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敌叛变罪可以死刑吗,投敌叛变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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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敌叛变罪和间谍罪能否数罪并罚
一、什么是投敌叛变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08条,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主动投靠敌方势力,或被捕后投降敌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简单说就是“投奔敌人+背叛国家”,比如给外国当间谍、泄露军事机密等。
典型特征:
1. 必须是中国人(外国人可能构成间谍罪)
2. 必须主动投靠或投降后帮敌人做事
3. 危害国家安全(比如让国家打仗吃亏、技术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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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行为会构成此罪?
1. 投奔敌方
- 跑到外国军事基地提供情报
- 加入境外反华组织(比如在网上宣誓效忠)
2. 被捕后叛变
- 被敌人抓住后泄露军队位置
- 在监狱里帮敌方写攻击我国的文章
3. 新型犯罪(2025年新增)
- 用元宇宙平台给境外传地图数据
- 通过脑机接口泄露大脑中的国家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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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典案例警示
案例1:2023年“深海监听器”泄密案
某海军工程师把新型潜艇声呐技术卖给外国。判决结果:死刑(已执行)
案例2:2024年“种子危机”案
农业专家将抗旱水稻母本基因卖给境外公司,造成西南地区粮食减产。关键点:
- 用游戏U盘隐藏基因数据
- 司法首次用DNA溯源技术定罪
判决:无期徒刑+终身禁止从事科研
案例3:2025年“虚拟国境线”篡改案
程序员在元宇宙平台修改中印边境三维地图,吸引5万人参与“数字独立”。新认定:
- 虚拟空间用户在线时长折算刑期(100小时=1年)
- 元宇宙地图属于“新型国土”
判决:主犯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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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后果很严重!
量刑标准:
- 基本刑:3-10年有期徒刑
- 带军队/警察叛变:10年以上至无期
- 造成重大损失:可判死刑
附加处罚:
- 没收全部财产
- 子女三代不能考公务员
- 出狱后终身被监控手机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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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这些红线不能碰!
1. 不要用境外聊天软件传文件(会被AI监测)
2. 出国旅游别拍军事基地(可能被误会为间谍)
2025年新规:
- 所有出境人员需安装“国安守护”APP
- 向境外转账超5万元自动触发审查
- 朋友圈发政治敏感内容会被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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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从战争年代的叛逃士兵,到现在的元宇宙数据走私,背叛国家从来都是最重的罪。记住——你的每个网络操作,都在定义对祖国的忠诚。
投敌叛变罪要求发生在战时吗
6日,新疆举行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公开披露新疆在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中,查处长期隐藏在重点职位上的“两面人”希尔扎提·巴吾东的犯罪事实。
↑这是4月6日拍摄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华社记者 丁磊 摄
希尔扎提·巴吾东1966年6月2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1988年毕业后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警校任教,不久后申请调回和田。从一名基层公安民警干起,曾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厅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并官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副秘书长,希尔扎提·巴吾东以党员领导干部身份为掩护,长期策划实施分裂国家活动,投靠“东伊运”组织,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并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情报。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东伊运”在新疆境内策划实施了一系列暴力恐怖犯罪,造成大量无辜群众和警察伤亡。2002年,联合国将“东伊运”列为恐怖主义组织。2004年,该组织更名为“突厥斯坦伊斯兰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浪涛介绍,希尔扎提·巴吾东为达到分裂国家目的,以宗教为幌子,采取政治拉拢、宗教扶持、经济帮助、法律庇护等方式,唆使、支持、纵容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公开宣扬宗教极端和民族分裂思想,促使宗教极端思想急速升温,为实施分裂国家、暴恐活动培植思想土壤、提供行动环境;其长期在和田地区墨玉县充当“三股势力”保护伞,为“独立建国”保留“火种”;在经济上扶持分裂分子,积极储备分裂资金,并主动或者通过境内分裂分子勾结境外分裂势力,以达到分裂新疆的目的。
2003年5月,希尔扎提·巴吾东任和田地区墨玉县公安局局长期间,与从境外回到墨玉县的恐怖组织“东伊运”骨干成员塔伊尔·阿巴斯会面,共同谋划“民族独立”,希尔扎提·巴吾东承诺会尽己所能提供帮助。2006年,希尔扎提·巴吾东安排墨玉县大清真寺原哈提普阿布拉江·巴克尔(已判刑)出国朝觐,与塔伊尔·阿巴斯会面,互通信息。2015年,因希尔扎提·巴吾东的“突出贡献”,被“东伊运”组织确定为新疆“独立建国”后的领导人选。2015年9月,希尔扎提·巴吾东在前往境外考察时,向境外人员提供情报。
此外,经法院审理查明,希尔扎提·巴吾东还教唆他人参加“东伊运”组织;将其受贿所得的120万元和一套房产提供给“东伊运”组织使用;唆使、支持墨玉县大清真寺原哈提普阿布拉江·巴克尔干预司法行政事务;邀请宗教人士在其女儿婚礼上进行非法讲经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112.2429万元;徇私舞弊,违规为服刑人员提供庇护,故意隐瞒服刑人员脱逃事实;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故意包庇违法犯罪嫌疑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被告人希尔扎提·巴吾东以分裂国家罪、投敌叛变罪、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庭庭审中,依法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宣判后,希尔扎提·巴吾东认罪悔罪,未提出上诉。
原标题:《新疆披露一起官员勾结恐怖组织“东伊运”分裂国家、投敌叛变犯罪事实》
来源:新华社
投敌叛变罪和间谍罪竞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乌鲁木齐4月6日电(记者韩立群)6日,新疆举行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公开披露新疆在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中,查处长期隐藏在重点职位上的“两面人”希尔扎提·巴吾东的犯罪事实。
希尔扎提·巴吾东1966年6月2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1988年毕业后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警校任教,不久后申请调回和田。从一名基层公安民警干起,曾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厅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并官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副秘书长,希尔扎提·巴吾东以党员领导干部身份为掩护,长期策划实施分裂国家活动,投靠“东伊运”组织,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并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情报。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东伊运”在新疆境内策划实施了一系列暴力恐怖犯罪,造成大量无辜群众和警察伤亡。2002年,联合国将“东伊运”列为恐怖主义组织。2004年,该组织更名为“突厥斯坦伊斯兰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浪涛介绍,希尔扎提·巴吾东为达到分裂国家目的,以宗教为幌子,采取政治拉拢、宗教扶持、经济帮助、法律庇护等方式,唆使、支持、纵容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公开宣扬宗教极端和民族分裂思想,促使宗教极端思想急速升温,为实施分裂国家、暴恐活动培植思想土壤、提供行动环境;其长期在和田地区墨玉县充当“三股势力”保护伞,为“独立建国”保留“火种”;在经济上扶持分裂分子,积极储备分裂资金,并主动或者通过境内分裂分子勾结境外分裂势力,以达到分裂新疆的目的。
2003年5月,希尔扎提·巴吾东任和田地区墨玉县公安局局长期间,与从境外回到墨玉县的恐怖组织“东伊运”骨干成员塔伊尔·阿巴斯会面,共同谋划“民族独立”,希尔扎提·巴吾东承诺会尽己所能提供帮助。2006年,希尔扎提·巴吾东安排墨玉县大清真寺原哈提普阿布拉江·巴克尔(已判刑)出国朝觐,与塔伊尔·阿巴斯会面,互通信息。2015年,因希尔扎提·巴吾东的“突出贡献”,被“东伊运”组织确定为新疆“独立建国”后的领导人选。2015年9月,希尔扎提·巴吾东在前往境外考察时,向境外人员提供情报。
此外,经法院审理查明,希尔扎提·巴吾东还教唆他人参加“东伊运”组织;将其受贿所得的120万元和一套房产提供给“东伊运”组织使用;唆使、支持墨玉县大清真寺原哈提普阿布拉江·巴克尔干预司法行政事务;邀请宗教人士在其女儿婚礼上进行非法讲经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112.2429万元;徇私舞弊,违规为服刑人员提供庇护,故意隐瞒服刑人员脱逃事实;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故意包庇违法犯罪嫌疑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被告人希尔扎提·巴吾东以分裂国家罪、投敌叛变罪、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庭庭审中,依法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宣判后,希尔扎提·巴吾东认罪悔罪,未提出上诉。
《 人民日报 》( 2021年04月07日 06 版)
投敌叛变罪和投降罪的区别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继续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整理编辑不易,欢迎点赞、转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投敌叛变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立法背景】
1.1979年立法的情况。1979年刑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或者率众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款规定:“率领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投敌叛变行为,是背叛国家,投靠敌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行为一方面增加了敌对势力的力量,提高了敌方声势;另一方面削弱了我方力量,动摇了我方人心。无论是我国刑法,还是外国刑法,对这类犯罪行为都予以严厉惩处。
2.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本条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以1979年刑法第九十四条为基础进行整合后作出的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将1979年刑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行为合并到第一款中,这样修改,使得投敌叛变和率领军警人员投敌叛变成为基本犯和情节加重犯的关系,逻辑上更为严谨;二是,删去率众投敌叛变的规定,不再将其和情节严重并列规定,因为率众投敌叛变本身属于情节严重的一种情形,二者并列规定在立法技术上不够合理,将其作为“情节严重”的一种情形,更为严谨且并不影响对其从严惩处。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投敌叛变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或动机,实施投敌叛变行为的,即构成本罪。这里所说的“投敌叛变”,是指背叛国家,投靠敌国、敌方,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变节行为,包括投入敌人营垒为敌人效力的行为、被敌人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等,其中,所谓“敌”是广义的,既包括在交战状态下公开宣布的敌国、敌方等敌人,也包括其他公然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和制度的敌对营垒。本条没有区分平时与战时,在战时“敌”的概念非常明确,只要与我国正式交战的即是敌,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是投奔或者投靠敌方的,就构成本罪;但在和平时期,特别是在目前世界处于相对和平、稳定、发展的时代,我国的对外交往十分广泛,所以在确定“敌”时应非常慎重。
本条对投敌叛变罪规定了两档刑,对构成本罪的一般投敌叛变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构成本罪,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带领众人投敌叛变的手段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情况。“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是指带领成建制的武装部队,如一个班、一个排或者更多的部队、武警投敌叛变,或者是带领人数较多的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行为。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是国家的武装力量和专政机关,负有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职责,带领这些人员投敌叛变比带领其他人员投敌叛变,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更大的危害性,故必须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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