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时,她还在妈妈肚子里;诉讼过程中,她降临到人世间
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向先生受伤致残,此时他的女儿尚在孕期没有出生。向先生索赔时,同时没有忘掉即将出生的女儿,为胎中女儿代为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而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先生的女儿来到了人世。向先生的女儿能获得赔偿吗?
1、交通事故导致伤残
2月11日21时,文师傅驾驶登记车主为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后简称出租汽车公司)的营运客车,行驶途中与向先生驾驶的无牌号摩托车侧面相撞,致向先生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向先生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用去住院医疗费21816.13元、门诊治疗费3751.61元。
2月14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文师傅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向先生负次要责任。
6月30日,经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其伤残程度属九级,后续治疗费需要5280元。
某财保重庆分公司对向先生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8月5日,重庆市××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向先生伤残等级为十级。
2、代胎中的女儿索赔
向先生属城镇居民,2009年11月15日与重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1月15号至2012年11月15日,月平均工资4490.48元。
向先生住院期间,由怀孕的妻子护理。妻子属公司在职职工,月固定工资2352元。
事故发生后,向先生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财保重庆分公司列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向先生要求被告出租车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2222.77元,其中包括有被抚养人生活费。
法院分别于7月5日、8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先生之妻于8月8日生育一女。
在法庭上,出租车公司、财保重庆分公司均对交警队的事故认定无异议。
然而,财保重庆分公司则提出,向先生的女儿系事故发生后出生,向先生请求赔偿自己女儿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属于赔偿范围,请法院依法审查。同时,财保重庆分公司对向先生请求赔偿的误工费标准有异议,应按照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对向先生要求赔偿的交通费过高,请求调整。
3、女儿应属赔偿范围
根据向先生主张的各种损失,法院确认如下:医疗费共计25567.74元;后续治疗费5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40元;护理费按护理人员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为5331.2元;残疾赔偿金3506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300.00元;出租车公司请求将垫付的医疗费18267.74元、向先生借款1150元一并处理。对于这些费用,各方当事人无异议,法院直接予以确认。
对于误工费,鉴于受害人向先生与用人单位签有劳动合同,属有固定收入,应按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为20626.07元。财保重庆分公司请求按城镇私营单位行业平均工资计算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交通费向先生主张1000元,财保重庆分公司认为过高,认可500元,区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认交通费为500元。
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向先生父母均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分别为3625元。
关于向先生女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属于赔偿范围的问题。法院认为,在向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妻子已经怀孕;而且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先生的女儿已经出生。
因此,向先生的女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属于赔偿范围,并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上述三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为19251.5元。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财保重庆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向先生医药费1万元;在残疾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向先生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5802.77元。
原告向先生的其余损失共计24187.74元,由被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16931.42元,扣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垫支的医药费18267.74元,向先生的借款1150元后,由原告向先生退还被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2486.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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