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另外的纠纷中故意低价卖房的,会被法院怀疑虚假诉讼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何雯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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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6年3月,为了结婚我想买一套房子,通过中介介绍,我和房主李某接触,约定以总价286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首付款,就在我满心欢喜等待和李某办理产权过户时,在约定的交房日前5天,我发现李某由于向其朋友沈某借款5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被沈某告上了法庭,经过调解,李某愿意将已经答应卖给我的房子低价抵给沈某来偿债。我认为,李某很有可能和沈某串通来侵害我顺利得到房产,请问,李某低价卖房的行为,是否会被法院怀疑虚假诉讼?

律师答疑

李某低价卖房的行为将作为法院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的情形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当事人低价交易的行为往往不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则,出现虚假诉讼转移财产的可能性高,因此应当引起审判人员的足够重视。至于“低价”的性质该如何界定,法律规定:“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本案中,房子的市价为286万元,房主李某却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中,愿意以房子抵扣50万元的债务,明显属于低价转让财产,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合理怀疑,并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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