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罪名解读,虚假使用身份证件罪 刑法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时若凯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罪名解读

法律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刑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这些身份证件是伪造、变造的或者可能是变造、伪造的,仍然予以使用。另一种是,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身份证件,仍然盗用他人名义予以使用。2行为人客观上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这里“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这里的“使用”,是指出示、提供等,也就是行为人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而向查验的单位和人员出示、提供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行为。实际生活中需要出示身份证件以证明身份的情况很多,相应的在这些活动中使用假身份的情形也很多,刑法之所以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构成犯罪,主要是因为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都是比较重要的经济社会活动或者管理事项,在这些活动中使用虚假身份,会严重扰乱相关管理秩序,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在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等事项中,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依法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可以使用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在上述这些活动中,如果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就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正常经济社会活动中需要证明自己身份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名义以冒充他人身份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对这些行为,即使按照本款上述规定不属于“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因而不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也并不意味着对这些行为不依法作相应处理。从实际情况看,其中很多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证件管理或者行政管理事项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这些行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居民身份证法、护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这里的“伪造、变造”,在本书对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解释中已作说明,这里不再赘述。这里的“盗用”是指盗用他人名义,使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盗用的一般是他人真实的身份证件,包括捡到他人的身份证件后冒用,购买他人的身份证件后冒用,也包括盗窃他人的身份证件后冒用,等等。实际生活中,还有一些是经过身份证件持有人本人同意或者与其串通,冒用证件所有人名义从事相关经济社会活动的情况。这种行为因为不存在盗用本人名义的情况,因而不属于本款规定的“盗用”,但对这些行为并非一律不作处理,具体要视冒用的情况而定。有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并没收违法所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冒用他人名义的,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这种情况下,对其冒用身份证件的行为虽然不能依照本款处理,但其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如与上游犯罪行为人串通,冒用其名义实施洗钱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洗钱罪刑事责任。关于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象,即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在本书对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解释中已作说明,这里不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范围,为防止出现打击面过大的情况,目前列明的是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这四类证件,实践中应当从严掌握。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这是给该罪名设定了入罪门槛,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一般,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具体可视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的次数多、数量大;非法牟利数额大;严重扰乱相关事项的管理秩序;严重损害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款是关于有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这里主要涉及本条规定的犯罪与诈骗、非法经营、洗钱等犯罪的竞合问题。从实践中的情况看,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往往与诈骗、洗钱、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相联系,很多情况下,本款规定的行为往往是行为人实施相关犯罪的手段,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本款规定的犯罪和相关犯罪。这种情况下,根据本款规定,对行为人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根据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该解释中所明确列举的诈骗手段就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又构成诈骗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2021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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