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的王先生去年购买了一套顶层房屋,可新买的房子只要一下雨就变成了“水帘洞”。更令王先生头疼的是,物业公司、开发商均拒绝予以赔偿。
王先生想知道自己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新买的房屋刚入住就大面积漏水,遇上这样情况他该怎么办?
王先生:周律师您好,新买的房子天天漏水,我该找谁索赔?
周律师:新购买的商品房,如果发生房屋飘窗、外墙漏水等质量问题的,应当首先找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查看发生质量问题的部位是否超过保修期。如果在保修期内,应当由房屋出卖人即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如果拒绝修复或者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房屋的业主可以自行修复,修复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王先生:如果产生质量问题的地方已经过了保修期,那么维修产生的费用是不是就要业主自己承担了?
周律师:如果超过保修期了,房屋的屋面、外墙、公共上下水管道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的程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一般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方案,业主委员会等主体召开业主大会,组织业主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
王先生:关于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是如何规定的呢?
周律师:关于如何使用公共维修资金,即将于明年实施的民法典充分考虑了老百姓安居乐业的实际需求,在第二百八十一条予以规定。
周律师:首先,明确了公共维修资金用途包括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公共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特定的目的,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民法典》明确了当屋顶发生损害的时候,应由公共维修资金维修,保证了一旦出现屋顶等共有部分需要修缮时,不会出现无资金可用的情形,也能保证维持业主正常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第二,《民法典》规定,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表决时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维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关系到业主能否正常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与每位业主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每位业主都有权利知晓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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