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工伤就没有赔偿或补偿吗非因工负伤、患病,如何主张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医疗期满后如何处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吕诗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六种工伤情形和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但劳动者在工作中也可能发生非因工受伤、自身患病的情形,那不是工伤就没有赔偿或补偿吗?

  显然不是的。笔者下文就简要介绍下非因工负伤、患病,劳动者应该如何主张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以及医疗期满后如何处理。 具体详情可联系本律师详询。

  首先,什么是医疗期?

  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实质上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在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企业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笔者通过对医疗期的时间、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或赔偿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其次,如何确定医疗期?

  1、如何确定医疗期长短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医疗期为3个月至24个月: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当然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细化规定,有一定的差异。

  再次,如何支付医疗期工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并未明确医疗期内及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待遇和经济补偿问题,仅在第五条要求“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教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最后、医疗期满后的相应补偿或赔偿?

  劳动合同于医疗期内期满,或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医疗期满后,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同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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