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效力性和管理性强制规定,效力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苏皓亮

一、概述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确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要具备的条件,其中第三款规定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强制性规定又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在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尤其涉及到合同效力时,更应当区分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如合同违反的是效力性管理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违反管理性规定,一般不否定合同效力,可以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发展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一律无效,在我国的审判实务中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看法。早期,人民法院在经济审判实践中,只要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一般就直接认定为无效。直到1993年,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后,最高院的观点才有所突破,主要体现在超越经营范围不再涉及合同效力问题及违反管理性规定不再否认合同在民商法上的效力,进而不断贯彻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精神,严谨把握合同效力问题,避免阻碍合法交易。此后,逐渐形成了区分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和管理性强制规定,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性管理规定,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三、区分

在2007年5月30日的权贵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区分效力性管理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规则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该规定属于效力性规范;2.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违反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认定该规定属于效力性规范;3.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违反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并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则认定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

此后,在2019年11月8日的形成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认定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交易场地违法的。而有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规定。

四、总结

因此,区分效力性和管理性强制规定,首先需要结合该强制性规定中是否直接涉及到合同效力,再根据该规定所调整的对象是否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该规定仅仅是为了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目的,一般认定为管理性规定较为适宜,如租赁房屋应当备案而未按照规定备案,此时,备案规定仅仅是为了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目的,应认定为管理性规定,不能因未办理备案而否认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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