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肇始于张某某、刘某某与万某某之间因借贷纠纷达成还款协议并经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后张某某、刘某某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在执行程序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商以涉案房屋抵顶所欠借款。
张某某、刘某某在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时明知涉案房屋状况及万某某身份情况,现又以涉案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万某某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无效,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应予以禁止。加之,万某某抗辩所在村庄正在拆迁,《执行和解协议》载明“今后如遇拆迁,涉及该房产院落及土地补偿安置权益均由万某某享有,张某某、刘某某对此无任何权益”,故不排除张某某、刘某某为了获取拆迁补偿安置利益而提起本案诉讼的可能性,其诉权行使不具有正当性。万某某一审时答辩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有效,在张某某、刘某某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才提起反诉。反诉的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反诉的存在,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如果本诉已不存在,虽然不影响反诉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请存在,但不能作为反诉受理。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而在当事人主张确认之诉时,诉的利益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基本要件,亦是法院判断当事人的诉请是否能进行实体审理的前提,即“利益是衡量诉权的尺度,无利益者无诉权”。诉的利益是用来排除当事人的不必要诉讼请求的,由此,可认定诉的利益对滥用起诉权的行为能够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于若干年前即已转让,交易状态早已稳定,在房产被拆迁或拟被拆迁背景下,出卖人倏然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打破早已稳定的交易状态,其诉讼深层目的显而易见,即确认合同无效后使房产重新归其名下,从而获得拆迁补偿安置利益。该类诉讼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导引,以滥用权利为手段,以获得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出卖人诉权的行使不具有正当性。
因此,对不具有诉的利益的起诉,法院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予以驳回。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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