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邵诗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假冒专利罪

(一)概念

假冒专利罪,是指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即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独占权和专用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但是被强制实施其专利的除外),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假冒专利罪侵犯的法益应当是他人的专利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质上将客体限缩为他人的专利标识权,而不是整个专利权,体现了对专利权“弱保护”的刑事政策。

(二)构成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素。客观上必须要有假冒专利的行为。依据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①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②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③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④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依据这一解释,假冒专利罪侵犯的法益应当理解为他人的专利标识权。相反,如果将假冒专利罪侵犯的法益界定为他人专利权而不是限于专利标识权,那么,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当更为广泛地界定为以下几种情形:①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任何人在其制造、使用或者出售的产品上,标注、缀附或者在与该产品有关的广告中冒用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名称、专利号或者专利权人的其他专利标记的行为;②未

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非法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专利标记,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专利标记。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②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③假冒2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

(三)认定

假冒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的区别;假冒专利是冒充他人专利的行为;而冒充专利,是指自己并未取得专利,或者专利因保护期满而无效或在诉讼中被判无效,但以营利为目的,将其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假冒专利行为,情节严重的,以犯罪论。冒充专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可以予以行政处罚。

(四)处罚

《刑法》第216、22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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