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5月8日,被告王某、杜某(王某之妻)以偿还杜某所欠银行贷款为由,向原告孙某借款80000元。后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就剩余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又归还原告6500元。
法院判决,王某、杜某共同偿还孙某借款本金43500元。
案例解读:
本案中,被告王某虽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但借款是用于偿还其妻子(杜某)所欠的银行贷款,此笔举债系被告王某和杜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对该借款负有共同还款责任。
对此,我们应当清楚认识到,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于夫、妻和债权人三方法律关系中,夫妻非举债一方的利益固然应得到保护,但是若仅把非举债一方的利益放在首位,则会对债权人一方不公平。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般遵循如下逻辑:
首先,确定举债是否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若否,则考察以个人名义的举债是否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其次,如果既不能认定存在共同意思表示,也不能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需就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进行认定。
本案中,涉案借条虽仅系王某个人出具,但是涉案债务是因归还杜某名义所欠银行贷款所欠,王某与杜某二人系夫妻,王某对该笔债务的来源和使用完全知悉,应当认定为此举债系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认定该债务为王某、杜某双方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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