的电话用。
不过这一头情况就不同了。A的5台电话,C租了一台,D租了一台,平时空了2台,于是月租一收,他马上就打算卖,不然就砸手里了。村西头本来就是人少电话多,一降价,C和D就各自买了。
卖了2台,还有2台电话没买也没人租,A打算把租金和卖的价格降一降,希望需要用的人接手。
最后,大家也明白了,收每个月电话月租费,对电话价格、电话租用价格的影响,不是一概而论的。
人多的地方,月租费的作用不大,最后转嫁到电话最终的使用者(买家或者租用方)身上。人少的地方,降价作用很大,但所有人都有电话,也就没人需要额外的了。
然而现在的情况是,人多的地方,人越来越多,人少的地方,人越来越少,靠月租来提高社会效率的目标并没有实现。
月租费要怎么收?
月租费本来就不是一个单纯限制价格的举措,而是完善巴家村财税体系的一环。巴家村的村委会会议,关注的是“分清中央和地方事权”,力求责权对等是目标,月租是手段。
▷电话财政,以村政府分税制改革而起;
▷ 电话专营制度是其基础条件;
▷ 经济发展,村里人口集中,电话需求高速增长提供了机会性窗口;
▷ 而村小队之间的分公司竞标赛KPI竞争模式,则是动机的主要来源。
电话财政的目标,是为了保证小队长们有足够的资金用作地方建设,目标是建设,而不是其他。
以前小队长们,是不支持月租的,所以收不成,但近来,又变得支持了。因为小队手里的电话亭越来越少了。电话财政的策略,应该起变化了。
在收月租费之前,还有很多问题要先解决。
首先,要给全村的电话摸摸底。一共多少,在谁手上,都登记上,全村联网、实时查询。
其次,这么多年下来,村委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头那头各种技术、名目的电话都有,什么单位分配转市场化的电话、福利电话、央产电话、军产电话、小产权电话、经济适用型电话等等,不同性质,月租费要不要收、收多少,要界定清楚。
再次,还需要完成村里相关税法的修订,一正名目。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具体怎么个收法。
电话亭是一次性的,是按照交易性质收的;收月租是细水长流的,是按照保有性质收的。
理论上,可以两者择一,或者两者混合起来也行,费用总和该是基本保持一致的。比如原来在安装电话的过程中,小队大大小小的费用已经收了好几十种,要有新收的费用,便也有用相应的去除的费用。
如果先按照交易性质收一遍,再按照保有性质收一遍,那不论是承包商、还是电话拥有者,估计谁都吃不消,这个生意,怕是做不长久。
小如家务事尚且清官难断,治大国如烹小鲜,这样的愿望也太美好了。村政府领导、小队分公司领导、村里的甲乙丙、ABC,各个方面的利益都要协调、都要照顾。
电话月租费要不要收?要收!
怎么收?恐怕没有这么快定下来,定下来了,推行起来,也没有这么顺利。
改革这件事情,在从外面拿进来的增量蛋糕上,大家还可以商量,最多我少干点,少拿点。但从口袋里掏出已有的东西来,就不是商量几句话,就可以完事的了。
把收电话月租费称为迄今为止最难的经济改革,大概并不为过。
房地产税费标准一览表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9日上午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俊臣等就“人大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人民网根据直播为您梳理要点。
全国人大相关负责人就“人大立法工作”答记者问(人民网 张启川 摄)
谈农村土地承包法:
不能要求农民必须退出承包经营权才能进城落户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人民网 张启川 摄)
陈锡文:
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土地承包法的修正案,把中央提出的农村土地过去的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变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承包农户流转了土地经营权之后,他仍然享有集体土地的承包权,这一条不改变。
这次法律修改,一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让农民更加踏实了。二是不能要求进城落户的农民,必须退出承包经营权才能进城落户。在承包期内是不是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自己作主。
谈外商投资法:
对改革开放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利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俊臣(人民网 张启川 摄)
刘俊臣:
从这部法律的定位来看,外商投资法是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重点是要确立我国外商投资新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规则、基本规范,建立起我国新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四梁八柱。
主要内容来看,在国民待遇的问题上规定了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这个新型的管理制度。这就是把国民待遇从准入以后调整迁延到准入阶段,这就是高水平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
从立法宗旨来看,这是一部外商投资的促进法、保护法,突出了积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
可以预期新的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来说,对改革开放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利好, 能够进一步将我国的对外开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谈房地产税立法:
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人民网 张启川 摄)
乌日图:
房地产税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组织起草,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完善法律草案、重要问题的论证等方面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谈长江保护法:
纳入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确保如期完成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程立峰 (人民网 张启川 摄)
程立峰:
长江保护法列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并且纳入到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在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长江保护法等立法调研、起草都要抓紧工作,确保如期完成。
谈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加重农民负担完全是误解
陈锡文:
耕地占用税法加重农民负担,这个理解完全是一个误解。
一是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象是占用耕地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是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这部法律是刚通过的,但是对于耕地占用征收税费的这件事情,改革开放以来很早就施行了。
谈乡村振兴促进法:
力争2020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陈锡文:
经过一年多的时间,我们在大会后可以提出一个初稿,在2019年内能够形成一个比较成熟的征求意见稿,向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单位、向地方人大和专家学者们再广泛的征求意见,在再次征求意见并修改基础上,我们力争在2020年把这个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谈民法典:
2020年3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刘俊臣:
完整的民法典,按照工作方案,最终准备提请2020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项工作正在扎实、顺利、稳步地推进。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因为涉及到千家万户,所以社会关注,我们坚持开门立法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去年我们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到截止日期共收到437000余条,我们对所有的意见梳理、归类、研究,有很多意见都已经吸收采纳了。
前一段时间出现了乘客抢方向盘、霸座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一定全都是民法的问题,可能涉及到刑法、行政法的问题。但是从民法的角度,比如从承运人、乘客 的权利义务角度、侵权责任的角度应该有所回应。
来源:人民网
房地产税什么时候出台
[闽南网]
4月11日,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指出,将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兼顾税收调控和筹集财政收入功能,逐步优化税制结构,深入推进增值税改革,构建更加公平简洁的税收制度,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自今年3月以来,这已是房地产税被官方第六次正式提及,相比往年的原则性表述,今年关于房地产税的说法愈发具体。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目前房地产税法草案已有大体框架,正向各地征求意见。
以税收法定来引领税制改革
自2011年在上海、重庆两市启动试点开征房产税,至今已近八年。细心观察不难发现,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有关房地产税立法的官方消息并不多见。
转折点出现在今年两会期间——
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发言人张业遂在人大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房地产税法律草案正在加快起草完善;
3月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3月7日,时任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对外透露,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和完善房地产税法律草案。房地产税总体思路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
3月1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18年将继续加强立法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研究制定房地产税法;
3月25日,财政部部长刘昆称,将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
房地产税什么时候开征
目前关于房地产税最新的明确信息,是2017年财政部部长肖捷在《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中首次提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
多位接受第一财经采访的专家认为,房地产税立法争论的激烈程度将前所未有,预计2020年左右立法完成。(来源:第一财经)
房地产税征收范围标准
按照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作为新税种,房地产税的开征必须先立法,需要有法律规定。尽管实践中对于征收房地产税,我国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在具体立法过程中,仍有许多关键问题需要厘清。
共有产权房、“两限房”、经济适用房等产权受限的房产如何征税?在已经缴纳了高昂土地出让金后,房地产税应如何实现公平?开征房地产税之后是否还需要缴纳物业费?
“对于房地产税立法,我们需要冷静思索,进行客观、细致、全面、理性地系统性考量,而不要轻率作出规定。”中央财经大学房地产法研究所所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房地产税相关立法过程中,应当妥善处理热点问题。
必须妥善界定房产范围
尹飞认为,房地产税立法时必须妥善界定房产的范围。首先,目前我国房屋产权类型较多,实践中存在大量不完全的房屋产权。比如,所谓共有产权房、“两限房”等,这些房屋一定期限内不得上市交易,其权能受到一定限制。其次,形态多样的土地产权也直接影响房屋产权的完整性。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形式取得,那么就会有权利期限的限制,比如,住宅用地最长不得超过70年,由于是有偿取得,建设在其上的房屋原则上可以自由流转。而集体土地和划拨用地并没有权利期限的问题,建设在其上的房屋流转受到限制。
此外,对于建造在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而言,尹飞认为其类型、历史渊源更是复杂,如何征税也需要认真考量。比如,作为对计划经济时期低工资的补偿的所谓房改房以及作为保障房一种的经济适用房,是否应当允许其入市交易都是值得商榷的。
“在流转受到限制甚至严格限制的情况下,这种房产是否为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其如何估值并据以征税?”在尹飞看来,房地产税的征收如果完全不考虑这些因素,简单纳入征收范畴,显然过于草率。
妥善处理房地产税和土地出让金的关系
近年来,围绕房地产税的讨论很多,但其之所以千呼万唤不出来,有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就是过高的房价或者说过高的地价。
尹飞指出,实际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房地产税二者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无视土地出让金因素,轻率征收房地产税,对于支付了高额地价的业主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作为一个理性的开发商拿地时,其报价的基础是将来购房者能够接受的房价。”尹飞具体举例说,在没有房地产税的情况下,买房人每平方米愿意出十万元,但是如果每年还要征收2%的房地产税,可能情况就会变化。“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否认出让金与房地产税存在相当的互斥关系。已经支付了高额出让金的土地,至少在征收房地产税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适用较低税率或者设定相应的免征条件。”尹飞认为。
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这一焦点问题,尹飞观点十分明确,在他看来,一步到位直接征收房地产税可能是最好的选择。“这种做法其利在于:一是避免了自动无偿永久续期可能带来的国家土地所有权无法体现的问题。二是避免了房屋所有权无期限和土地使用权有期限的矛盾。三是一并解决了续期续多久的问题。四是避免了可能造成的社会不公。五是解决了如果续期收费权利人拒不缴纳的问题。”
此外,对于小产权房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符合城乡规划而且安全上又没有任何问题的房屋,尹飞认为也可以采用相同思路。“对于这些房产,无需再进行征收、补交出让金,可以通过房地产税解决问题。”
妥善处理房地产税和物业费关系
房地产税立法时还有一个需要仔细考量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其与物业费的关系。“如果开征房地产税,就必须要界定清楚其与物业费的关系。换言之,物业服务中的内容,哪些应该交给政府来维护,哪些可以交给物业公司来提供服务,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划清。否则就会出现业主在缴纳了房地产税之后,还要缴纳物业费,去承担本应由政府来承担的开支,客观上造成双重征税的局面。这一点在立法时也必须认真考虑。”尹飞说。(来源:法制日报)
房地产税征收税费算法
贾康建议,房地产税立法要注重与房地产相关的所有税费的整合和配套改革。前面的土地开发建设、交易环节,总体来说应该是以减轻负担为取向。这个税负体系里,保有环节的税负是往上加,而前面环节的税负,能减轻的尽量减轻,能取消的收费要取消,能降低的负担要降低。当然,在交易环节如要考虑抑制炒作的话,可以对短期倒手交易作特殊处理。另外要处理好税收负担在“第一单位”概念之下的扣除问题,让社会接受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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