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交公积金可以要求赔偿吗,公司不交公积金怎么投诉
大家好,由投稿人康若来为大家解答公司不交公积金可以要求赔偿吗,公司不交公积金怎么投诉这个热门资讯。公司不交公积金可以要求赔偿吗,公司不交公积金怎么投诉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不交公积金违法吗
华声在线5月6日讯(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记者 卜岚) 商业银行贷款能办理公积金按月对冲业务吗?单位不给职工缴存公积金该怎么办?房屋装修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吗?今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4月网络热点问题月报,集中对缴存职工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统计显示,4月,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共接听业务咨询电话50237通,处理12345市民热线工单78笔,回复问政湖南、市长信箱、主任信箱咨询信件200封,处理市政府“互联网+政府服务”平台住房公积金咨询业务107笔。
未缴纳公积金,可拨打12329进行投诉
“刚入职时,我曾经咨询过待遇等问题,得到的答案是尽快帮我缴纳公积金,结果一拖就是8年。”长沙市民朱女士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却一直没有住房公积金,“我和男朋友准备今年结婚,没有公积金,买房压力很大。”
住房公积金是重要福利之一。但为节省成本,一些单位往往不给员工缴纳。早在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就已规定,单位录用职工时,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不给职工缴存公积金该怎么办?对此,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的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若有单位未缴公积金的,职工可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进行投诉建议,并提供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装修贷款不能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因贷款利率低,很多购房者倾向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是公积金利息怎么计算?了解人的却很少。
据介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0%。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五年以上为3.25% ,而一般商业贷款,首套房的贷款基准利率为1年以内4.35%,1至5年内4.75%,5年以上4.9%。
和商业贷款相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占明显优势,但并非所有情况均可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装修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住房公积金制度以互助性和保障性为出发点,以加快解决城镇职工的基本住房问题为主要目的。”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强调住房公积金支取主要用于购买住房,建造住房等住房基本消费方面的支出,而装修作为享受性支出则不在此列。
公积金贷款流程具体包括哪些环节?
公积金贷款流程:
借款申请人提供资料→管理部前台收件、录入→初审、复审、审批→签订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担保公司复核→受委托银行复核→开发商或借款人办理抵押→中心放款。其中,抵押及不动产权证的办理不属于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范围,若想了解抵押及不动产权证的办理进度,可向开发商或不动产中心了解具体情况。待抵押手续办完,即进入放款流程。
公司不交公积金个人怎么交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1999年4月,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虽然有明文规定,但我们还是经常会碰到单位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该怎么办?如何维权?今天,我们给大家梳理下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内容和维权途径。
住房公积金如何缴存?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我们在工作中,经常说到的用人单位缴纳“五险一金”中的“一金”即指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这个“月平均工资”不是“拍脑袋”得出来的,必须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得出。这个缴存基数还有限制条件,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南京市为例,2019年度缴存基数为2018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18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277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19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仍以南京市为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调整为5%—12%,单位设立住房公积账户时可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12%区间内自主选择。
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1、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违背的是行政管理法规,其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不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欠缴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点第2条也有相应规定,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无论其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会仲裁,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2、劳动者维权途径。
劳动者如遇到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可以向本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用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具体标准为: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在接到限期办理通知后逾期不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碰到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通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兆邦律师事务所马红君律师
《高爽说法》节目收听时间:
首播:FM93.7江苏新闻广播 15:10——16:00
复播:AM702江苏新闻综合广播23:00——24:00
想咨询法律问题和主持人高爽互动,请下载大蓝鲸APP到高爽的朋友圈
节目微信公众号:高爽说法
网络收听方式:江苏广播网www.vojs.cn
智能手机下载大蓝鲸APP或蜻蜓软件搜索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可随时收听
公司不交公积金怎么办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陶碧玉(化名)在公司工作6年后,发现公司有2年多时间未为她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据上述规定,她问公司为什么未给她缴存公积金?她不问还好,她一问公司马上回复说:“你是进城务工人员,不是城镇居民,属于可缴可不缴的范畴。因此,公司没给你缴。”
见此状况,陶碧玉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该中心核查后,向公司发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书。然而,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的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公司在两次败诉后又申请再审,近日,法院以相同理由裁定驳回其申请。8月21日,公司只得为陶碧玉补缴了住房公积金2046元。
公司欠缴公积金
被投诉后不改正
陶碧玉是四川农村人。为增加家庭收入,她常年在外打工。2012年初,她应聘到一家环保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月工资为本市最低工资加少量业务补助。
“虽然工资不多,但月月能领到钱比农村土里刨食强多了!只要公司让我干,我就会一直干下去!”陶碧玉说,工作6年后,她意外发现自己的同事有的人每月除了工资、社保外,还有住房公积金,而她和另外六七个农村来的同事都没有这项费用。
于是,陶碧玉找公司问这是怎么回事?
公司的答复是:“按照法律规定,进城务工的城镇户籍员工要缴存住房公积金。你是农村户籍,所以,没有公积金!”
陶碧玉找来《条例》一看,没有找到公司给出的理由。她又查了一下自己的工资单,发现公司在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未为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2014年9月至12月没有为她缴存公积金。2018年1月6日,她向公积金中心投诉公司的违法行为,同时,提交了劳动合同、投诉信等材料。
公积金中心收到陶碧玉的投诉后,向公司发出《核查通知书》。通知公司就陶碧玉反映的少缴、未缴住房公积金2849元一事,向中心说明其与陶碧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以及陶碧玉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同时,告知公司如对陶碧玉所反映的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附上相关证明资料。
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在限定时间内为陶碧玉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2018年11月2日,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认定公司未按规定为陶碧玉缴存住房公积金,责令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陶碧玉补缴住房公积金2046元。
然而,公司在限定期限届满后,仍然未按要求缴存相关费用。
不纠错误还告状
公司两审均败诉
公司收到《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后,以其对该决定存在异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被诉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职责。按照《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单位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例》第38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条则规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公积金中心认定公司与陶碧玉存在劳动关系,在查明公司欠缴情况后,向公司发出《核查通知书》,通知公司予以核实并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及提交证据。这些做法,已给予公司陈述、申辩的机会及举证的权利,程序合法正当。而公司接到核查通知后未为陶碧玉补缴公积金,公积金中心随之作出相关决定,程序合法。
法院庭审时,公司称陶碧玉并非城镇居民,可以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可以不缴。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而公司欠缴公积金的期间,正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陶碧玉属于公司聘用并支付工资的人员,是在职职工。因此,对公司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义务性、专项性,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公司认为责令其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已超过追缴时效,法院认为,《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补缴追缴的时效没有限制规定,因此,公积金中心责令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例》的规定,公司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请。
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败诉又再审
公司遭遇三连败
二审终审败诉后,公司又向法院申请再审。其再审理由是: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章第1条规定,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上述规定,很清晰指出制定《条例》的出发点是为了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这里指的是“可”缴存,并非一定要缴存,而陶碧玉是属于进城务工人员,并非城镇居民,对此,公司可以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可以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收入,应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决定书所涉及的公积金纠纷均已发生在2年前,且均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本案为行政处理纠纷,争议焦点为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是否合法。依据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司等提交的材料,可以算出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足额为陶碧玉缴存公积金,公司在接到核查通知后,既未提出异议亦未为陶碧玉补缴公积金。随之,公司被责令限期补缴公积金。
因《条例》及相关法规并未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单位追缴公积金规定期限,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上述《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不构成程序违法,原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因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记者 赵新政
来源:劳动午报
编辑:田映楠
公司不交公积金可以自己交吗
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公积金既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属于民事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
案例分享: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102行审7号
申请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劲松、胡婕,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维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70幢一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林波。
申请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杭公积金责〔2020〕010018号《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杭州维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录用石某某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也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欠缴石某某住房公积金5100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遂责令被申请人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申请人业务经办网点为石某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补缴住房公积金合计5100元。该决定书于2020年5月20日送达。现被申请人既未为石某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也未进行相应补缴,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通过邮寄送达催告后,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公积金责〔2020〕010018号《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第二项:被申请人杭州维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石某某补缴住房公积金合计51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杭公积金责〔2020〕010018号《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杭公积金责〔2020〕010018号《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第二项。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小丹
审判员 朱燕青
审判员 宓旭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童燕丽
法条链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以案说法: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情况,请先积极与单位协商交涉,督促其尽快缴存。协商不成的,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工资性收入证明原件向对应的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进行投诉。公积金中心会按照执法流程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公司不交公积金可以要求赔偿吗,公司不交公积金怎么投诉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