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合同中开发商违约怎么办,开发商违约属于什么案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于安

武汉合同中开发商违约怎么办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2013年12月底,小李夫妇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该公司购买位于市高新区某小区别墅一套,总价1160万元。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前。2014年1月底,该武汉合同案中小李夫妇就付清了全部房款。然而,买房的喜悦渐渐被苦等不到的交房通知冲淡。直到2014年10月12日,夫妇俩才收到了开发商寄来的收房催告书。此后,在交接过程中又因相关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最终在2015年1月11日才得以最终交付。

该武汉合同案中的小李夫妇认为,应当按照双方签订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即“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按总价款万分之五来算”,从2014年5月20日到2015年1月11日,共计130余万元。而该武汉合同案中开发商则拒绝承担责任,夫妇二人遂将其诉至法院。

该武汉合同案中开发商在庭审中辩称,根据双方签订合同附件中,关于房屋交付的特别约定中存在一条款项,即“在本武汉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时,买受人仍未收到出卖人的一个书面通知的,应在本武汉合同约定的期限满的那一天到出卖人那一方对书面通知进行索取”。对此,小李夫妇表示这是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根本就是在推卸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武汉合同主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补充约定中不得约定与本武汉合同中与内容有差别的出卖方责任的、对买受方责任进行加重或排除买受方权利的条款”,而其武汉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中不仅与该武汉合同的内容相冲突而且条约都是为了减轻开发商的一个责任而且还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并将通知收房的一个义务全部都转嫁给了购房者免除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且实质上免除了某房产开发公司关于通知原告收房的义务,因而该条款无效。该武汉合同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2日收到通知,距离双方约定的2014年5月20日交房日期逾期145天,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为8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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