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一方债务如何认定,分居期间债务算共同债务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齐依雪

规则

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举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规则描述

分居又称别居,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夫妻同居的义务而仍然保留其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它是一种法律行为,不同于夫妻因偶尔不和而自行分居。夫妻分居,双方之间事实上不存在家庭的共同生活;无论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在同一住所,还是分开住所居住,均属于分居。分居亦不同于离婚。区分分居与离婚,主要看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持续。夫妻分居,夫妻双方的同居关系义务解除,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仍持续;夫妻离婚,不仅解除夫妻间同居关系之义务,婚姻关系也因离婚而终止。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特征是所举债务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持续,但双方已经停止共同生活,并建立起各自的生活方式。若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对外举债,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分居概念辨析

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经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解除同居义务,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态。“它是国家用以调整夫妻关系而规定的一项特别的法律制度,它依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免除夫妻同居义务,但婚姻关系并不因此解除。”[1]以此可见,分居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夫妻双方互相免除同居义务。夫妻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期间对对方所负的义务,包括夫妻性生活和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经济上的相互扶助、精神上的相互抚慰及工作学习上的互相帮助等。免除夫妻同居义务是指中止夫妻双方主要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2)婚姻关系存续。分居并不导致婚姻关系的消灭,分居期间原有的婚姻关系仍受法律保护。

我国关于分居的法律规定较少。《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4项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1079条第5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可见,我国法律将“分居期间”视为婚姻关系的一段期间,并将分居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离婚案件时,是否准予离婚的考虑要素之一。

分居与离婚不同。区分分居与离婚,应当根据双方停止共同生活时夫妻关系的法律状态加以确定。夫妻分居以夫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中止;而离婚是夫妻关系的消灭,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离婚而终止。

分居的法律效力

分居是一种用于调整分居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殊法律制度。[2]夫妻分居,在法律上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1.分居对夫妻关系的效力

夫妻分居后,夫妻双方停止共同生活,并建立起各自的生活方式。除此之外,还引起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应变化。

第一,分居对夫妻人身关系的效力。夫妻双方分居后,双方的同居义务解除,一方有权拒绝另一方提出的履行夫妻同居义务的要求。夫妻分居期间,同居义务虽中止,但婚姻关系继续存在。即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的婚姻仍为有效婚姻,双方仍互负忠实义务。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再婚的,构成重婚。

第二,分居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在财产关系方面,夫妻分居后,双方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协议行使财产相关的权利。夫妻分居后,因婚姻关系继续存在,因此夫妻之间仍互有扶养权和继承权。分居期间,若夫妻一方的日常生活遇到困难的,另一方具有扶助的义务;若分居的夫妻一方死亡,生存的另一方仍享有配偶继承权。此外,有观点认为,分居期间,应当中止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3]

2.分居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

夫妻分居期间,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分居而改变。即分居期间,父母对子女均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分居期间,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承担直接抚养、监护子女的义务;非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并具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夫妻双方应当根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共同协商关于分居期间子女抚养、监护及探望权等事项;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法院予以裁决。

夫妻分居期间债务性质的认定

依据《民法典》第1089条之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已停止共同生活,意味着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已不成立。若还将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举之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将显失公平。

应当区分分居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由举债方偿还,夫妻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夫妻分居期间的共同债务之认定

依据《民法典》第108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因此,判断一项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遵循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无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务人的配偶对债务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应享有抗辩权,而举债的一方对该债务是否用于谋取家庭共同利益负有举证责任;举债人无法举证或者未举证时,应由债权人就借款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分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法定的夫妻共同债务。首先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分居期间,同居义务虽免除,但婚姻关系仍继续存在,夫妻双方仍应履行夫妻间互相扶养的义务。其次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所生之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不因夫妻分居或离婚而终止。

二是约定的共同债务。《民法典》在财产形式上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夫妻双方可自由约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形式。该意思自治原则同样适用于分居的夫妻。因此,夫妻双方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可约定分居期间的债务归属。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的全部或部分由双方共同偿还。

2.夫妻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之认定

前述已提及,要区分分居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应当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夫妻分居大多是因情感不和。且分居期间双方的家事代理权中止,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无法体现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另外,分居期间,双方已停止共同生活,不存在为夫妻共同生活举债的可能性,非举债方也难以享受该债务所生之利益。因此,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举债务若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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