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
1、
[重大涉外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
[专利、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
[管辖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
[住所]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
[经常居住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
[注销城镇户口的地域管辖]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
[迁出户籍尚未落户的地域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解析:
1、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未落户,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迁出满一年的居住地人民法管辖,不满一年,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
[被监禁、劳动教养人的地域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地域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
[监护关系的地域管辖]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
[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
[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
[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华侨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
[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
[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
[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7、
[无办事机构的合伙、合伙联型的地域管辖]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8、
[合同纠纷的诉讼的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
[购销合同履行地确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
[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地]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
[补偿贸易合同的履行地]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3、
[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的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法条解析:
1、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已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24、
[选择管辖无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法条解析:
1、选择管辖无效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确定,即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5、
[本条已经废止]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6、
[票据支付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法条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已经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27、
[申请支付令的管辖]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8、
[侵权行为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条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已经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29、
[本条已经废止]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0、
[铁路合同、运输纠纷的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1、
[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32、
[诉前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诉讼的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33、
[先立案的法院优先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4、
[管辖恒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35、
[管辖恒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36、
[指定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37、
[指定管辖通知]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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