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张涛答】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自首有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具体还需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
聚众斗殴罪包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
【律师有话说】
如何认定逮捕错误?
认定错捕,必须以刑诉法第60条的逮捕条件为依据。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和虽然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但不符合刑诉法第60条逮捕的证据条件的,是错捕。对于前者,程序违法错捕,都没有疑义,但对如何执行刑诉法第60条的规定,分歧较大。浙江杭州刑事辩护律师以为,必须准确把握逮捕的证据标准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各个具体环节,如立案、拘留、逮捕、侦查终结、起诉等阶段各有不同的证据要求。刑事诉讼的最终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通过具体的各个诉讼环节的不同的证明对象、不同的证明要求表现并逐步提高达到的。批捕的证据标准不能等同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不能等同于起诉的标准,更不能等同于定罪的标准,那么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时,无论当时证据多么充足,在定罪的证据标准上看,客观上仍有证据不足而被判无罪的可能性。只要这种可能性存在,客观上就有可能存在错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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