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如何处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安月可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某医院与张某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张某在医院最低服务年限为10年,若因个人原因离开,需向医院缴纳违约金20万元,每工作满一年递减2万元。2018年3月,张某向医院提出辞职,双方就违约金支付发生争议。

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服务期限的违约责任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依法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本案中,医院对张某进行了入职培训,但该项培训并非专项培训,医院也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其他专项培训并支付了培训费用,因此,仲裁院驳回了某医院关于违约金的请求。

律师提示

很多劳动法专业人士,遇到人事争议也会一脸懵。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为聘用制,事业单位人员有编制,财政拨款,与普通劳动者有一定区别。

笔者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法律适用问题作简要总结,事业单位也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在此不做讨论。

1、人事争议处理程序法律适用

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适用的程序性规定是一致的,即适用《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及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

2、人事争议实体处理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人事争议实体处理,首先应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相关规定,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未作规定的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规定。

3、未开展专项培训,事业单位约定违约金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分析,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事业单位担任服务期限违约责任均无规定,依法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开展专项培训并实际发生培训费用,违约金将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函[2004]30号)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人事争议仲裁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08〕117号)

一、从答复意见下发之日起,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有关案件,在案件处理程序上统一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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