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律师费用多少,婚姻财产律师事务所排名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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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广网

近期,妇女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又有新动作。

据微信公众号“福建人大”4月9日发文显示,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消息一出,相关话题立即登上热搜。

对此,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锦鹏也有关注,并表示,“这是强调、唤醒女性权利,前提是‘依法’,并不代表剥夺老公查老婆财产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的具体落实

胡锦鹏律师介绍,“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查配偶财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而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福建此次出台的《条例》,2024年3月27日经过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属于地方性立法,在程序上也没问题。“这是对女性权利强调和唤醒,也是立法机关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规的具体落实。”该律师说。

未剥夺丈夫查妻子财产权利

此外,胡锦鹏律师分析,该条款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重点就是“依法”二字。他认为,“不管是查房查车辆仍然是‘依法’查,即法律允许查的才可以查,必须依据规定程序查。”

他介绍,就拿查房产来说,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通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可知道如何依法查房了,而这里的查询主体没有限定性别。福建省的《条例》只是强调妇女的查询权利,并未剥夺丈夫查妻子财产的权利”,该律师说。

数字经济时代落实仍需完善

对于此《条例》,胡锦鹏律师认为贯彻落实仍有待完善。

比如,数字时代查询形式还仅限于出具书面材料,缺乏及时高效的渠道和方式。而且在查询配偶财产的过程中,如何确保个人隐私的保护、如何避免滥用查询权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思考和解决。

此外,在当下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在“虚拟财产”方面夫妻双方如何捍卫自身权益是个新课题。

“尤其是近年来,实践中短视频、网游账号等虚拟财产开始出现于离婚案件之中,其身价和分割权益均存在较大争议。”他认为,要结合数字经济发展,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对虚拟财产予以明确界定,并将其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只有如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全面保障。

记者: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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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张理晶

见习记者 杨月妍

为全面展现湖北律师风采,搭建广大律师与群众互动桥梁,助力法治湖北建设,4月28日,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正式推出《律师来了》全媒体专栏。

上午10时开始专栏的首场直播,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律师刘琬琳来到极目新闻直播间,回答网友提问,教大家如何守护婚姻里的财产。极目新闻记者针对部分网友的提问和律师解答进行了梳理,为大家解读婚姻里的财产“法”则。

婚姻里的财产分为正资产和负资产

婚姻里的财产有哪些?直播开始,刘律师进行了专业解读。夫妻共同财产分为正资产和负资产,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

最对夫妻共同财产,刘律师解答称,一般夫妻共同财产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还包括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另外还有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另外,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婚姻弱势方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财产

“我是全职妈妈,老公每个月给3000元生活费,最近在沟通离婚,但我完全不清楚老公有多少财产,也不知道他工资有多少,我该怎么查?”一位网友提问说。

刘律师表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但不是每个人都会如实上报,面对这种情况,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提是当事人能提供有效线索,显而易见的财产信息有银行卡号、房屋地址等,但有不少人会把大量财产买成保险、现金、珠宝、奢侈品等。

如果不知道对方的银行卡号怎么办?刘律师表示,一般购买房产时在银行抵押贷款合同中会有银行卡号信息,有时候对方为了证明是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可能会在庭审时出具相关银行卡信息,可以通过对方提供的证据,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同时还可以通过双方在网上银行的汇款记录里面查找银行卡号。“也可以在家里的抽屉或其他地方找找有没有对方遗漏的银行存取凭条,或者日常生活中购置大宗物品和不动产、车辆等转账付款凭证。”刘律师说,想要保护自己夫妻共同财产,日常生活中一定要留心。

提倡离婚分割财产时善意协商达成协议

“我和老公最近在闹离婚,我们名下资产比较多,除了房产、存款以外,还有几家公司,我生完二胎后就不怎么参与公司经营了,公司的经营状况我都不太了解,可能他还有其他的财产,请问我该怎样预防?”网友提问说。

刘律师回答称,这种高净值家庭,离婚财产结构与分割比较复杂,大头可能是股权,一般是一方要股权,另一方要股权的折价补偿。离婚分股权会影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分股权还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对方很容易通过一些手段把公司估值降低。

“如果你平时不参与公司经营,对方是很有可能采取一些手段让你少分钱的。”刘律师称,高净值人群有一定的可能会提前设置“防火墙”保全资产,比如境外购房、代持股份、大额保单、境外注册公司、投资虚拟货币、离岸家族信托、慈善基金会等等。打官司是个耗时、耗成本的过程,另外,夫妻瓜分股权还会牵扯到其他公司成员。

因此,刘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应树立提前预防而非事后解决的思想价值观,通过加强沟通、增进理解,激发夫妻之间的善意。高净值人群面临离婚分财产时,更重要的是通过善意协商沟通的方式去达成协议。

建议父母给孩子买房时书面表达赠与或借款

“我公婆给200万元买房,房子写了我和老公的名字。现在离婚,结果我婆婆拿出一张200万元的借条,写的是老公向他父母借款200万元,这张借条只有老公自己的签名。如果这种情况下,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呢?”网友提问说。

“这种案子挺常见,判赠与的也有,判借款的也有,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和双方的证据,有没有录音?借条是什么时候签的?”刘律师表示,父母出资买房,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借款,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的,一般认定为赠与。如果是夫妻结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只要父母没有特别表示只赠与一方,则一般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粉丝说的只有老公一个人的签字,刘律师表示,只有一方签字的借条,而且签字方还是自己的父母,这样的情况法官会先推定为赠与,因为父母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的出资或者经济帮扶为赠与的可能性远高于借贷,这样的规定才更能反映出当时当下正常的情况。

“父母给孩子买房出钱时最好也是要白纸黑字写明,到底是赠予还是借款,是赠予一方还是赠予双方,都要写得非常清楚的,以免日后出现变动。”刘律师说。

刘琬琳律师:秉承“让每一段婚姻善始善终”的理念

据了解,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由婚姻家事律师领衔的专业化、精品化婚姻家事律所,专注于解决婚姻家事纠纷,包括诉讼离婚、调解离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争取抚养权、涉外离婚、遗产继承、婚姻法律顾问等。

刘琬琳介绍,区别于传统综合型律所处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方式,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秉承“让每一段婚姻善始善终”的理念,充分考虑婚姻家事案件个性化、隐私性、敏感性的特点,与当事人感同身受,以彻底解决当事人实际问题为目标,综合运用专业的法律、心理学、博弈论知识与技能,结合丰富的实战经验,为深陷婚姻家事纠纷的当事人量身定制解决方案,最大化降低婚变带来的不良影响。

婚姻是否还有价值,到底该不该离婚?刘琬琳认为,这其实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却是大多数客户面临的最大困扰,律所很多时候,即使采取诉讼手段,核心目的也是想在诉讼过程中争取谈判调解的机会,从和谐稳定的角度发现纠纷背后的隐藏问题,化解多元矛盾,发挥更大的价值。

“历经了这么多婚姻家事方面的案件之后,我最大的感受是没有人希望对簿公堂。我们在工作中,很多时候是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纠纷化解和斡旋,给遭遇婚姻问题困扰的夫妻双方进行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找到婚姻问题的最优解。”刘琬琳说。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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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出台新规明确,妇女持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引发舆论热议。

对此,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在婚姻关系中,经济上强势的一方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如果弱势一方不知道,则很可能在离婚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导致一部分财产得不到公平的分割。该规定保护了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多数为女方)的权利,方便其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并方便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同时她也认为,该调证权应平等地归属于配偶双方,“不过,在实践中的确是女方多数处于财产分割中的弱者地位。”(@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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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全职妈妈的话题引发网络热议。有观点认为,家务劳动是没有价值的,而涉及婚姻财产问题,全职妈妈在分割财产上一般也处于弱势。

刘纯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婚姻家事律师,每年接触大量的离婚案件,据她的经验,离婚时,无论是有钱人家的全职太太,还是普通的全职妈妈常都处于被动的一方。关于家务补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刘纯也分享了自己的观察。以下为记者和刘纯的对话。

全职妈妈的困境大同小异

新京报:在离婚案的财产分配上,有钱人的全职太太和普通的全职妈妈遭遇的情况是不是还不太一样?

刘纯:遭遇的困境大同小异,但是富裕家庭夫妻财产比较多、家族成员背景更加复杂、策略更加多样,会导致整体案情更加复杂,那么全职太太需要应对处理的事情会更多,但抽丝剥茧会发现大家遭遇困境的类型是差不多的。

新京报:你日常接触的全职妈妈离婚时,她们一般会面临什么困境?

刘纯:来咨询的全职妈妈数量其实挺多的,但到离婚阶段能有决断力与另一方正面诉讼的比较少。我想,她们中可能有一些人已经选择调解解决了,有一些可能是失去了抗争的勇气,有一些可能是经济条件不允许。

全职妈妈遇到的困境最核心的是两点:一是没钱,二是低自尊。

最开始当全职太太时,大家说好了是家庭分工,一个主内一个主外,共同构建美好的婚姻生活。起初对方每个月会给一些生活费,但时间一久,给的生活费便越来越少。这个时候就变成了全职妈妈要主动开口找另一方要钱,要看对方脸色。后来,慢慢地双方互动就变成全职妈妈似乎在伸手向对方“讨钱”,而另一方在“施舍”,已经脱离了当初分工的美好约定。

对方不认可你在家庭劳动中的价值,觉得你在家带孩子很悠闲,甚至有些男方会在孩子面前说:“你看看你妈妈,整天好吃懒做”,对全职妈妈进行贬低。我们好多案子,最终夫妻的关系就变成了这样。

不管哪个经济条件的全职妈妈都可能会面临这种状况,包括一些家庭条件不错的中产妈妈。本来要学历有学历,要工作有工作,但辞职做全职妈妈之后生活就变了样。有的全职妈妈夫妻共同财产有上千万,但她自己是没有钱的,打官司都要刷信用卡,找父母借钱。她要非常精准地计算每一分钱,考虑是否能撑到诉讼结束,分割到财产后把贷款和借款这个窟窿给补上。

新京报:在离婚时,造成全职妈妈在分割财产上处于弱势的原因是什么?

刘纯:最主要原因在于她没有家庭的经济主导权,一是对家庭财产不了解,二是没有掌控家庭财产。而对方可能会有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你分割财产的过程会很艰难,结果也不尽如人意。

新京报:在离婚案中,转移财产的这种情况多吗?

刘纯:现实生活中多多少少会有,法律对转移和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是有规制措施的,如果有一方转移、隐藏财产,可以对该方进行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但生活中还是会有人去这么做。因此,个人还得有意识地主动保存夫妻共有财产的线索,保证自己对家庭财产的知情权。

新京报:把房产挂在父母等亲戚名下,像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刘纯:如果财产挂在父母等亲戚名下,比如买房子,夫妻没名额了,就挂在公公婆婆名下。那你们作这个决策之时,就得保存证据,当时是怎么商量的,可能有微信聊天记录、聊天的录音;你们各方有没有签署挂名买房的协议书,如果有,那这个协议书你要保存好;购买这套房屋的资金是怎么支付的、哪张银行卡、支付了多少,资金流的证据保存好;购房时与开发商或者卖方、中介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明是你们夫妻在看房买房,等等;这些证据需要有意识地收集。

两个人关系好,你保存着,不用也没事。如果真的发生风险,你所收集的财产证据会帮助更好地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抵御风险,帮助你分得你应得的财产。

家务补偿成功率低

新京报:《民法典》对家务补偿制度进行了修订,目前实施效果如何?

刘纯:此前《婚姻法》第40条就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但这是一个非常不好适用的条款,根据上述规定,获得家务劳动补偿须有这样一个前提:一是夫妻双方有对财产进行书面约定;二是对财产的约定必须是分别财产制,即“财产归各自所有”。大部分的夫妻很难满足这个前提条件,所以实际上这个条款没怎么适用。

今年《民法典》实施后,里面有一个对应的第1088条,该条款删除了关于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这一前提条件,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使得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再受限于有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夫妻。

但我的感觉,这个法条自由裁量权非常大,司法实践中运用也不够熟练,最终成功拿到家务补偿的不多。

新京报: 为什么成功的不是很多?

刘纯:个人觉得最终获得家务补偿可能需要具备这样的条件:第一、最好是全职妈妈,双职工中多承担家务的一方主张家务补偿会比较难。第二,自己亲力亲为负责家务,如果请了保姆、育儿嫂,或者是父母帮忙分担了部分家务,不一定能获得家务补偿。第三,没有重新步入职场,如果做了一段时间的家庭主妇,后面又重新步入了职场,再去请求家务补偿,可能也会比较难。

新京报:家务劳动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刘纯: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但一般会从家庭经济条件、另一方的支付能力、承担家务劳动的时间长短和劳动量、放弃工作造成的损失、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等方面去考虑,法院酌定一个金额。按目前的实践来说,家务补偿的金额通常比较少。

新京报:你怎么看彩礼问题,有人觉得它是封建迷信,也有人觉得它是对女性生育的一种补偿。

刘纯: 如果你单纯从金钱的角度考虑认为彩礼是对女性的补偿,个人觉得也没什么问题,反正都是钱的问题。但是法律性质上面,彩礼是彩礼,法律对彩礼有自己的一套规则,什么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情况下需要退还彩礼,有自己的规则,跟女性生育之间的关系不一定能挂钩。

你觉得彩礼是生育补偿,但你收的彩礼可能全部投入到了家庭日常生活上面,实际上也是夫妻双方花掉了,不一定能形成你自己的个人积蓄。

要主动了解家庭财产情况,保存证据

新京报:在离婚案中,女性会不会更在意孩子的抚养权,甚至为了抚养权,愿意损失一些经济上的利益?

刘纯:整体上说,女性偏感性,大部分都很在意孩子抚养权,也愿意为了孩子放弃部分经济利益。现实中,有一些男性会利用这一特点,在自己内心不想要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佯装要孩子抚养权,以此给女方施压,让女方在经济上作出让步。

新京报:你有没有遇到过那种在离婚时,很好保护了自己利益的全职妈妈?

刘纯:有的。有些全职妈妈来咨询离婚,就是想提前了解整个离婚流程、诉讼风险、预防措施等等,我们会指导她需要做哪些准备、收集哪些证据、怎样协商谈判等等。这样有准备的话,在协商离婚时也会得到一个不错的结果。最终双方协议离婚,也不一定会走到法院。

新京报:放开三胎后,关于全职妈妈和全职爸爸的讨论会越来越多,我们之后怎么从制度上维护这群人的权益?

刘纯:单从家务补偿这个角度来说,无论是对全职妈妈还是全职爸爸,后续的制度方向可能是把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则细化,去推进它的适用性。它在什么条件下适用,怎么样去计算家务劳动的价值,计算方式是什么,等等。

人的精力始终是有限的,很少人能事业和家庭完全平衡,需要有人为家庭付出,不一定是女性付出,男性付出也没问题,咱们就把这个规则弄得公平、细致一点,既不亏待辛苦上班工作的打工人,也不亏待费心费力的全职妈妈或全职爸爸,尽量实现两者的平等保护。

新京报:现在很多人也讨论以后结婚,夫妻之间要不要提前对财产,尤其是重大财产做一个安全框架,落实在纸上?

刘纯:个人建议是在可以签署的情况下,尽量签署,扩大双方共识,减少争议。不过,按中国的传统家庭观念,有些人可能很难开口,当你提出来时,你的伴侣会可能怀疑你的动机,谁先提出谁尴尬。除非大家对财产的认知是相同的,我说出来你也不尴尬,你说出来我也欣然同意。如果大家的观念不同步,一方去提签署婚前财产协议书或夫妻财产协议书,另一方可能会觉得很受冒犯。

建议全职妈妈或爸爸要主动了解家庭财产情况及其变动,动态保存财产相关证据,同时适当掌控部分财产,给自己留一点保障。

新京报记者 王霜霜 编辑 胡杰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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