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
领养孩子可以在县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的手续。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
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登记机关会对这些文件当事人是否适格进行审查,看是否材料齐全以及是否符合申请的条件,审查机关将会予以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 孤儿的监护人;
2. 社会福利机构;
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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