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予后引起的纠纷,房屋赠与以后还能索要回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阮杰昭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了离婚手续,分手时约定将共有的一套住房留给女儿所有。时隔两年,这套住房实际上一直由男方居住着,女儿经再三要求父亲交还房屋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父女为房对簿公堂。县法院一审以父亲侵害了女儿合法权益为由,判决被告陈某腾出房屋交给女儿晓露。

协议离婚房屋赠女

陈某与吴某艳原系夫妻关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一套位于双镇滨江路口的居民住房。2009年2月17日,双方因长期感情不和,协议解除夫妻关系,随后到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时,双方均自愿将这套房屋赠予女儿晓露所有。并于2010年7月6日,两人到房管部门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晓露所有。

但晓露近日向法院递交诉状称,其父陈某2009年与母亲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将一套125平方米住房赠与她,她跟随母亲,但父亲却一直强行居住在该房屋内,她和母亲居无定所,无奈寄居在外公家至今。晓露称多次要求父亲搬出该房屋,均遭拒绝,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搬出房屋。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陈某辩称,房屋是自己苦心经营得来的,是用自己的移民补偿款、下岗补贴,以及其他劳动收入购买的,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女儿情况属实。但是自己没有放弃居住权,基于原、被告系父女关系,被告仍然享有居住权。正因为被告享有居住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没有法律根据,请求法院驳回女儿的诉讼请求。

亲情、人情、父女情,在本案里显得争议最大。鉴于本案矛盾争议较大、经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没有和解的意愿。法院将案件从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由民一庭一名副庭长担任审判长,邀请人大代表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先后数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尽力考量在依法维护公民正当权益的情况下,“修复”正在裂变的亲情,维护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谐。

经过审理,陈某与妻子协议离婚时,晓露尚在县城读书,所需开销还不大,目前晓露已跨入大学校门,各项开支陡增,在多次寻求父亲力尽抚养之义务不如人意的情况下,决定讨回房屋,为自己的求学、以后的求职提供资金。从本案审理过程中女儿的思想、情绪、想法不难看出,晓露的真正心思并非刻意要将父亲赶出房屋,而是要求父亲从道义的角度支持自己读书。

为此,晓露在法庭上提出过多种解决方案,希望父亲把房屋出租,收益用来支持自己读书,但均被陈某否决,也不愿意支付任何费用。其理由为自己离婚后,在一家保安公司上班,工资相对较低,只能维持基本生活。

基于原、被告的亲缘关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搬出房屋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女儿要求父亲搬出房屋的行为于情理不符。

本案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表面上看起来晓露起诉父亲讨要房屋不近情理,但实际上其诉求正当、充分。目前,晓露正在上大学,尚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且需要大笔的费用用于求学;陈某年过四十,无重大疾病或残疾,完全有劳动力养活自己,扶助女儿,谈赡养的依据不足,即使有什么恩怨矛盾,也不应该转嫁于自己的女儿。据此,法院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判决陈某搬出住房,承担本案诉讼费,并要求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本案提醒大众,在当今离婚率高发的现实面前,需妥善处置夫妻财产或者共有债权债务。即使夫妻劳燕分飞,各自都有给子女创造健康成长环境的职责与义务,防止伤害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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