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顾某和吴某同在一个小区分别担任物业经理和保安队长。顾某平日里喜欢炒股,但运气不佳,股市投资亏光了他几乎所有家当。当时恰逢小区物业门面旧合同到期,签署新合同时,顾某告诉租客可以直接将租金打到他的银行卡上。就这样,顾某拿着物业的租金做起了期货,顾某的期货越做越亏,越陷越深,但胆子却越来越大。其间他将三个门面的租金陆续投入购买期货,总计人民币80万余元,结果全部爆仓,血本无归。利用每次去上级公司上交钱款的机会,从中将部分钱款挪为己用。几次得手后,公司内始终无人察觉,吴某愈发猖狂,挪用的金额从一千到一万,一万到五万……短短半年的时间里,他陆续将原本该上交公司的20多万钱款装进自己的口袋。目前,犯罪嫌疑人顾某、吴某已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我国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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