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岳飞哪年恢复名誉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谈研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岳飞哪年恢复名誉

大家好,由投稿人谈研来为大家解答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岳飞哪年恢复名誉这个热门资讯。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岳飞哪年恢复名誉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恢复名誉是什么意思

存在经济纠纷,不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反而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法院:公民的人格尊严应受到法律保护。

2019年7月13日8时17分,小余打开手机一看,发现曾有工作来往的洪某在某微信群里对自己和丈夫小娄多次破口大骂,并使用了“毒妇”“骗子”“断子绝代”等不当词语。

这骂来骂去,就诉上了法院。

小余和小娄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洪某立即停止侵犯自己名誉权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这场骂战起源于三人的经济纠纷。

小余和小娄是某公司“养XX”业务的省级代理商,洪某曾是同业务的某市级和某县级代理商。刚开始时,因洪某业务量微小、产生分润极为有限,故该公司将其业务量依附在小余和小娄的系统管理后台。该公司将分润统一打给小余和小娄后,再由二人根据比例剥离发放给洪某。

2019年4月,洪某向该公司提出解除代理;5月3日,双方解除一切合作关系。

洪某:小余和小娄没有向自己分配2019年4月、5月的利润,怀疑是被他们贪污掉了!

小余和小娄:5月3日解除合作,4月起分润就不是由我们代为发放了。这笔钱,洪某应该和公司自行解决!

洪某于是在微信群里辱骂对方。

此案由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洪某在微信群中发表的言论是否侵害了小余、小娄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即使洪某与小余、小娄存在经济纠纷,也应当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且是否存在经济纠纷与洪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不存在必然关系。

洪某在微信群中指明余娄二人为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发布“毒妇、骗子、断子绝代”等内容,属于对二人人品作出的负面评价,该用词存在不当之处,根据社会常识可以认定该言论有损二人的名誉。且相关微信群的成员人数众多,相互之间也熟悉,上述不当行为确实会导致小余、小娄社会评价受损。

最后,法院判令洪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某报纸上发文向小余、小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未予支持。

来源:金华法院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方式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辞职,意味着给自己原来的工作画上句号。然而,重庆某建筑公司的王某辞职后却被公司通报定性为内部开除,还在网络上四处传播。王某因此遭到众多议论和调侃,自己的工作生活也陷入困扰。这种情况,法院将如何认定?

时间回到王某在该公司担任主管期间。那时,王某因被人举报违反公司纪律规定而被公司约谈。王某思前想后,觉得自己在公司也待不下去了,便以“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工作”为由提出辞职。本以为事情告一段落,不料几日后,该公司作出通报批评及处罚决定,内容提到:王某身为公司主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规定,现决定予以通报批评,并作开除处理。

该公司将上述通报批评及处罚决定发至公司工作群中。之后,通报还被他人转发至其他多个群聊,逐渐在网上传开,王某因此遭受议论。

王某找到公司要说法,公司却说王某违纪在先,通报属于公司内部正常管理行为。王某认为,公司以不实情况进行通报,损害了其名誉权,遂起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该公司可以按单位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但是,通报批评及处罚决定中处罚事项载明的公司内部作开除处理的表述,与王某提交辞职申请的事实不符。“内部开除”无论是在性质上、问题严重程度或是外界评价上均比“主动离职”对员工个人造成的负面影响更重。公司未将该处罚决定送达给王某,而是发至工作群里,导致其被公司内部开除的失实信息通过网络快速传播扩散,给王某名誉造成影响,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在工作群就发布的通报批评及处罚决定中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向王某赔礼道歉,为王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审判决后,该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封印 精英律师被陷害,如何恢复名誉

劳动者从前公司离职并入职新公司一年后,前公司向新公司发函称“该劳动者在前公司任职时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导致公司亏损严重”,劳动者因此被新公司劝退离职。前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综合考虑该函件内容不实,主观上前公司存在故意心理、客观上实质导致劳动者名誉受损,最终判处前公司出具书面澄清声明。


基本案情

吴某于某销售公司担任公司高管四年后离职。离职后,吴某入职某服装公司担任高管。


入职服装公司一年后,销售公司以吴某在销售公司任职期间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为由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查封吴某的房产。生效判决确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吴某在销售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依法驳回了销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销售公司向吴某现任职的服装公司发送《情况通报》,称吴某在销售公司任职期间存在各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服装公司收到《情况通报》后约谈了吴某,虽吴某极力辩解,但服装公司认为其作为公司高管,公司因此对其已不再信任,希望其能自行离职,最后吴某主动从服装公司离职。


吴某认为其作为职业经理人,销售公司的行为导致其在有限的职业圈内求职困难,侵犯其名誉权,故将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服装公司出具书面澄清声明以为吴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声明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审核);若销售公司逾期未履行,将由人民法院依照吴某申请,选择一家广东省发行的报刊登载判决书主要内容,相应费用由销售公司承担。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刘丽娜


本案中,从主观上看,销售公司在吴某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尚在法院审理阶段,未有确切定论时,就主动向吴某就职的服装公司发送《情况通报》,明显存在故意和过错,而后经两级法院审理均不予认可《情况通报》中所述的内容。客观上该行为导致吴某在服装公司名誉贬损,社会评价降低,最终不得不辞职的后果,销售公司的损害行为与吴某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综合考虑到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及程度,判令销售公司需向服装公司出具书面澄清声明。

良好的职场生态环境需要企业与劳动者共同维护。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信息网络时代,任何未经证实的消息一经发出,就存在迅速扩散的风险,切不可捏造事实、采取过激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甚至作出侮辱诽谤等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黄埔法院

谁为张居正恢复名誉

来源:【新黄河】

新黄河记者:陈彤彤

11月27日,济南法院一则判例引起了彤掌柜的关注,在该案中,男子李某因帮朋友担保借款10万元,被银行征信“拉黑”长达15年。

法院审理后发现,2011年5月18日相关保证期间已经届满,截至目前已超过13年,李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仍然存在,不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消除李某不良征信记录,恢复李某名誉。

快来跟彤掌柜一起看看,这是怎样一桩案例——

众所周知,个人征信相当于一张“经济身份证”,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出现个人不良记录,这张“经济身份证”的持有者将被“拉黑”。

长清一男子李先生怎么都没想到自己竟会被银行“拉黑”,直到近期前往某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才被告知自己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存在不良记录,而且已经录入了15年。

而这一切,皆因李某为他人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而起。

事情还得从2008年说起,李某的“铁哥们”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某银行要求陈某提供担保,陈某遂找到李某,请求其作担保人。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和支持,李某爽快应下此事。

2009年2月23日,陈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万元,2009年5月19日到期后还本付息。同日,李某签订《保证合同》,承诺自愿为陈某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即向借款人陈某发放借款10万元。

合同到期后,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在未向李某主张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即将李某担保此笔借款未还清的不良信息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由于该笔借款至今尚未还清,李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便一直存在长达15年之久。

事发后,李某多次和某银行沟通,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但某银行以案涉借款尚未还清,不良行为一直持续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消除其不良征信记录,恢复自身名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某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虽然该笔借款至今尚未还清,但是李某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应当予以删除。根据《保证合同》约定,2011年5月18日李某保证期间已经届满,截至目前已超过13年,李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仍然存在,不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及时予以消除。

综上,长清法院判令某银行依法如实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信息,消除李某不良征信记录,恢复李某名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彤掌柜有话说:

李某出于情义,为“铁哥们”借款担保,不料却因此上了征信“黑名单”15年,给个人的生活与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给网友们也提了醒儿,用个人信誉担保,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求托人本人是否能够还款,担保后续责任是否能担得起,都应该纳入考量范畴。

该案更令人关注的是,银行为索取10万元欠款,未向借款人主张权益,却把担保人拉黑多年,导致担保人陷入无解,只得通过司法途径求助摆脱困境,这种让“好人”难为的局面,也属实令人感到唏嘘。

美编:李嘉林 编辑:韩璐莹 校对:冬平

本文来自【新黄河】,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岳飞哪年恢复名誉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