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缴增值税时能否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的税费(营业税或者增值税)
企业财务问:我们是一家房开企业,一般纳税人,2020 年 7 月将原2016 年 3月取得的闲置土地使用权转让,请问我公司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能否扣除取得时缴纳的税费?
吕飞律师回答:国家已经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不缴纳营业税。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纳税人转让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故纳税人转让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也只能扣除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不可以扣除取得时缴纳的税费。
因此,你公司转让 2016 年 3月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只能扣除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不可扣除取得时缴纳的税费。既然已经简易计税了,也就是不存在抵扣以前营业税(增值税)的事情了。
同为国资委控股企业能否享集团内无偿借款免增值税
企业财务问: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都是国资委控股的企业,我公司无偿借款给该公司能适用集团内单位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吕飞税务律师回答: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但是同为国资委控股的企业,不属于企业集团内单位。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 59 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 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 4 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 号)第一条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三是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