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我想咨询下,关于离婚方面的,我朋友想离婚 ,但是她老公现在在外面的债务我朋友 不清楚,怕离婚,我朋友 要承担这些债务,他们孩子都已经成年了,现在一方面是男方外面债务问题,女方要不要承担?(确认这个债务没有放到家庭里用,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都是男方私自用了)二个是财产问题,双方名下有2套房,男方有出这几次轨,要是现在离婚,这个官司要怎么打呢?
【张涛律师评析】
1、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1)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个人财产的转化,算是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知识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
(2)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是对方名下。房屋算是共同财产,实际算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产;
2、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
(1)房屋落在双方名下。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2)只是落在一方名下。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1)房子落在出资方儿女名下。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懂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房子落在对方名下(或双方)。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时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一方父母(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房屋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5、双方父母均出资。
(1)房子落在一人名下。这种情况较为常见,而且争议比较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懂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房子落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1、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增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此情况,没有房本前先住着,有了房本后另行起诉;
2、房本有第三人名字。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出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婚姻法》已经对夫妻间的房产归属做了最全面的规定,所以,夫妻在购房时应该明确房子的归属问题,是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和“净身出户”不同,目前房产的价值越来越高,也成为离婚夫妻除孩子之外争夺的重点。但是,婚内出轨的当事人只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而不会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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