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离婚起诉状;
离婚起诉状需要写明:①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②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④起诉时所递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具状人、起诉时间等内容。
(二)双方的结婚证;
(三)本人户口簿;
(四)居民身份证;
(五)子女的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
(六)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主要有:①能证明对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材料;②对方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③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④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⑤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材料。
(七)证明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据,如房产证、汽车购买合同、银行卡号、股权凭证、保单等等。
具体包括: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订婚期间有无波折,是初婚还是再婚。
3、如女方已怀孕,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4、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5、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6、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书,患病的具体时间。如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要求离婚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劳改地点。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应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证明材料。
7、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单独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8、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有无其他负担、有无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有债权或债务应提供借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如有存款,应提供储蓄所的名称、开户日期、帐号、存款金额等。
9、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公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单位的名称,私房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书。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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