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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出钱一个出力股份怎么分合适
文/王俊强(东掌咨询创始人)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没有完美的个人,打胜仗就需要组建完美的团队。正如汉高祖刘邦所说,“夫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吾不如子房;镇国家,抚百姓,给饷馈,不绝粮道,吾不如萧何;连百万之众,战必胜,攻必取,吾不如韩信。三者皆人杰,吾能用之,此吾所以取天下者也。”
开公司也是这样,靠一个人单打独斗难成大事,几个人合伙成功的概率更高。但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江湖若没有规矩,就会乱成一锅粥。
比如,对于涉及每个人根本利益的问题,有人出钱,有人出力,股权该如何分配呢?
第一,按照公司类型决定控制权的归属。如果是轻资产公司,成败的关键在于运营,资金压力不大,懂经营的人控股更合适。这样决策的效率比较高,能够抓住转瞬即逝的商机,公司可以快速在行业中占据一席之地。
如果是重投入的公司,筹建的周期会比较长,而且充满了不确定性,存在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这种公司具有典型的资本雇佣劳动属性,所以由能筹钱的人控股比较合理。
股权要登记注册,必须出资,这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对于不出钱的合伙人,不管能力多强,都只能拿身股,有收益,但不注册。什么时候想出钱了,可以把身股转为注册股。
既然是身股,就要附加业绩条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做得好,身股数量可以增加,每股分红也可以多拿;做得不好,身股数量和每股分红都要下降。
第三,只出钱不出力的人,入股价要高。只出钱不出力的人,属于财务投资人。由于个人没有参与公司的价值创造,要购买别人的劳动成果,必须支付额外的代价,具体表现方式就是溢价入股。
比如,既出钱又出力的人,一元一股;只出钱不出力的人,五元一股。
总之,劳动、资源、资本都是开公司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贡献方式不同,分享收益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一个出钱一个出力股份怎么分本金
2021年1月1日,被誉为“保障民事权利宣言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广东高院的数据显示,民法典实施一年以来,涉财产权保护案、涉知识产权保护案、涉环境保护案、涉人格权保护案是广东全省法院主要聚焦的4个领域。其中去年涉财产权保护案达15.9万件,系4个领域中最多的。
法律界人士介绍,此前,民法通则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很多新挑战。民法典实施后,对合伙合同关系认定有新突破。如一方出钱、一方出力等常见合作模式可以在司法实践中被妥善地认定为合伙合同关系。
案例:投资款支付了却非股东
中山市一个纠纷案是代表性案例。2015年底,原告郎志敏与被告郭照利初步口头约定一起合作,共同投资物流园区。2016年4月1日,郭照利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书》,承租中山市东凤镇东凤大道南某商业楼1幢。
签订租赁合同后,2016年4月9日,郎志敏向另一被告张利芹(郭照利之妻)汇款30万元,注明用途“付仓库定金”。随后,场地开始进行建设并打造成物流园。2016年6月6日,郎志敏又向张利芹汇款50万元,注明用途“付物流园场地建设费”。
2016年7月28日,张利芹独资成立万里通公司,在4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中盖上了公司章。此后,该公司与入驻物流园的企业签订了一系列的租赁合同,将物流园仓库、场地、办公室出租给他人使用,并负责收取租金及其他费用。
纠纷随后出现,2016年以来,郭照利与郎志敏因分歧多次未能签订书面合伙协议,郎志敏发现自己没有股东身份,又不能参与企业经营。
原告:出钱出力应享受利润分红权
2019年6月11日,郎志敏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诉讼。记者在判决书看到,郎志敏表示,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其在项目租赁、建设过程中,共出资80万元;在项目招租过程中,亲力亲为;其在项目中的出资比例、盈余分配比例应占70%以上。郎志敏称,“张利芹的万里通公司没有出过一分钱,通过倒签的合同无偿独占物流园项目,有违常识。”
证人奉红旗称,其起草了郎志敏和郭照利合作的协议书,但是双方没有达成一致。证人徐长亮表示,2015年底,郭照利和他说过要和郎志敏合作物流园。后来亲眼见到郎志敏以园区股东身份进行招商,数家物流公司正是郎志敏引进的。在物流园施工期间,徐长亮也见过郎志敏去现场监督施工。
被告:未签合伙合同另成立公司单干
在判决书中,郭照利、张利芹、万里通公司共同辩称:2016年初,双方协商成立物流园,多次协商后未就出资比例、盈亏分配等达成一致,故未在奉红旗草拟的《合伙协议书》上签名。因双方对合伙事宜主要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约定,导致合伙项目停滞。
被告方辩称,原告支付的押金30万元、场地建设费50万元在前期已花尽,但后期还需要投入大量建设费用,郎志敏见项目前景堪忧便不再投入资金,该项目因郎志敏没有按照口头承诺再投入资金面终止。故张利芹只能于2016年7月28日另外独资成立了公司。而郎志敏之所以在长达三年时间内未起诉、直至2019年才起诉,是因为物流园2017至2018年间亏损,2019年才扭亏为盈。
判决:依民法通则驳回原告成为股东的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在一审、二审的判决书中,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合伙协议,故不能依靠合伙协议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凭借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口头合伙关系的前提是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即意思表示一致、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参与盈余分配。而在本案中,虽然郎志敏和郭照利有合作物流园的意向,郎志敏前期有提供资金80万元、参与招商等,但之后,郎志敏与郭照利就合伙的股份比例、盈余分配比例等内容没有达成一致,未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可见,郎志敏、郭照利的意思表示未达成一致,双方缺乏合伙的基础。同时,郎志敏没有再继续投入资金,除了两名证人称郎志敏在前期有参与招商外,没有其他证据显示郎志敏有参与物流园项目的实际经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郎志敏不是项目的合伙人。由于合伙合同未成立,郎志敏的前期投入及信赖利益损失,可另寻途径解决。
新变化:一方出钱、一方出力可认为合伙合同关系
民法典实施一周年之际,广东省内类似涉财产权纠纷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如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1年07月27日裁判的《漆立新与郑宇航、鲜祖翔、张国金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指出,依民法典,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为实现共同的事业目标,达成共同投资提拉盖项目的意向,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应对双方的合伙关系予以确认。
龙门县人民法院2021年04月15日裁判的《黄汉峰、张俊文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合伙经营药品生意成立合伙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未对合伙期限、投资分红作出约定,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合伙资金,视为解除合伙关系。合伙期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被告支付投资款……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存在大量自然人基于信任关系(即风险意识淡薄)未签订合伙协议,从而导致合伙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不被认定的情况。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彭玉华介绍,民法通则视角下的合伙关系认定与民法典视角下的合伙合同关系认定存在差异,后者更能体现“法律保护信任关系”这一立法初衷。
彭玉华律师介绍,民法通则第三十条将合伙定义为“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相比之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对合伙合同的定义为“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明确了合伙合同的本质是“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而对共同经营及共同劳动这一条件作了淡化。也就是说,合伙合同不要求所有的合伙人均参与到合伙的经营中来,一方出钱、一方出力的常见合作模式也可以在司法实践中被妥善地认定为合伙合同关系。(记者 刘幸 通讯员 谢兵)
来源: 广州日报
一个出钱一个出力股份怎么分各占多少
三人合伙创业,出钱出力出资源,股份应该怎么分?
举例,三人合伙共同出资100万, a是管理能手,出30万, b业务能力强,出资20万, c纯投资出50万不干活。他们的股份应该这样算?
拿实体行业来举例,按资金占总股比例为50%,人力占总股比例30%,资源占总股比例20%来分配股权。那么a的占股为资金股加人力股就是30万÷100万×50%+30%=45%, b的占股为资金股加资源股,就是20万÷100万×50%+20%=30%, c的占股为资金股,就是50万÷100万×50%=25%。
考虑了资金,人力资源等因素的股权设计比较合理。为了合作长久稳定,还要和股东签订好股东合作协议,股东分红协议,股东退出协议,保护创始人公司章程等!
一个出钱一个出力股份怎么分 回报以后怎么分
在合伙创业中,股权的分配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分配、公司的控制权以及未来的激励机制等多个方面。当合伙人分别出力、出钱、出技术或出资源时,股权的分配应该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公平性和合理性。
一、股权分配的基本原则
1. **出资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通常按照投资金额和注册资金的比例来确定。这意味着,如果某个合伙人出资较多,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也应该相应较高。
2. **贡献与角色**:除了出资比例外,股权分配还应考虑合伙人的贡献、能力、资源以及在公司中扮演的角色。例如,如果某位合伙人在技术、市场或管理等方面具有突出能力,且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那么可以适当增加其股权比例。
3. **控制权**:在股权分配过程中,应确保有一位或多位合伙人持有足够的股权以控制公司。这有助于保持公司的稳定运营,避免决策僵局。
4. **法律与合同约定**:股权分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人之间的合同约定。
二、具体的股权分配比例建议
虽然具体的股权分配比例因公司情况而异,但以下是一些建议的分配比例,供参考:
1. **出力者**:出力者通常指的是在公司运营中承担主要工作任务的合伙人。他们的贡献主要体现在日常运营、管理决策等方面。根据出力者的贡献程度,可以分配10%-30%的股权。如果出力者在公司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如CEO或核心管理者,那么其股权比例可能会更高。
2. **出钱者**:出钱者提供了公司运营所需的资金。根据出资比例,可以分配20%-50%的股权。如果出资者提供了大部分或全部的资金,并且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那么其股权比例可能会接近或达到50%。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仅仅因为出资多并不意味着应该拥有绝对的控股权。控股权应该基于合伙人的整体贡献和公司的长期利益来考虑。
3. **出技术者**:技术合伙人通常拥有独特的技术或专利,这些技术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根据技术的价值和贡献程度,可以分配10%-30%的股权。如果技术具有高度的创新性和市场潜力,那么技术合伙人的股权比例可能会更高。
4. **出资源者**:资源合伙人可能提供了重要的业务关系、市场渠道或其他关键资源。根据资源的价值和贡献程度,可以分配5%-20%的股权。如果资源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具有重大影响,那么资源合伙人的股权比例可能会相应提高。
三、注意事项
1. **避免平均分配**:平均分配股权可能导致决策僵局和利益冲突。因此,在股权分配时应尽量避免平均分配。
2. **预留期权池**:为了吸引和激励未来的员工和合作伙伴,可以预留一部分股权作为期权池。这有助于公司在未来发展中保持灵活性和竞争力。
3. **签订书面协议**:股权分配方案应明确写入书面协议中,并由所有合伙人签字确认。这有助于避免未来的纠纷和争议。
4. **动态调整机制**:随着公司的发展和合伙人的贡献变化,股权比例可能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因此,在股权分配时应考虑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合伙创业中的股权分配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在分配股权时,应综合考虑出资比例、贡献与角色、控制权以及法律与合同约定等因素。同时,还需要注意避免平均分配、预留期权池、签订书面协议以及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具体的股权分配比例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合伙人的贡献程度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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