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协议书模板,退伙的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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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如何补偿
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退伙纠纷案件,被告张某、魏某当场以现金方式支付姚某退伙费158000元,不仅解决了双方多年的退伙纷争,更修复了朋友的关系。
案情简介
原告姚某与被告张某、魏某系合伙关系,2021年年底,姚某与张某、魏某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共同投资某旧房改造及土地治理项目,其中姚某不参与该项目的实质经营,其以货币出资方式占股分红。2023年,因该项目还需投入资金,姚某以无过多闲置资金为由提出退伙。2024年2月2日,经三人共同协商清算,确定姚某退出该项目并将其投入的本金及工程补贴资金合计折算为18万元,约定二被告于2024年10月1日前支付给姚某并出具欠条。然而,欠条到期后,二被告仅支付原告1万元。姚某就剩余款项多次催要未果,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诉前调解
立案庭收到起诉书后,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掌握矛盾症结,了解到双方对退伙、合伙期限均未约定,张某、魏某同意姚某退伙,但双方当事人对姚某退伙费存在分歧。找到矛盾焦点后,考虑到案件涉诉标的较小,原被告双方又是朋友关系,为最大程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在充分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将此案转入诉前调解程序,调解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立案法官则向当事人讲清利弊、释明法理、答疑解惑,促使原、被告相互取得理解,作出让步。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支付了相关费用,原告也向法院申请了撤诉。原告表示,没想到困扰自己许久的问题,能以这样平和的方式快速又圆满地解决,感到十分满意。该起纠纷的成功化解,既维护了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近年来,因合伙经营、退伙清算而引发纠纷,进而“伤钱”又“伤感情”的不在少数。为了让合伙人们吃好“散伙饭”,以下关于退伙的相关规定大家有必要了解一下!
解除合伙应通知
合伙协议未能对退伙、合伙期限进行约定,合伙人是否有权随时退出合伙?
可以,但是应当提前通知。如果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合伙人未能就合伙期限协商补充达成一致意见,就是不定期的合伙关系。不定期合伙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即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通知方式可采用书面或者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后对方仍不配合,可以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伙协议。
违规退伙须赔偿
若未按合同约定退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具体要看合伙合同的约定以及退伙的原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一般而言,合伙经营在约定期限的情况下,若退伙系自身原因,也没有发生合伙协议规定的退伙事由或者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情况,那么因擅自退伙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应向其他合伙人赔偿擅自退伙造成的损失。
财产分配先清偿
合伙合同终止之后合伙人可以请求分配合伙财产、返还投资款吗?
合伙合同终止之后,合伙人可以请求分配财产。但只有在支付相关费用和清偿合伙债务之后,合伙财产仍有剩余的情况下,才可通过约定或协商进行分配。若约定或协商不成,则要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或者平均分配。另一方面,若合伙账目不全,审计机构也无法查清盈亏情况,一旦诉至法院,原告一方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标题:《这些关于退伙的规定 合伙人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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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平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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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的法律规定
兰州晚报讯 好聚容易好散难。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合伙人退伙引发的纠纷,在判决退款金额时出现的《合伙协议书》与《退伙协议》两份协议,让整个案件变得略微曲折。
案件
两份协议退款金额相差甚远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李某在2018年底各出资10万元,共同投资经营一家火锅店。店铺开业后不久,张某因个人原因不想继续经营,提出退伙。王某和李某虽然同意张某退伙,但三人未就退资金额协商一致,张某将王某、李某诉至西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退还其投资款13万元。
庭审过程中,两名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三人合作之初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协议中对三人的出资金额、分配比例等内容做了明确约定。协议中同时约定“合伙人若执意退伙,退伙时按退伙人投资金额的60%结算并予以退还”。
本以为退款事件很明朗,张某按照《合伙协议书》的内容,获得出资款60%的退赔金额(即6万元),但张某却执意诉求退还13万元,这又是为什么呢?
原来,张某在退伙时曾经重拟了一份《退伙协议》,其中明确记载:“应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后的60%进行赔偿”。张某起草《退伙协议》后,拿着该协议分别前往王某和李某的家中协商,二人也未对协议的内容提出任何异议,分别签字确认。
判决
《退伙协议》成判罚依据
两名被告对该份《退伙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他们认为,这份《退伙协议》是原告张某自己草拟的,且张某找他们二人签字时也没有做必要的说明,被告自称“以为其中的内容与《合伙协议书》中的内容无太大出入,于是在没有仔细查看《退伙协议》的前提下签字”。此外,两被告同时认为《退伙协议》并非合伙人的一致意思表达。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三位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书》时已对合伙人退伙事宜做出约定,且另外两名合伙人也未对张某退伙提出反对,所以张某有权提出退伙。虽然《合伙协议书》与《退伙协议》内容上存在冲突,但《退伙协议》形成的时间在《合伙协议书》之后且同样经过三位合伙人签字确认,应当认为是所有合伙人的最新意思表示。至于两被告在庭审中以“《退伙协议》非经三人当面签订”为由提出的抗辩,办案法官认为,协议是否为三位合伙人当面签订并不影响协议本身的效力,且两名被告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明知在《退伙协议》上签字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所以被告认为《退伙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西固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李某按照《退伙协议》的内容,退还原告张某投资金额13万元。判决做出后,两位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退伙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吗
合伙做生意本是为了实现互利共赢,但因合伙经营不善从而引发纠纷,进而“伤钱又伤感情”的事情数不胜数。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峪河法庭便审理了这样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杨某与被告陈某为夫妻关系,二被告在网络平台经营蔬菜生意。2021年5月二被告与原告协商缴纳30000元入股,共同参与经营。后双方因被告不公开账目及经营理念不一致产生争执,2021年7月二被告要求原告退股并承诺一年内将30000元返还。后被告仅返还原告5000元,下欠款项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二被告合伙经营蔬菜生意,后经双方协商, 原告退出,二被告承诺返还原告支付的30000元,后二被告返还原告5000元,下余25000元拖延拒付于法有悖,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欠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合伙的经营形式愈发常见,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注意风险防范,通过书面形式对入伙、退伙、出资比例、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重要事项进行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合伙终止时,合伙人也要及时进行财务清算,对合伙的债务及时偿还,有盈余时也要按照约定及时分配,对结算材料妥善保存。
原标题:《法润共城丨退伙容易退钱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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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辉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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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清算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网友咨询:
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周劲松律师解答: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退出合伙企业,从而消灭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是合伙人自己没有打算要退伙,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不得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劲松律师补充:
退伙结算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退还出资;②按照当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分配利润或分担亏损。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周劲松
南京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执业20年。现为江苏源律师事务刑辩中心主任;江苏省律师协会刑辩委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鼓楼分会刑辩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南京市法学会行政与诉讼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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