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支持死亡赔偿金,处理交通事故当中是否可以再换其它民警处理

交通事故 编辑:杜俊

一、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支持死亡赔偿金

在地理空间上的全民性事故过程当中,如果某个无辜民众遭受着无法挽回的伤害,最终不幸离世,那么他的家属便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向肇事方索取一系列的经济补偿,这些补偿主要涵盖了丧葬仪式方面的费用、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所需以及针对死难者的专门赔偿款等几个大项。对于后者,即所谓的“死亡赔偿金”,它实际上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精神安慰与关爱。而这种精神抚慰与关爱,恰恰正是以那些因为亲人去世而深受心灵创伤的近亲们为着眼点,作为弥补他们精神损失的主要努力方向。在司法实际操作层面,这类赔偿的请求权人应当严格限定于死者的直系血亲和旁系三代以内的亲属范围之内。至于那些与死者并没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例如债权人),则并不具备提出死亡赔偿要求的法定资格。

二、处理交通事故当中是否可以再换其它民警处理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普通民众并无权利直接更换办案警员。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若发现办案警员与涉案双方中的某一方具备近亲属或朋友等紧密关联,可向所处的公安派出所递交《回避申请书》请求回避。但是,一旦涉案对象并非以上情形,普通民众便无法直接寻求更换办案警员以解决处理案件的争议性。除非在办案警员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明显偏颇或者失误之处,可以通过相关流程申请更换。针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合理存在异议的情况,应依法依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进行复核。

三、小的交通事故法院是否接受立案

在涉及到轻微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予以立案受理,这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案件。首先,倘若仅涉及部分财产受损的轻微交通事故发生时,若各方对于事故成因无异议,实际上,他们完全有权利自行协商解决问题,而无需非得报案处理不可。其次,当轻微交通事故导致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时,选择报案将被视为正式立案,并按照既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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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小的交通事故法院是否接受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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