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未满离职要返还安家费吗,服务期不满辞职会怎么样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汪诗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某医院与张某签订《人才引进协议》,约定医院一次性给予张某安家费50万元,张某须在医院连续服务10年以上,否则,张某应双倍返还医院支付的安家费作为违约金。2018年1月,张某向医院提出辞职,双方就安家费返还问题发生争议。

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双方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所约定的安家费与劳动者的服务期限直接相关,如劳动者已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合同已部分履行时,仍然要求劳动者全额返还对劳动者有失公平。另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劳动者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约定可以约定违约金外,其他事项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仲裁院裁决由张某向某医院返还40万元安家费,不支持违约金请求。

律师提示

医院、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高端人才稀缺,用人单位采用落户、发放安家费、住房补贴等方式吸引人才,并约定服务期。但此类高端人才经常在服务期未满时就选择离职或另谋高就。用人单位寄希望于约定费用返还和高额违约金挽留人才,能否奏效?

经笔者案例检索,在双方明确约定安家费返还条件的情况下,大部分判决支持了用人单位要求返还安家费的诉请,其中的大部分判决又倾向于按照实际服务年限扣减安家费,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按相应比例返还。当然,一部分判决认为把安家费和服务期绑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提供专项培训才能约定服务期,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的返还安家费的诉求。

经笔者案例检索,暂无判决支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般认为,除劳动者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约定可以约定违约金外,其他事项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由于劳动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在给予相应待遇的同时约定服务期的风险较高,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笔者建议,将引进才人的待遇问题转化为附条件借款或者附条件赠与,或许能解决人才服务期的问题。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服务期未满离职要返还安家费吗合法吗

服务期未满离职要返还安家费吗怎么办

服务期未满辞职要交违约金吗

服务期未满辞职后果

服务期不满辞职会怎么样

服务期未到可以辞职吗

服务期未满辞退

未满服务期辞职

服务期未满离职要返还安家费吗怎么办

服务期没有满可以调动工作吗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