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决书查询,潼关法院裁决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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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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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庭审公开网:tingshen.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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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全国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12、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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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家标准全文公开:openstd.sam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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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决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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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南沙劳动仲裁出台裁决书“晒上网”的规定,引起了不小的反响,本月是“网上晒裁决”实施首月,裁决书究竟晒没晒?影响如何?哪里查看?跟着小南一起去了解。
首批劳动仲裁裁决书今日公开面世
8月1日起,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规定》正式实施。
今天,南沙劳动仲裁“晒”出首批6份裁决书,想要看这6份裁决书?大家打开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就可以查看劳动仲裁裁决书的详细内容啦(或者在“阅读原文”查看)!
“《规定》出台后,所有仲裁立案案件送达开庭通知书时均会附上《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裁决书要在网上公布。根据南沙“快立快审”办案速度,第一批送达《规定》的案件中,最快的在20日内开庭、26日内结案,比法定审限45天提速42%。按照《规定》,结案后经仲裁委审核同意即通过官网公布。因此,最早一批裁决书今天公开呈现在公众面前。”——南沙自贸区仲裁委负责人。
公开有压力劳资双方倾向主动调解
“没想到劳动仲裁裁决书真的会‘晒出来’!本来公司管理层不愿意调解,当听到裁决书要晒上网,客户上网就能看到的时候,管理层就不得不慎重考虑了。在庭审期间仲裁员询问是否有调解意愿时,我们还是决定先行调解。”一名前来开庭的被申请人代理律师说道,“裁决书在网上公开,的确是件好事。一来劳动仲裁工作能接受更有效的社会监督,更‘阳光’;二来公司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时候,大事化小,先行调解的意愿更强了。”
为鼓励劳资双方通过调解快速解决争议,避免激化劳动争议矛盾,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规定》未将调解书纳入网上公布范围。
截至8月25日,《规定》实施首月立案并已结案的25件案件中,成功调解17件、撤诉1件,立案后调撤率高达68%,除依《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不公开的1件外,本次首批公开的裁决书共6份。按照《规定》,裁决书公开工作将常态化开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是创新是挑战更是发展方向
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是一项创新性、具有挑战性的工作。揭开仲裁神秘的面纱,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案件的透明度,体现公平公正。
“裁决书网上公开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我们方方面面的密切配合。自己的‘产品’要在阳光下‘晒一晒’,意味着对工作的要求必须更严谨、细致。同时广大网民和媒体关注所带来的压力,将督促我们要不断更新知识储备,总结仲裁工作中的经验,提高庭审能力和裁决书制作水平,以适应仲裁未来发展要求。”周仲裁员说,“大家对裁决书的撰写要求越来越高,都希望能经得起‘阳光仲裁’的考验。”
小南了解到,《规定》一经出台就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香港的法律工作者表示,南沙劳动争议仲裁正探寻走出一条法治化、规范化、特色化的发展道路,打造“阳光仲裁”既是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劳动仲裁的期待与关切,也是提高仲裁自身公信力的有益举措,希望看到南沙自贸区能有更多出彩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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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hui
劳动裁决书查询
请假一天就被用人单位开除,感到憋屈的梁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谁知单位竟注销登记,这让梁先生不知如何是好。
今年50岁的梁先生在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某货运信息部从事货物装卸工作,“今年3月26日,因家中有事,我向经理王某打电话请假,对方不予批准,第二天再来单位时,他就以我不服从管理为由,让我离开单位。”梁先生说,他在单位工作5年时间,没有正式合同和五险一金,周末常常无法休息,如今因请假被开除,心里不是滋味。
今年4月30日,就货运信息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加班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等方面,梁先生向辖区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然而5月17日劳动仲裁开庭时,看到对方律师出具的《个体工商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梁先生才得知原单位已于5月14日注销了个体工商户登记。
“目前仲裁结果还没出来,但我怀疑注销登记是他们有意为之。”梁先生说,他想知道,用人单位这样的行为是否合理?接下来他又该如何维权?
华商报记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沣东新城某货运信息部注册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目前已注销,注销日期为2021年5月14日。
5月19日,记者联系到梁先生此前工作单位的负责人王先生,他称,并非为一天请假的事让梁先生离开,而是因为对方一直不服从管理,当天请假未获批准就离开,多次警告未果后才决定让他离开。而注销个体工商户是因为有其他安排,并非是针对梁先生。“我这边干活很自由,也从没拖欠过任何人的工资,他现在就是胡闹。”王先生说。
律师说法
个体工商户注销了就完事了?
律师:注销后,可列经营者为被告
对此,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霞认为,梁先生与个体工商户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梁先生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要求个体工商户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加班费、进行社保补缴等。鉴于个体工商户已注销,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的债务,在其注销后,仍由其经营者承担,故可列经营者为被告。在被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时,仲裁委应告知补正,追加经营者为被申请人。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元律师说,本案中,双方的纠纷在于劳动仲裁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以及相关的赔偿及社会保险应当以劳动仲裁委查明的为准。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开庭前注销了其个体工商户资格,不论其动机如何,主要涉及到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所以,不存在无人可告的问题,只要是法律支持的诉求,在个体工商户主体灭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华商报记者 于震
裁决书查询不到
2018年,广东深圳的陈先生
通过司法拍卖购得一处房产
当他办完过户登记
喜提房产时
屋内却有“租客”突然现身
对方还出具了房屋租赁合同
白纸黑字写着
租期6年、租金共计10万
明明是自己拍卖所得
突然出现的“租客”是怎么回事?
当租赁合同遇上抵押权
哪个才有法律效力?
成功拍卖
向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某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5万余元及利息等,深圳中院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涉案抵押房产即被执行人刘某某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某房产,其抵押登记日期为2018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处置上述房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在各方就上述房产的处置议价不成后,法院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最终由陈某某以人民币366万余元竞得。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陈某某付清了余款,深圳中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将该房产强制转让给买受人陈某某。
另起波澜
办理过户登记后,陈某某发现上述房产被案外人李某某、魏某占有使用。李某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一份房产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3月26日,租赁期限为6年,全部租金为人民币10万元,李某某已于2018年7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李某某主张,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有权继续使用上述已拍卖房产。买受人陈某某则认为,上述房产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接近竞买日,且租期较长,租金一次性付清,有虚假租赁嫌疑。双方对此产生争议。
审查结果
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涉案房产办理抵押登记的日期为2018年2月6日,而案外人李某某提交的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3月26日。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认定案外人李某某、魏某不能依据其提交的租赁合同占有涉案房产,陈某某有权要求案外人李某某、魏某搬离。
经法院告知后,李某某、魏某仍拒不搬离。法院在上述房产张贴清场公告,对该房产进行断水断电,告知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二人进行处罚,并通过大数据对其住所、工作单位等信息进行查询,作出拘留决定书。李某某、魏某见状,主动搬离了涉案房产。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难点是房产拍卖后涤除租赁的问题。在执行实践中,时常遇到案外人根据租赁合同,提出继续占有和使用拍卖房产的情况。其法律依据,在于民法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也作出了类似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租赁,旨在保护承租人的权益,避免因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损害承租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但在法律上,该原则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当承租人的承租权与抵押权出现冲突的时候。这种冲突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先出租后抵押。因为承租人不可能预见到后来抵押权的设立,在此情况下,仍然应当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二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先抵押后出租。在此情况下,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一旦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以清偿债务,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效力。
对于抵押登记后签订的租赁合同,因其不具有对抗效力,承办法官可以径行涤除以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抵押登记前签订的租赁合同,特别是那些租期较长、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租赁合同,也应结合银行转账流水、承租人经济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以免案外人通过虚假租赁合同影响买受人入住。
来源:深圳中院
编辑:冼小堤
法庭面前别自作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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