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写担保人就承担担保责任吗
倘若质保证人在贷款契约中签署名字而并未进行特殊标注的,此类情况便属于一般的质保证人,拥有优先求偿抗辩权,其意思是说,在债权人尚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质保证人无需承担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的责任;但在此之后,若债权人性息在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内未能向负债者书面提出追索请求,那么该质保证将失效。
在借据上明确记载有提供质保证人,那么,倘若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如期返还借款,将可能导致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负债者或质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质保证人应如何承担责任呢?这取决于双方当时所达成的协议。
如果协议规定为连带责任质保证,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及质保证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如果协议规定为一般质保证,那么债权人必须首先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在执行无果的情况下,才能对质保证人提起诉讼。
建议在出具借据时,要求质保证人明确表示为连带责任质保证。
二、想找一个担保人怎么办
鉴于担保人在此类贷款业务中所处至关重要的地位以及他们所负担的还款责任,通常情况下他们会是我们的亲人、朋友,甚至是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士。若非彼此之间存在着深厚且紧密的联系,很少有人会愿意担任他人的担保人。这是因为一旦被担保人无法履行其还款义务,担保人便需承担起偿还债务的重任,甚至可能被迫出售其名下的财产以偿清债务,严重时更有可能因此而导致家庭破产。从法律角度来看,任何人皆可成为担保人,只需在贷款合同上签署并承诺负责还款即可,即便对方为陌生人亦无不可。
只有那些对您有着深入了解或与您具有血亲关系的亲戚,以及与您关系极为亲密的朋友,才有可能愿意为您提供担保。
三、新法律规定担保人的责任有哪些
在当前新的法令明确的框架之下,担保人所肩负的责任主要由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组成:
1.对于担保责任范围的划分:依照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担保方有权利和义务在此范围之内,代为债务人履行应尽之责。
当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超越了债务人的实际负担能力时,他们有权向债务人提出追索,甚至请求债权人将超出范围的那部分讨回。
2.针对担保物权的登记:在特殊情况下,尽管担保物品的所有权名义上属于其他人,但当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或者出现约定义务无法实现的情况,债权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主张对此类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3.关于无效担保合同的处理:某些类型的担保合同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例如机关法人提供的担保(除非经过国务院批准)以及以公益事业为宗旨的非营利性机构提供的担保(除非满足特定条件)。
4.担保人的追偿权:在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之后,他们有权在自己所承担的责任限度内,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5.反担保的应用:若担保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担保人可依据反担保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要求反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6.担保期间的设定:担保责任具有一定的保证期间限制,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否则可能导致保证责任的消失。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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