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诉的过程中,为防止财产被转移导致胜诉没有财产可执行的情况出现,原告方在提起诉讼时一般都对涉诉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作为被告方,如果在一审败诉,需要提起上诉的,需要向二审法院缴纳二审的受理费用,逾期不缴纳的,二审法院按撤回上诉诉处理。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如果被告方的财产准备查封冻结的话,没有能力支付巨额的上述费用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第三方请求诉讼担保垫资缴纳诉讼费用。另外一种情况是向二审法院提出缓交的申请。
当然也可以跟原告方这边协商。具体的方案要根据案件的情况来分析。
法律依据:
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保全方式】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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