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能否申请撤回担保,担保人哪些情况可追债

债权债务 编辑:顾依语

一、担保人能否申请撤回担保

通常情况下,担保人是无法自主地申请撤回其所提供之担保。

担保协议乃是担保人和债权人共同缔结的合同,只要担保人和债权人依照规定进行了签字或盖章,该协议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而被担保人并非担保协议的直接参与者,因此无需签署确认。

若出现可撤销的特定情形,担保人仍有权利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第三人采取欺诈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或第三人采用胁迫手段,使得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到胁迫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此项行为;

3.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力等特殊状况,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之时明显不公的,可以申请撤销;

4.一方采用欺诈手段,使得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申请撤销。

二、担保人哪些情况可追债

担保人可以要回钱来,那就是他们帮着还了债之后。

不管这债务是在债务到期之前还是到期之后,都不影响担保人要求还钱的权利。

但是,如果担保人只是让债权人不要问债务人要钱或者通过别的方法让债务消失,那担保人就没辙了。

三、担保人能否用家庭财产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所有权人于其自有之不动产物或动产之上,具备设定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之合法权力。

其中,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合理行使权力,绝对禁止以任何形式间接损害所有权人的根本利益。

担保人所能提供作为担保的财产,仅限于其个人所有部分,而非涵盖整个家庭财产。

并且,家庭财产并不属于担保人个人财产范畴,因此不可以对此进行担保。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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