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继承法律规定,老人有债务,死了之后债务继承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章航小

债务继承法律规定,老人有债务,死了之后债务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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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继承协议书范本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碰到欠钱的人死亡,债权人应如何追偿、向谁追偿?应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近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法庭受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朱某某生前经营吉林市昌邑区某钓鱼场,王某某经营渔业批发生意,2020年朱某某在王某某处陆续进购鲤鱼投放到钓鱼场内,2020年9月份,二人经过对账核算,朱某某尚欠王某某鱼款共计50万元。朱某某于2020年10月份因病突然去世。朱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有妻子张某、儿子朱某乙、女儿朱某丙、母亲高某。另朱某某名下有一套房屋。王某某的诉求要求朱某某的继承人张某、高某、朱某乙、朱某丙偿还朱某某生前欠王某某的鱼款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朱某某名下的该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50%系朱某某的遗产,朱某某的继承人张某、高某、朱某乙、朱某丙在继承朱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王某某欠款5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所欠的债务应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二者的主张不一样结果不一样,如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继承人应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债务继承人要承担吗

俗话说的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若债权人或债务人死亡,是否会“人死债消”?

下面请看今天的普法案例

第一幕:起因

钱女士的丈夫三年前因为生意周转急用钱,好友张华友情无利息借了10万元应急,丈夫给张华写了一张借期为三年的借条。哪知,钱是借来了,还没过半年,钱女士的丈夫却突发疾病去世。

第二幕:现状

现在三年借期眼看就快到了,张华也急等着用钱,前前后后找过钱女士不下三次催着还钱。钱女士丈夫病逝后,借来的这10万元早就花光。如今,钱女士独自一人靠卖手工水饺养家勉强维持温饱,哪还有能力还这10万元钱?

事情的发展峰回路转

钱女士心里焦急万分。突然想起,丈夫的同学刘明夫妻也因为家中急用钱,跟丈夫借了25万元,这25万元的借条是钱女士的丈夫和刘明俩夫妻共同签订的一个借款合同。

为了担心还款有意外,当时,双方还到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公证,刘明夫妻提供了自己名下的一套面积为36平米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作为担保。

钱女士立即找出借条,打电话给刘明,请他还钱。刘明表示无力还款,愿意将之前抵押的那套房产过户给钱女士。

一波三折

双方以为这25万元的借款随着房屋过户手续完成就能解决,然而,当钱女士与刘明夫妻俩拿着当年办理的借款合同公证书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因钱女士的丈夫已去世,而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是钱女士的丈夫,无法协助刘明夫妻办理房产解除抵押和过户登记手续,应当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丈夫已故,这套抵押的房产如何顺利过户到钱女士名下,焦虑的钱女士来到公证处咨询。

公证员告知,办理继承公证,首先应该确定这25万元债权的法定继承人。因钱女士和丈夫是结发夫妻,丈夫的父母早亡,两人只有一子一女。钱女士丈夫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是钱女士和两个子女。

于是,钱女士和孩子们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两个孩子声明放弃继承权,由钱女士一人继承。经审查核实情况后,公证处为钱女士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员提醒钱女士,依据法律规定,钱女士继承了丈夫的遗产,就有义务清偿他生前的债务,但清偿的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钱女士拿着公证书,和刘明夫妻共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钱女士很快将这套房产出售,并用售房所得款偿还了丈夫生前欠张华的10万元借款。

文章来源丨江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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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如何偿还?

近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的债务清偿纠纷案,判决颜某的四名遗产实际管理人在管理颜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原告121万余元。

2020年9月,颜某在杀害葛某后畏罪自杀,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了该案件。对被害者家属赔偿事宜进入民事赔偿阶段。经查,颜某的遗产有房屋一套,房屋登记在颜某和父母、妻子四人名下,颜某对该房屋享有25%的份额。2020年12月,葛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颜某的四名继承人在继承颜某遗产范围内,对因葛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四名继承人均表示其作为颜某的法定继承人,均已书面放弃继承颜某遗产,因此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颜某的遗产是颜某与其父母、妻子共同所有的房屋,且由其父母、妻子和儿子实际占有、使用、控制,四名继承人作为颜某遗产不可分割的权利人,即便放弃继承,也应当认定为颜某遗产的实际管理人,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由于颜某死亡,公安机关撤销了葛某被杀案。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适用民事侵权相关法律。被告主张适用刑事附带民事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综合计算原告因葛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21万余元。

最终,靖江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颜某的四名遗产实际管理人在管理颜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原告121万余元。


人民法院报 王 珊

编辑:傅德慧

债务继承顺序及分配

2018年底,昆山法院执行局在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房产的时候,对其中一个具有独立产权的车库也予以了查封,但案外人小孙对此提出了执行异议,执行局在审查后认为该异议成立,解除了对车库的查封。小孙随后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将车库产权变更至其名下,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小孙在诉状中称,其出生于2000年,在自己8岁那年,在相关人员的见证下,父亲老孙与王某某签署了一份车库出售协议,约定以45000元的价格购买王某某位于某小区4号楼006号车库,面积22平米。合同签署当日,老孙就支付了全款,王某某也出具了收款收据。小孙与父亲自2008年起就一直居住在该车库内,直到2013年老孙突患中风,2014年病情加重,丧失活动功能长期卧病在床且神智不清,只能由当时还未成年的小孙悉心照顾。2016年,老孙还是不幸去世,而该车库的产权证却始终没有变更。之后,王某某因与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在法院达成民事调解书,事后又拒不履行,相关房产遂被执行局进行了查封,这也包括了老孙购买的车库。

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孙及其父亲与王某某之间通过车库出售协议等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小孙及其父亲依据约定向被告王某某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王某某则应当继续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按约协助配合过户。2016年老孙去世,小孙系其唯一继承人,故小孙要求将涉案车库过户至其名下,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中,老孙仅支付了房款但并未过户即离世,形式上看,小孙陷入了“无房”可继承的境地。那我们国家法律对此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也就是说,债权也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借贷一方死亡而消灭。债权人死亡后,债权的继承人可继承该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责任,因此小孙要求按照购房合同过户至其名下也就有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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