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的最新法律2024,父债子还的最新法律欠了银行钱会不会影响到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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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的最新法律2023年
很多人都听过“父债子还”,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人是按照这句话的意思去做的。但真的闹到法庭上,这句话就不一定会适用所有的情况下了。
通常在父母去世后,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这时父母生前的债务就需要子女用遗产来偿还。那对于“父债子还”的说法,我们在法律上应该怎么去理解呢。下面给各位朋友说说具体的内容。
一、父债子还合法吗
“父债子还”只是我国民间的说法,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作为依据,因此是不合法的。
目前,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吗,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子女不需要承担父母民事行为而导致的连带责任。
如果父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代理人的子女,如果父母所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支出,共同生活的子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关于父债子还的法律最新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因此,从法律角度出发,民间流传的“父债子还”带有一定的片面性,是不准确的。“父债”可能由子女偿还,子女也可能不用偿还,关键是看其父亲留下遗产的价值大小和其子女还款意愿。
三、必须父债子还的两种情况
1、父母的借款是用于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
如果父母所借款项是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能被认为是父母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
2、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如果是因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破势父母为了维持生活而借债,则不论债务大于还是小于遗产,子女都要承担其清偿债务的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父债子还”的相关内容了,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了解到,除了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部分,其他的债务都是属于个人的,如果人去世后债务没有偿还的只能让遗产的继承人偿还,如果遗产不够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继承人也不没有承担债务的义务。
因此我们在遇到债务问题时,尽量在对方还健在的情况下吧债务问题处理好,不然后续可能就会造成部分债款无法追回的情况。
来源:律叮咚公众号
父债子还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观点一
父母辛苦将你养大帮他们还钱,是应该的。
大家都作为独立的民事行为人应该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没有必要“父债子还”。
观点二
到底父亲欠债该不该由子女偿还?
父债子还有没有法律依据?
下面来看个案例:
李某与张某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李某长期为张某的店铺供货。2015年8月,李某找到张某,结算先前的供货款,张某还欠李某30万元货款,并向李某出具了《欠条》。2017年3月,张某因病去世。
经查,张某与妻子陈某婚后于1992年1月生育一子张小某。早在2008年,张某购买住房一套(房屋价值约120万元),2010年张某与妻子陈某离婚,房屋归张某所有。
李某认为,张小某作为张某唯一继承人,应当替父偿还欠款,李某多次向张小某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本案原告李某向张某供货,提交了《货运单》、《欠条》,可认定买卖关系成立。
被告张小某作为张某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应当偿还所欠原告李某的欠款。一审判决,张小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货款3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
官
说
法
法律上没有父债子还的规定,所谓的父债子还是有条件的,一般情形是指父亲去世后,其生前欠下了债务,债权人在主张债权的时候,会找继承人主张。如果被继承人遗留有合法财产,继承人负有用父亲的遗产偿还债务的义务和责任;遗产有余额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但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但也无承担债务的义务。
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父母的债务进行偿还;子女未继承遗产的,无偿还父母债务的义务。子女自愿偿还的,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所以说
“子债父还、父债子还”
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这两种情况是例外
父债需要子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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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父母生前经营活动所欠债务
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1)父母生前由于个人经营所欠债,根据《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应负责偿还父母的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放弃继承的,则不负偿还责任。
(2)父母生前为家庭经营所欠债,因为该经营的盈、亏为家庭成员共有,相互间互负连带责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债务逝世后,其子女有责任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来偿还。
2
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难所欠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规定,如果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因维持正常生活、医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债务,父母死亡后这些债务无论有无遗产,一律由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分担偿还。
父债子还的最新法律视频
我国法律没有父债子还这种规定的。也就是子女没有义务给父亲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除非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那么同时是继承他的债务的,这时候就有义务返还了。
父亲在世,子女如果已经有自己的独立经济收入,各自都有自己的财产。一般父亲欠的债,子女没有必须偿还的的义务。但是子女有赡养父亲的义务。
如果父亲是正常的,不得不欠的债,如:因为父亲疾病欠债,修理自己居住房屋,生活费的欠债等债务,子女协助父亲还债,责无旁贷。如果是父亲不应该欠其他债务,如赌债等,子女不必要为父亲还债,还要帮助父亲戒赌。赌债也不必偿还的。这要看父亲欠债务的原因,来确定是否为父亲还债。
如果父亲去世了,一般都是看父亲的遗产份额多少,先还父亲欠债,然后法定继承人再继承父亲的遗产。是否子女还父亲的债务,视具体情况而定。
个人债务纠纷连累家人的依据是什么?
个人欠款只是一个人,在法律上不会连累家人
个人债务纠纷是指个人遇到各种逃债、躲债与讨债、要债时发生的 “暴力逼债”、“涉黑讨债”、“自残要债”、“霸道拒债”、“恶意逃债”、“消极避债”等恶性事件。个人债务纠纷的解决则是指个人对于这种恶性事件的处理方法和技巧。
1、行为人若已经成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应该单独为其行为承担责任。所以这个债务与家人并没有关系,家人也无义务代其偿还。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承担债务。
继承人如何偿还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的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负债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必清偿。
其次,特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最后,清偿优先于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
父债子还的最新法律咨询
来源:读特
民法典时代,父债子还的法权传统早已湮灭,仅仅在道德领域还有遗存。
在传统社会,父债子还属于一种牵连性法权构造,反映的是一种中国式道德逻辑和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比如组织形式上的家户制。家户之内各成员之间,不仅具有身份关联,还具有财产关联。家庭对内实施有效自治,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比如财产形态上的家产制。家户制必然以财产的共有、共享和债务的共担为前提。家庭共有制既是家庭生产、再生产,分配、再分配的物质基础,也是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前提。此外,还有法权层面的家长制。按照周秦以来的家长权构造,父亲一旦去世,儿子不仅继承家长身份,还继承家庭财产。按照继承份额分担家庭共同债务,无论在道德层面,还是在法律层面,都具有正当性。
十九世纪以来,传统家族渐次衰微,西方民法典传入后,独立人格、个人责任、债的相对性三大原则更是不断排除传统债务的人身牵连性。由此而论,民法典秉承的是西方民法典独立人格、个人责任和债的相对性原则,价值上和逻辑上都不承认传统的“父债子还”。如此,民法典时代,如果一味坚持父债子还的传统,其危害极大。
第一,违背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按照民法典的制度设计,每一个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人格,原则上只能就自己的行为承担个体责任。不能由身份牵连推及债务牵连。
第二,混同特定个人债务与他人法律权利。《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不得入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这算是合情合理。但如果有学校或单位在入学、入职资格审查过程中,以老爹是“老赖”为由剥夺其子女入学、入职的资格,显然就混淆了金钱债务和社会权利的关系,危及到债务人子女的民事权利和受教育权、就业权等宪法权利。
第三,混淆债务代偿与债务承担的关系。严格意义上讲,子女为了减轻老爹的经济和精神压力,自愿、主动替老爹还债,这是代偿,而不是债务承担。债权人与代偿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联,债权人既不能追及代偿人行使诉权,更不能申请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既然没有法定义务,为什么还有子女愿意为老爹偿债?
原因无非有三:一是传统家文化影响。内藤湖南认为,中国家户制实际上是建立于财产共有制基础上的家庭、家族集合,产生基础与动力就是家庭内部的互助互惠,以有补无,以有余补不足。平野义太郎据此认为,西方讲求个人主义和对立斗争,而中国聚族而居的家族集团则具有一种互相合作的亲和性。
二是保全家庭声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道德评价和社会名誉是熟人社会的生存之本,老爹欠债不还,对任何家庭来说,都会带来负面社会影响和名誉损失。虽然不再有被迫迁徙、被家族驱逐的风险,但维护家庭荣誉也是后代儿孙的道德义务。
三是有利于涵育子孙,净化道德。到了二十一世纪,父债子还虽然不再属于法定义务,但确实属于道德义行。只要有能力、有条件,主动偿还父债,不仅能够垂范后代,培育子孙辈的责任感、使命感,更能够移风易俗,助推诚信社会的建设。
由是而论,民法典时代,父债子还的法权传统早已湮灭,仅仅在道德领域还有遗存。但必须留意的是,现代社会的“父债子还”必须坚守两个前提:一是区分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替父还债是基于身份关联而产生的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二是自愿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债务人子女替父偿债或做出承诺,更不得以限缩、剥夺其权利强迫背锅、买单。
惟其如此,才能有效把握法律与道德、家庭与个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微妙平衡,实现传统与现代的有效对接。
【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不动产研究院研究员】
(原标题《“父债子还”传统中的法律与道德》)
(作者:刘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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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jr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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