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能否“多交点钱、早点出来”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成鹏

刑事诉讼的规律本身也是会发生变动的,规律之所以成为规律,只是因为其在一定时间范围有一定的稳定性而已,并不代表例外不存在,也不代表永远适用。

关于“以罚代刑”这件事,感觉在悄摸摸发生变化。

“以罚代刑”,简单来说就是支付多一点罚金的方式换取轻一点的自由刑。两三年前,广东省的部分不算很发达的区域对于部分经济案件有时是可以用“以罚代刑”的方式去处理的,但近期,所有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除非有法律规定,否则当事人或家属要试图通过提出“以罚代刑”来辩护,都很难取得效果。

个别当事人和家属问我,罚金交多一点是否能够降低量刑,预缴罚金是否能够降低量刑,我都只能回答他们,应该不会有什么影响,因为罚金也不是交给检察官和法官,是上缴国库,所以一般不会影响检察官和法官的判断。再说,即便当事人不缴罚金,到时有执行局的人来执行,也不关法官什么事,所以不存在检察官和法官害怕当事人不缴罚金的情况。

有时我真的感觉裁判文书公开给包含非法律人的社会公众查阅,或多或少会给法律人造成烦恼。不少非法律人只要看到一份罪名相同或类似的判决或者一份裁定上面写了一个无罪或者从宽的理由,就马上会代入自己或自己家人的案件,不顾判决、裁定产生的时间、区域以及案件的具体情节。

但正如我在《真正的类案是很少的》、《刑事判决书为什么看不出律师的真实水平》等文章中提到的一样,真正的类案是非常少的,而且一个刑事案件从立案审查到立案到正式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肯定蕴含丰富的细节,这些细节不会完全呈现在刑事判决书里。所以“以人度己”,大可不必。

因为其实除了这些案件的经办人员、律师、当事人和部分家属,其他人有可能根本不知道每个案件真的、具体地发生了什么。就像人们看到的可能只是女明星每次上台光芒四射的状态,但杨笠说的“女明星每次上台都要化两个小时的妆”却很少有人知道或者有人在乎。

绝大多数人都只会看到自己想看到的,所以为什么要找律师?就是因为很多时候律师真的能看到绝大多数人看不到的。

再谈回“以罚代刑”这件事吧。关于为什么现在“以罚代刑”为什么好像已经完全丧失市场了,我总结了一下原因:

一是一般而言,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不会就罚金具体是多少提出量刑建议,罚金的具体金额主要是由法官来判决,所以检察官不会因为当事人想交罚金/不想交罚金或想交多一点/交少一点而影响自己对于自由刑的判断。

二是罚金不是检察官也不是法官来执行,所以当事人(是否)给付罚金一事不会影响检察官和法官的结案难度和结案速度。

三是罚金是上缴国库的,和检察官以及法官的收入以及绩效没有任何关系;

四是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大部分当事人都会缴纳罚金,万一当事人不缴罚金,也有完整的司法程序可以执行,所以这一方面其实检察院和法院都是不用担心的;

五是“以罚代刑”本身就有比较大的争议,很多人质疑“以罚代刑”会破坏司法公正(客观地说,也确实是的),所以这与目前我国倡导的司法观相违背,注定不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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