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对抗第三人怎么理解,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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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抗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无权代理纠纷的司法认定与裁判规则解析一、无权代理的法律特征与规范沿革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其核心特征表现为:
形式特征完备性:具备代理的表面形式(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事),但缺乏实质授权基础权利瑕疵类型:包括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三种形态效力待定性:法律后果是否及于被代理人取决于追认与否《民法典》第171条对原有规范体系作出重要调整:
整合《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确立"善意相对人双重救济权"(履行请求与损害赔偿)将恶意相对人的连带责任修改为过错责任删除"默示追认"条款,统一适用明示追认规则二、效力认定规则体系(一)追认制度适用要点追认主体与方式被代理人可向相对人或代理人作出须以明示方式表示(口头/书面)追认具有溯及力,自行为开始时生效催告规则A[相对人催告] --> B[30日除斥期间] B --> C{被代理人回应} C -->|明示追认| D[行为有效] C -->|默示/拒绝| E[行为无效]
撤销权行使条件主体限定为善意相对人须在追认前以通知方式行使撤销后不得再行追认(二)特殊情形处理表见代理竞合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时优先适用《民法典》第172条举证责任分配:相对人需证明合理信赖事实商事代理特殊性经理权等职务代理适用特别规则商事登记公示效力影响善意认定三、责任承担裁判标准(一)责任主体认定情形 | 责任主体 | 法律依据 |
被代理人追认 | 被代理人 | 民法典171条第1款 |
善意相对人主张 | 行为人 | 民法典171条第3款 |
恶意相对人 | 行为人与相对人按份责任 | 民法典171条第4款 |
(注:本文裁判规则系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案例整理而成,具体案件适用需结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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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债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建法规高频考点笔记|4.6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合同变更、转让与终止核心规则解析4.6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合同动态变化核心规则深度剖析考点 1:建设工程合同变更(★★★★ 高频实务考点)✅合同变更的定义与形式定义:建设工程合同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因项目规划调整,要求承包人将原设计的普通窗户变更为断桥铝材质窗户,这就涉及合同内容的变更。形式: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变更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双方已实际按照口头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书面变更协议需明确变更的内容、变更的时间、对工程价款及工期的影响等关键信息。如在变更协议中需写明因窗户材质变更,工程价款增加 X 元,工期相应顺延 X 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对合同变更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合同变更的程序提出变更请求:通常由发包人或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如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相关技术要求。承包人评估:承包人收到变更通知后,需对变更内容进行评估,包括对工程成本、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影响。例如,承包人核算出因窗户材质变更,需额外采购材料费用 X 元,施工工艺改变导致人工成本增加 X 元,且安装断桥铝窗户工艺复杂,预计工期将延长 X 天。协商变更事宜: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变更后的工程价款调整、工期顺延等问题进行协商。双方需依据合同约定、变更实际情况及相关计价规范进行谈判。若合同约定变更价款按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计算,双方则需围绕变更产生的实际成本核算及利润确定进行协商。签订变更协议: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文件。变更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变更的效力对合同内容的影响: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如窗户材质变更后,承包人需按断桥铝窗户的质量标准进行采购和安装,发包人则需按变更协议支付增加的工程价款。对工程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变更协议明确工程价款调整和工期顺延的,按协议执行。若因变更导致工程价款增加,发包人应及时支付;若工期顺延,承包人在新的工期内完成工程不构成违约。若变更协议未明确价款和工期调整,双方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计价规范及行业惯例协商确定。考点 2:建设工程合同转让(★★★★ 核心考点)✅合同权利转让(债权转让)定义: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在建设工程中,如承包人将其对发包人享有的到期工程款债权转让给材料供应商,以抵偿材料款债务。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的形式可以是书面通知、邮件通知等,但需确保债务人能够收到。如承包人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发包人,告知其已将部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材料供应商,函件需注明债权转让的金额、转让时间等信息。禁止转让的情形: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具有人身属性的设计合同中设计方的权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不得转让工程款债权,承包人擅自转让则该转让行为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合同义务转让(债务转移)定义: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例如,在分包工程中,分包商经总承包商同意,将部分施工义务转移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分包商。同意要件: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如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提出债务转移申请,总承包商审核新分包商资质等条件后,若同意则需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该债务转移才有效。法律后果: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原分包商转移施工义务后,新分包商需承担按时完成工程、保证工程质量等主债务,同时承担因施工产生的噪音污染防治等从债务(若该从债务非专属于原分包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概括转让)定义: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常见于建设工程企业的并购重组场景,如 A 建设公司被 B 公司并购,A 公司将其在建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 B 公司。同意与通知:当事人一方转让权利义务的,需经对方同意。同时,涉及债权转让部分需通知债务人。如 A 公司与 B 公司达成并购协议后,A 公司需就在建工程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事宜取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合同相关方,包括材料供应商等债务人。法律后果:第三人取代转让方成为合同当事人,享有原合同中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B 公司取代 A 公司后,有权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同时需履行完成工程施工、质量保修等义务。考点 3:建设工程合同终止(★★★★ 重要考点)✅合同终止的原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这是最常见的合同终止原因。在建设工程中,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情形,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施工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工程无法继续进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债务相互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在建设工程中,若发包人与承包人互有到期金钱债务,且符合抵销条件,双方可协商抵销债务,导致合同部分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如承包人按约完成工程交付,但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程,承包人可将工程相关资料等提存,提存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合同终止。如发包人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解决技术难题,决定免除承包人部分违约金债务,涉及该部分债务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在企业合并等情形下,合同的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终止。如两家有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关联企业合并,原合同权利义务因主体合并而终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多种情形。✅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权利义务消灭: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不再受原合同约束。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支付完工程款,承包人与发包人在该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终止,双方无需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施工、付款等义务。结算和清理条款有效: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如合同终止后,双方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按清理条款处理工程现场遗留问题等。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终止后,若一方存在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受损方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因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赔偿因延误付款造成的资金周转损失等。考点 4:合同变更、转让与终止案例解读(★★★ 实务应用)✅合同变更案例某写字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外墙采用普通瓷砖。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将外墙改为干挂石材。承包人经核算,向发包人提出因变更导致材料采购成本增加 50 万元,人工成本增加 20 万元,且干挂石材施工工艺复杂,工期需顺延 30 天。双方经协商,签订变更协议,约定发包人支付增加的 70 万元费用,工期顺延 30 天。之后,承包人按变更要求施工,完成工程并通过验收。此案例体现了合同变更从提出请求、评估、协商到签订协议的完整流程,以及变更对工程价款和工期的影响。
✅合同转让案例甲施工企业承接某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后,因自身业务调整,欲将该工程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施工企业。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转让协议后,取得了发包人同意,并通知了材料供应商等相关方。乙企业接手工程后,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顺利交付工程。此案例展示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过程及法律后果,强调了取得发包人同意及通知相关方的重要性。
✅合同终止案例某桥梁建设工程,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桥梁建设,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双方在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因债务已按约定履行而终止。之后,因发包人发现桥梁局部存在质量瑕疵,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承包人以合同已终止为由拒绝,双方产生争议。经审查,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修条款,虽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但质量保修条款作为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承包人需按保修条款承担保修责任。此案例体现了合同终止后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备考技巧:合同动态变化口诀 + 要点速记表 口诀速记“合同变更要协商,书面形式不可少,价款工期随之调;权利转让需通知,义务转移要同意,概括转让双满足;合同终止原因多,履行解除与抵销,结算清理仍有效”。
✅ 速记表格(合同转让对比)转让类型 | 关键要点 | 生效条件 | 法律后果 |
合同权利转让(债权转让) | 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 通知债务人 | 第三人成为新债权人,债务人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 |
合同义务转让(债务转移) | 债务人将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 经债权人同意 | 新债务人承担原债务人义务,包括从债务(非专属原债务人的) |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概括转让) | 当事人将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经对方同意,通知相关方 | 第三人取代原当事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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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节总结: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转让与终止是合同动态变化的关键环节。合同变更需遵循书面形式及协商一致原则,关注对价款和工期影响;合同转让分权利、义务及概括转让,各有其生效条件;合同终止原因多样,终止后注意结算清理条款效力及损害赔偿问题。下一章节将进入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聚焦工程建设中的环保、节能及文物保护法规,记得关注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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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抗第三人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建法规高频考点笔记|1.4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3 类物权核心考点 + 登记规则1.4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区分考点 1:物权分类与核心特征(★★★★ 必考)✅物权定义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中常涉及不动产与动产权利)。
✅三大物权对比表(背会就能拿分!)类型 | 权利内容 | 典型例子(建设工程场景) | 权利取得方式 | 核心法律特征 |
所有权 |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完全物权) | 施工企业对自有设备的所有权 | 原始取得(如建造)或继受取得(如买卖) | 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我的物我做主”) |
用益物权 | 对他人之物占有、使用、收益(限制物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商拿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 登记生效(如建设用地使用权需登记) | 针对 “不动产” 设立,权利期限有限 |
担保物权 | 以物担保债权实现(优先受偿权) | 抵押权(房产抵押)、质权(设备质押)、留置权(施工方留置未付款材料) | 约定设立(抵押 / 质押)或法定设立(留置) | 从属性(依附于债权存在) |
⚠️ 易混点辨析:
用益物权 “用别人的物”,担保物权 “拿物换钱”;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如企业为通行方便,在他人土地上设立地役权),需书面合同 + 登记(可不登记,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题】下列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 施工企业对自有办公楼的所有权B. 开发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C. 银行对抵押房产的抵押权D. 供应商对留置货物的留置权答案:B(A 是所有权,C、D 是担保物权)
考点 2:不动产物权登记 vs 动产物权交付(★★★★ 高频陷阱)✅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民法典》第 209 条)强制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例外:人民法院判决、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无需登记)。登记机构: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实行 “统一登记制度”。✅动产交付生效原则(《民法典》第 224 条)交付即转移:设备、材料等动产物权,自交付时生效(如施工企业购买塔吊,交付后所有权归企业)。特殊交付方式:简易交付:买方先占有,合同生效即交付(如租赁设备转购买);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时,通知第三人即交付(如供应商指示仓库向施工企业交货)。⚠️ 建设工程专属场景:
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登记,否则受让人无法取得权利(常考 “未登记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有效,但物权未设立);施工中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无需登记,交付工程不付款即可留置(仅限 “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真题陷阱题】关于物权设立,正确的是( )A.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B. 船舶所有权自登记时生效C. 地役权自登记时设立D.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针对不动产抵押)答案:D(A 错,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B 错,船舶是动产,交付生效;C 错,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
考点 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 流程要点)✅不动产流程(以房屋买卖为例)签订买卖合同(债权行为,合同生效≠物权变动);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材料:身份证、合同、完税证明等);登记机构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完成物权变动)。✅动产流程(以设备采购为例)交付设备(现实交付、简易交付等);完成占有转移(无需登记,除非特殊动产如汽车需备案)。⚠️ 法律后果:
未登记的不动产交易:买方只能追究卖方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无法主张物权;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转让动产,受让人善意 + 支付对价 + 已交付→取得所有权(如施工企业善意购买被抵押的设备,可取得所有权)。备考技巧:口诀 + 场景记忆法 口诀速记“不动产登,动产交;用益物权占益好;担保物权优先受,抵押质押留置牢”。
避坑指南“合同生效 = 物权设立” ×(错!不动产必须登记,动产必须交付,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独立);“留置权可针对不动产” ×(错!留置权仅限动产,如施工中扣留未付款的材料,不能扣留建筑物);“地役权必须登记” ×(错!地役权合同生效即设立,登记是对抗要件,不登记也有效)。互动话题:物权纠纷怎么破?如果你是开发商:
购买土地后未及时登记,发现卖方又抵押给银行,该如何维权?施工中发现供应商交付的设备已被抵押,是否影响你取得所有权?(评论区留言,抽 5 位同学送《一建法规物权制度对比表》电子档!)
下期预告:1.5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工程款拖欠、侵权责任如何认定?3 个案例讲透核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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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理解
一建法规高频考点笔记|4.5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合同担保方式 + 保证责任解析4.5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合同担保核心规则与保证责任详析考点 1:建设工程合同担保方式分类(★★★★ 基础高频考点)✅保证定义: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银行或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向发包人保证承包人会履行投标或施工相关义务。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除非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在某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由 A 公司为 B 公司的债务提供一般保证。若 B 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债权人需先对 B 公司进行诉讼或仲裁,并在对 B 公司财产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实现债权时,才能要求 A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比如,C 公司为 D 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 D 公司未按时交付工程成果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 C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需先追究 D 公司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抵押定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建设工程中,承包人可以用其拥有的机械设备、房产等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工程建设。可抵押财产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但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不得抵押。抵押登记: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E 公司以其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只有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对该在建工程的抵押权才正式设立。若 E 公司未办理登记,之后又将该在建工程转让给不知情的 F 公司,银行的抵押权将无法对抗 F 公司。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可抵押财产范围,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了不动产抵押登记设立规则,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了动产抵押的设立及对抗效力。✅质押定义: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在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合同中,供应商为保证按时供货,将一批价值相当的建筑材料交付给采购方作为质押物。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等权利出质的担保方式。质押生效条件:动产质押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权利质押中,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例如,G 公司以其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权为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需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质权才生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动产质押定义,第四百二十九条至四百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不同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留置定义: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建设工程中,留置主要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等情形。例如,某建筑装饰公司为业主装修房屋,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装修款,装饰公司有权留置已装修部分的房屋相关设施设备,以保障自身债权。适用范围限制:留置权只发生在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不适用留置权,因为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无法转移占有进行留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了留置权适用的合同范围限制。✅定金定义: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此部分在违约责任章节已有详细阐述,在担保方式中同样重要,其原理是通过定金罚则促使合同双方履行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对定金的定义、成立、效力及罚则等进行了规定。考点 2:保证责任范围与期间(★★★★ 核心高频考点)✅保证责任范围定义: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例如,H 公司为 I 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债务提供保证,若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范围,当 I 公司违约未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且债权人因追讨债务产生了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时,H 公司需对工程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保证期间定义: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情形),或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情形)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J 公司为 K 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 3 个月,此约定早于法定的 6 个月,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若在这 6 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 J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J 公司将免除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考点 3:担保合同纠纷常见情形与处理(★★★ 实务考点)✅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而无效,基于该施工合同签订的担保合同(如履约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人主体不适格:如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性质单位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未经授权提供担保,此类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形式违法:以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进行抵押,如以集体所有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纠纷处理原则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例如,L 公司为 M 公司的债务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因形式瑕疵无效,但债权人对此无过错,此时 L 公司和 M 公司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如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 N 公司若对主合同无效无过错,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若 N 公司知晓主合同存在违法情形仍提供担保,存在过错,则需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对担保合同无效时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详细规定。考点 4: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应用要点(★★★★ 实务必备)✅投标担保作用:确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中标后按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担保等。通常采用投标保函形式,由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具。若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要求保函出具方承担赔偿责任。金额限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2%,但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不同地区和项目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调整。✅履约担保作用: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施工义务,如按时完工、保证工程质量等。常见形式有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等。若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依据履约担保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代为履行合同义务等。金额约定:一般为合同金额的 5% - 10%,具体比例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例如,某建设工程合同金额为 1 亿元,双方约定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 8%,即 800 万元。✅支付担保作用:由发包人提供,保证按时支付工程款给承包人,防止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人需向承包人支付相应款项。与履约担保的关系: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是建设工程合同中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措施,相互对应。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共同促进合同顺利履行。备考技巧:担保方式口诀 + 责任速记表 口诀速记“保证分为连与一,一般先诉后担责;抵押不转物占有,登记与否分动产;质押交付才设立,权利登记各不同;留置适用于特定,定金罚则要记清;担保范围有约定,无约全担保期间,未约六月要注意”。
✅ 速记表格(保证方式对比)保证方式 | 承担责任条件 | 保证人权利 | 适用场景 |
一般保证 |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经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后) | 先诉抗辩权 | 对债务人偿债能力较有信心,希望先通过债务人自身解决债务问题 |
连带责任保证 |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 | 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 债权人希望更直接、快速实现债权,对债务人信任度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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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预告:4.6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合同变更、转让与终止核心规则解析(附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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