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属于什么罪,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多久能考驾驶证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禹亮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属于什么罪,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多久能考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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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判多少年

妻子无证驾驶发生事故致人死亡,为逃避责任,一家人谎话连篇,妄图遮掩真相逃脱法律制裁。12月6日,“10.11案件”涉案人员雷某良、其丈夫黄某凯、妹妹雷某锐三人分别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包庇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移送起诉。昨天,金华武义公安对外通报了这起离奇的案件。

今年10月11日,金华武义交警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处理一起小型越野车与二轮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到达现场时发现,二轮电动车乘客覃某已当场死亡,驾驶员黄某法伤势严重已送往医院救治。严重受损的车辆侧翻在路外,肇事车车上人员黄某凯和韦某站在一旁。

黄某凯指认韦某是肇事越野车驾驶员,但是韦某面对民警的询问始终沉默不语。面对韦某的沉默,民警再三提醒“这是交通肇事,是刑事犯罪,你不说清楚就涉嫌包庇犯罪。”面对民警苦口婆心的劝说,韦某承认肇事越野车驾驶员另有其人,是黄某凯的妻子,叫什么名字不清楚,只知道姓雷。

经民警再三询问,黄某凯承认害怕妻子承担事故责任,商量让韦某顶替驾驶员的事实,并供述其妻子叫雷某锐,已送伤者前往医院。

民警赶到医院并没有发现雷某锐,事发后四个小时后,她才到达交警队承认自己就是肇事越野车驾驶员,而且其面对民警对事故经过的询问时表现得很沉稳,陈述的内容与现场勘查情况完全相符。

当民警询问雷某锐案发后到交警队这四个小时的活动经过时,却表现得支支吾吾,以发生交通事故心理慌乱记不得推托回答。多年扎根在事故一线的民警嗅觉敏锐,感到事情另有蹊跷,但现阶段没有证据,无法解开民警心中疑惑。

肇事车辆驾驶员从黄某凯指认的韦某,再到雷某锐,案件真相到底如何,这几个人又隐瞒了什么?

面对种种疑点,民警展开了调查。民警发现,事故现场位于农村郊区,监控覆盖有限,雷某锐案发后活动了四个小时才到达办案单位,这给查清案件事实加大了难度。

民警从调取交警队门口监控入手确定雷某锐的活动情况,顺藤摸瓜,一路倒查,查找了辖区范围内500多个监控,逐帧翻看,不放过任何线索。为及时查清案件真相,民警看到眼睛花了,视线受影响,也仍在坚持。

最终,民警发现其中关键的17个监控,从不同位置还原固定了雷某锐事发后的活动经过。通过大数据对比、人像识别等新警务技术,确定肇事越野车驾驶员真实身份为雷某良,这是雷某锐的姐姐,黄某凯的妻子。

民警根据视频监控掌握的雷某锐活动线索,充分运用“科技+传统”的侦破手段,通过走访嫌疑人到案前接触的每一位人员,固定了黄某凯与雷某锐分工合作明知雷某良触犯交通肇事罪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事实。

当问起案发经过时,雷某良坦言发生事故后才发现自己撞了别人。“从10月4号开始为了赶货连日来一直忙到凌晨,有时候甚至通宵,人太疲劳了,真的没看到。”雷某良对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发后因担心承担法律责任,在丈夫黄某凯的配合下指使妹妹雷某锐到交警队顶替处理的事情供认不讳,雷某良因肇事逃逸承担主要责任。

查清事实后,受害者家属首先想到是否能够得到足额赔偿,民警组织了第一次调解。尽管肇事越野车投保有足额的车辆保险,但因雷某良无证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事故损失,需要完全由雷某良自掏腰包,双方对赔偿数额并没有达成共识。

这种情况下就得走诉讼途径,可一旦打官司那就是好几个月的事,受害者一家皆为外来务工人员,家境本来有限,一出事真的是雪上加霜。民警多次与肇事方家属沟通,让他们将心比心,支付合理的赔偿金确实是应该的;另一方面,联系受害者家属,让他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适当让步。最终,在办案民警的持续跟进后,受害者家属如愿获得了死亡赔偿金,有效地化解了社会风险隐患。

12月6日,雷某良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武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黄某与雷某锐因涉嫌包庇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交警提醒市民,千万不要无证驾驶,无证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不会赔偿事故损失,更不要做出无证顶包的荒唐事。无证顶包不仅有违社会公德,而且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件调查和司法公正,还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编:刘倩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都知道,无论是意外险还是车险,都规定无证驾驶,是免责的。

虽然大家都能看懂,但如果咬文嚼字起来,这种合同存在很大的漏洞。


我们来看个案例。


1、2018年7月,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

其中,主险是一份两全险,保额15万元,绑定了一份重疾险,保额15万,还单独附加了一份意外险,保额11万。

2019年11月,张某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被轿车追尾,抢救无效死亡。

(图片来源:网络)

其入院诊断注明: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并实施了开颅血肿清除手术。

又经交警部门认定:

“轿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距,造成了此次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后,亲属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合计41万。

但保险公司拒赔了,原因很简单:

经调查,张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是无号牌摩托车。

根据条款2.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亲属就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免责条款约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除非是因为张某驾驶无照摩托车导致的身故,保险公司才有权拒赔。

但本案中,造成张某身故的,并不是无证驾驶,而是他人未保持安全车距的违法行为。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保险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因此,按照对保险条款的通常理解,本次事故不应适用上述免责条款。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1万元。

保险公司自然是不服气了,上诉了二审。

二审中,除了之前的理由,还提出抗辩,称一审法院判决金额有误。

根据条款约定,附加的重疾险合同效力终止,则本合同效力也终止。

也就是说:两全险和重疾险是共用保额的,即使该赔,也只能赔26万,而不是41万。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对于理赔金额的争议,则认为:

其主险两全险和附加险重疾险是分开缴费的,其两全险交费期间为20年,年交保费1185元,附加重疾险交费期间为20年,年交保费2445元。

保险公司上主张,赔付重疾15万后,主险合同终止,该主张实际上不当减少了被保险人的权利,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而保险公司也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该主张不能成立。

被保人张某实施了开颅手术,并因救治无效死亡,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驳回保险公司诉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2、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

也有保险公司注意到了这种条款漏洞,并进行了修补。

其修补方法就是提出两种免责方式,其一就是原因免责,就是上面提到的“因某一情形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不予理赔”。

其二就是期间免责,比如“在xx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不予理赔”。

只能说,保险公司是越来越聪明了。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交强险是否赔偿

多彩贵州网讯(记者 杨昌鼎)一辆小轿车在超车时与电瓶车相撞,电瓶车司机伤情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过贵阳市交管局乌当区分局交警调查发现,该肇事轿车司机竟是无证驾驶。7月20日,贵阳市交管局乌当区分局向媒体通报了该起交通事故。 6月7日傍晚,贵阳交警乌当分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云开二级公路水田镇往新添寨方向发生一起轿车与电动车相撞的事故,电动车驾驶人伤情严重。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

肇事车辆,驾驶员居然是无证驾驶 民警到达后展开初步调查:6月7日17时44分许,张某驾驶小型轿车由水田方向往新添寨方向行驶,行驶至云开二级公路6KM+900M路段时与冯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碰撞后,冯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与王某驾驶停放于加宽道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辆车不同程度受损,冯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过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竟然没有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6月8日,电动车驾驶人冯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成因及责任判定:1、张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超车时未与被超越二轮电动车拉开足够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冯某无违法过错行为,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3、王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临时将车停止于加宽道,与此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交通事故现场,电动车驾驶人冯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此案以立案侦查,驾驶人张某已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贵阳交警提示,无证驾驶者缺乏应有的驾驶技能以及应急处置能力,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无证驾驶真心要不得。广大交通参与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杜绝无证驾驶,提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的观念,关爱他人,关爱自己。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文章来源:多彩贵州网)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几年不能考驾照

驾驶人无证驾驶造成他人死亡,

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吗?

来看今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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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戴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株洲市渌口区省道行驶时,遇到肖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从相对方向驶来。因戴某驾驶机动车在雨天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以确保安全驾驶且行经弯道湿滑路面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滑,两车相撞,肖某受伤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戴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肖某不承担责任。此外,戴某持有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止于2018年5月,驾驶证状态为违法未处理、超分、扣留、停止使用。

肖某年仅38岁,是家中的顶梁柱,上有患病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两个孩子要抚养。悲痛的家属诉请驾驶人戴某和保险公司赔偿1586227元,但保险公司拒赔,家属无奈向株洲市渌口区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辩称,通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看出,驾驶人戴某在C1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需A2驾驶资质才能驾驶的半挂牵引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被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违反了禁止性的法律规定以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内容。且戴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持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戴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事故发生在投保车辆的保险期限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方的合理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然后在其所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子投保单)、机动车辆保险单(电子保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虽机动车辆保险单上有一栏名为“重要提示”并注明“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3、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但该重要提示一栏中并没有被保险人的盖章或签名,且本案的电子保单和保险条款是独立分离的,被告保险公司亦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向被保险人交付了保险条款,故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已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原告主张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支持。

尽管本案中各方对戴进准驾不符的事实均无异议,但是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不同于法定免责条款,违反该规定并不直接产生免除保险责任的效果,需要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进行特别约定,仍属于约定免责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表明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明确说明义务,但不免除保险人的提示义务,因此,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的,该免责条款仍不生效。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告知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其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理赔义务。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1431671元。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方1182000元,戴某在前期已赔付152800元的基础上,再支付96871元赔偿款。


该案例运用了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尽到说明义务,故法院认定对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约定不作为合同内容,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也要赔付。


来源: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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