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合同诉讼中的时效抗辩权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提供的图纸制作配电箱等。此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供货。双方结算价为人民币180万元。此后乙公司支付了131万元。被告乙公司经办人应某代表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欠条,承诺欠甲公司49万元,于2009年一次付清。2013年乙公司开具20万元的支票给甲公司,但因资金不足被银行退票。该武汉债务案因乙公司始终没有支付上述欠款,甲公司遂于2013年起诉至法院。甲公司自认乙公司在2011年曾向其支付2万元欠款,对剩余的款项47万元未再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剩余的加工款47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以47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算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某对乙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该武汉债务案中乙公司和应某共同辩称:(1)应某出具欠条后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支付29万元,故乙公司所欠的加工款为20万元。(2)根据欠条,乙公司应当在2009年10月底前支付,则诉讼时效至2011年10月届满。但此期间甲公司从未向乙公司催讨过。(3)2011年9月其并未向甲公司支付过2万元款项,甲公司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013年4月乙公司出具20万元支票,愿意承担20万元,并非构成时效的中断,在时效届满后不存在中断情形。(4)应某系代乙公司出具欠条,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该武汉债务案中乙公司支付甲公司47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驳回甲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在武汉债务人进行否认的情形之下,该武汉债务案的债权人陈述的债务事实不构成自认。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对部分债务的履行属于债务人对部分债务的重新确认,武汉债务人对部分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应不及于全部债务。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你遇到的武汉债务合同问题可与我沟通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债务人时效抗辩权
●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债务承担抗辩权延续
●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抗辩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届满时债务人可以获得抗辩权
●债权抗辩权几年
●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债权时效抗辩权
●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