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著作权协会官网,音乐著作权管理机构
大家好,由投稿人潘俊若来为大家解答音乐著作权协会官网,音乐著作权管理机构这个热门资讯。音乐著作权协会官网,音乐著作权管理机构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音乐著作权协会
来源:找法网
现如今网络上各种各样的信息纷繁复杂、真假难辨,与此同时侵权行为也越发频繁,甚至连腾讯这样的企业也不例外,近日就有作曲家控诉腾讯侵权,那么歌曲的著作权到底有哪些?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去看看下文怎么说。
11月5日上午消息,海淀法院官网案件快报显示,著名作曲家许镜清以侵害作品署名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将北京麦田映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起诉原因是电影《西游之女儿国篇》未经许可在配乐中使用了《云宫迅音》、《女儿情》等音乐作品。原告许镜清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删除下架侵权电影《西游之女儿国篇》、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5.25万元。
那么歌曲的著作权到底有哪些?
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具体来说,著作权包括16项,歌曲版权(也就是歌曲著作权)也与之相对应: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著作权法规定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当我们的著作权被侵犯时该怎么办?
1、自行协商
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
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仲裁
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著作权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促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仲裁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民事诉讼
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途径,民事诉讼既适用于侵权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
音乐著作权登记
百度图片
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这是该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共6章、67条,完善了“作品”的定义,新增“视听作品”类型,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凸显了对视觉障碍者的关爱。相关变化对于遏制盗版侵权行为,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助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将起到哪些积极作用?近日,本报记者约请业界专家进行了讨论。
主持人:
张鹏禹:本报记者
嘉宾(按姓氏拼音首字母排序):
冯晓青: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林洋:中国作家协会社会联络部权益保护处干部
刘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
张洪波: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问:在文化产业飞速发展、数字技术与商业模式加速更新迭代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和著作权保护面临哪些挑战?
刘平: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作品的传播途径和传播速度相比传统复制发行年代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种数字条件下的作品传播利用方式日新月异。作品的传播门槛和传播成本进一步降低,广大网友获得作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便利,任何一个网友本身既是作品获得者,也可能是作品的传播者,著作权保护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冯晓青:网络时代,侵权方式比较隐秘,证据难以掌握,增加了维权难度。对一些新兴商业模式,其著作权是否需要保护,在理论上有争议,亟须法律界定。
张洪波: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带来很多新问题、新挑战。尽管经过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改,现行著作权法依然相对滞后,不能及时有效回应和解决新问题,时代呼唤我们必须对现行法作出调整和完善。
问:本次著作权法修订有哪些亮点?如何回应当下著作权保护中的问题?
林洋: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作品”进行了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充分明确了作品的本质和特征,有助于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减少争议。同时补充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兜底条款,为今后科技发展可能带来的新形式作品预留了认定的空间。
张洪波:将现行法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既与在我国缔结并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规定相一致、相衔接,也充分考虑到了影视行业繁荣发展产生的权属约定新趋势。此外,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我国加入的《马拉喀什条约》规定,将“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行为纳入合理使用范畴,同时限定了免费表演为合理使用的条件,体现了对视障人群的关爱。
刘平:提高了法定赔偿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和最低赔偿额制度。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提高到500万元,规定法定赔偿额的下限为500元;同时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法院可以判决给予赔偿额1倍至5倍的赔偿。旨在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法律条款的增设,将更有力地保护各类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全方位的正版化进程。此外,本次修法还为唱片公司增设了广播和机械表演的获酬权以及扩展了广播组织权的范畴。
问:在遏制网络盗版侵权方面,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会起到什么作用?
张洪波:社会各界对著作权侵权赔偿低、法定赔偿额30年不变和填平原则长期诟病。这次修法增强了惩戒性,将对可能产生的侵权盗版行为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权利人的主动维权意识将进一步增强;很多著作权侵权纠纷当事人会寻求调解、和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缓解司法机关压力;与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步调一致,将形成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侵权盗版的统一打击态势。
林洋:对作家尤其是网络作家来说,网络盗版是一大毒瘤,往往正版网站一更新,盗版网站马上跟进,今年还出现了网络作家用几千万字无效内容薅盗版网站羊毛的传闻,揭露了盗版网站的黑色产业链条。本次修法大篇幅新增“技术措施”的规定,并强调不得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希望此项规定能够有效减少盗版网站肆意采集正版资源,遏制盗版。
刘平:网络侵权行为是当前盗版行为的一个主要方面。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在解决著作权人维权举证难的现实问题上作出了特别规定,增设了证据令制度和举证妨碍规则,此举对于查明网络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害,增加盗版侵权者的举证责任和遏制网络盗版侵权现象,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冯晓青:第七条调整了著作权管理单位的规定,将著作权管理工作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县级,并明确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各类职权,为通过行政执法手段保护著作权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可操作性更强。
问:从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角度看,本次著作权法修订有哪些意义?
刘平:创作者是各类作品的源泉和权利人,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首先是要尽可能地保护好广大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新修订的著作权法通过作品概念的新定义和视听作品权利归属的新规定以及加大盗版侵权惩治力度等措施,来更好地实现著作权法的制度功能。相信本次修法对各类作品创作者切实兑现自身的著作权益将是重大利好,有利于激发创造活力,解除创作者的后顾之忧。
冯晓青:著作权法除了保护创作者权益外,还要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品的传播者甚至使用者也有其合法权益,著作权法的修订意在促进三者之间形成共赢关系,既鼓励和保护创作,又要促进作品更好地传播、使用。唯其如此,才能形成有效的制度激励和制度保障,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问:如何进一步做好著作权法的普法工作?
冯晓青:首先需要权利人自身积极主动了解修法的内容,学法、懂法、用法,加强权利保护意识,注意维权证据的搜集和保护,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林洋:针对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国作协将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工作,面向作家和作协系统举办各类培训,修订《作家维权实用指南》,利用网络直播等新兴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同时将继续开展对重点地区、行业的调研,强化与网络作家、自由撰稿人、网络文学平台的联系,更好地了解作家尤其是新兴文艺群体面临的困难,积极向立法、行政机关建言献策。
张洪波:需要媒体广泛宣传、全社会贯彻执行,需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严格执法,认真履职,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市场秩序,权利人更要学会用法。创作者也应该在制作短视频、进行直播等公开使用他人版权作品时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侵权法律风险。
音乐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
音乐是文化的重要载体,音乐产业是北京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12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
新京报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就如何妥善解决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建议:拓宽诉源治理方法路径,提升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解决质效;充分发挥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权职能,破解网络空间内海量音乐授权难题;倡导平台增强管理自觉、提升管理水平,做好保护音乐版权的“疏”“堵”工作;加大音乐版权保护宣传力度,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版权保护良好氛围。
“加强音乐著作权保护,促进音乐版权交易,让音乐最大限度地焕发生命力,是我们想向公众传递的核心内容。”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赵长新说:“我们希望社会各界能共同树立音乐版权保护意识,共同促进音乐产业和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让网络用户在优美的音乐中享受更加美好的网络生活。”
新闻发布会现场。网络截图
拓宽诉源治理方法路径
此次发布会提到,拓宽诉源治理方法路径,一是要适当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参与化解。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往审理的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中,呈现案件调撤率高的特点,反映出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调解意愿。因此,应当通过社会共建、共治,搭建包括诉讼在内的符合网络音乐版权生态的治理体系。
赵长新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一直秉承“法院+社会各界”理念,为权利人提供多途径化解渠道。去年年底,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北京市版权主管部门、上级法院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建立版权保护行政司法协同机制,并联合北京市版权局、首都版权协会共同搭建全国首个版权非诉调解平台,构建版权社会共治格局。实践表明,这一工作机制对于促进数字版权纠纷源头预防、诉前化解具有积极作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维护权利人合法权利和促进版权交易的职能,可以将集体管理组织纳入版权协同治理体系中。特别是在很多平台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有《战略合作协议》,特别赋予集体管理组织作品使用许可费提存、协调纠纷解决义务的情况下,更应当建立有效机制引入集体管理组织参与治理,增强版权保护合力,促进版权纠纷的预防和实质性解决。
二是联合开展对网络音乐市场价值的动态调研。
赔偿数额是当事人关注的关键问题,也是化解纠纷的症结所在。将行政机关的监管优势、法院的裁判优势、集体管理组织对于市场交易水平的掌握优势,以及音乐平台、行业协会的大数据优势相结合,定期开展网络空间内相关应用场景的市场调研,有助于进一步明晰网络音乐市场交易价格,确保司法裁判符合市场实际、市场规律,同时也利于稳妥开展诉前调解,协调纠纷双方协商许可,促进音乐版权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发挥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权职能
赵长新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虽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成立多年,但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使用主体并不知晓。
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方面加大自身宣传力度,使自身职能和优势能够为国内外的音乐创作者、传播者所知悉,从而吸引更多的权利主体将作品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传播并获得收益;另一方面,积极拓展授权路径,使更多的使用主体能够明晰获得授权的途径,进一步从源头上规范海量音乐授权,促进更多优质文化产品的创作和传播。
倡导平台增强管理自觉、提升管理水平
此次发布会提到,做好保护音乐版权的“疏”“堵”工作,一是打通版权授权路径。
直播、短视频场景中的人、内容、平台“三方力量”,共同孕育出丰富多元的网络流行文化。音乐作为直播、短视频领域高度活跃的要素,如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相关平台不应当躲在“避风港”里,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一些互联网平台已通过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解决海量音乐使用行为难以逐一获得授权的问题。除专用权利外,新颁布的著作权法为权利人规定的录音制作者获酬权亦应引起平台运营商重视。今年7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就直播间使用音乐已经提出了付酬标准草案,对健全音乐作品保护制度起到了推动作用。
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相关互联网平台应当积极、主动地与音乐集体管理组织、唱片公司、词曲版权公司等进行“总对总”对接,“一揽子”解决向著作权人、邻接权人付酬问题,再根据平台运营模式与平台用户洽商服务费用,为平台用户进行“二度创作”提供开放的、低成本的音乐资源库。
二是丰富版权保护手段。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音乐产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平台对于音乐版权的保护亦应与时俱进、与势俱进。
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首先,互联网平台应当积极制作、鼓励用户制作与著作权保护相关的宣传和提示内容,并通过优化信息推荐机制予以呈现,对平台用户起到积极宣教的效果;其次,互联网平台应当进一步完善投诉指引、处理、回复机制,在应用软件、网站显著位置公示版权侵权投诉指引,设置专门团队接收处理用户版权保护申请,并建立法务、业务、商务、技术等多部门联合处置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再有,互联网平台应当提升识别、屏蔽音乐版权侵权的技术手段,特别是对于热播作品等侵权重灾区,更应当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手段进行分析,重点加以保护。
加大音乐版权保护宣传力度
此次发布会提到,加大音乐版权保护宣传力度,一是丰富音乐版权保护的宣传主体。
在以往的法治宣传中,法院通常是法治宣传的主体,然而对于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而言,仅仅依靠司法的力量,难以形成燎原之势。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版权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导,更需要音乐创作者、传播者、集体管理组织、互联网平台企业、广大网络用户的积极参与。只有集中各方智慧、凝聚各方力量、形成最大共识,才能使这项工作真正有利于激发音乐创作者热情,满足产业发展需要,进而顺应时代发展潮流。
二是创新音乐版权保护的宣传形式。
音乐版权保护宣传的受众极为广泛,版权保护知识相对复杂。一首歌曲包括多个权利主体、多种权利类型,不同的应用场景、不同的使用行为,可能侵犯不同的著作权、邻接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要通过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利用好直播、短视频等新兴媒介,把复杂的音乐版权保护知识条分缕析,以简单通俗易懂的方式,持续不断地向社会输出,满足不同群体学习、了解、掌握音乐版权知识的需求,才能促进全社会音乐版权保护意识的形成,使版权保护真正扎根于每个人的心中。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校对 翟永军
中国音乐著作权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马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在北京读研的日本留学生,平常喜欢音乐创作,偶尔会做网络直播分享自己的作品。前段时间,我创作了一首歌曲,在我的直播间进行了表演。后来我偶然发现一间咖啡店播放了我的这首歌曲,这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我该怎么办?
读者 石川
石川: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形,该咖啡店可能涉嫌侵犯您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和表演权,当然前提是您的作品能够满足在中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 该首歌曲是否享有著作权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作者是成员国国民,或者作者非成员国国民但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其作品就可以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受到保护。中国和日本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故您创作的音乐如果符合作品特征是能够在中国受到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作品的核心,独创性要求作品是作者从无到有创作或者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可被客观识别的再创作,且作品必须是智力成果而非体力成果。音乐作品显然属于智力成果,如您的歌曲是从无到有创作或者是可被客观识别的再创作,您便对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
■ 对复制权和表演权的侵犯
著作权是权利人享有专有权利的集合,包括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有权控制自己作品的传播。复制权是著作权财产权中的重要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行为大致可分为4类,分别是:“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以及“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
音乐作品,尤其是即兴创作的音乐作品往往存在于作者的头脑中,并无任何载体,但能够通过录音、录像或者其他方式保存并加以复制。您在直播间表演了您的作品,被他人采取某种方式记录下来并在咖啡店播放,这种情形已经符合“从无载体到有载体”复制的特征,所以这种行为已经属于复制权所控制的范围。未经您的许可,该行为侵犯了您著作权中的复制权。
除了复制权,咖啡店播放您音乐作品的行为还侵犯了表演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项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这意味着著作权人有权控制自己作品的表演,表演权控制两种表演行为,一是现场表演,二是机械表演。现场表演又称“活表演”,是指演员对作品进行公开表演;机械表演是指使用机器设备对作品进行公开播放。在咖啡店播放音乐就属于机械表演。虽然表演权可以控制表演行为,但对作品的免费表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对表演权的侵犯。
著作权法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您所述,咖啡店播放您的音乐作品虽然未直接向顾客收取费用,但咖啡店是以营利为目的,播放音乐是为了招揽顾客,顾客在咖啡店进行消费,除购得商品外,还欣赏了音乐表演。咖啡店播放您的音乐作品实际上是一种间接获利的使用行为,消费者向咖啡店支付的费用中已经包含了表演费用,所以咖啡店播放您音乐作品不满足“未向公众收取费用”和“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两个条件,不应当认定为免费表演。该咖啡店无法援引合理使用规则免除自己的责任。
■ 律师提醒
对于咖啡店的侵权行为,您可以选择先向咖啡店发送一份律师函,督促其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咖啡店在收到函件后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您可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提醒的是,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决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目前在北京,第一审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几个特定的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法院起诉。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季)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音乐著作权协会官网,音乐著作权管理机构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