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山盗窃罪刑事裁定书,金山 李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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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1741号罪犯李金山,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2008)青白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15日至2013年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0.5分。另查明,罪犯李金山被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金堂县复兴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载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金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代理审判员  马 净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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