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帅与AABB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参考案例:(2012)杭江民初字第1321号
小帅系在校大学生,于2011年12月开始在AABB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导购员一职。
入职后,AABB有限责任公司与小帅口头约定了工资待遇、社保福利等事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间,AABB有限责任公司仅支付小帅工资13000元并未替其缴纳社保。随后AABB有限责任公司又以降低亏损、节省开支为由辞退小帅。
小帅认为AABB有限责任公司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随意开除员工的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AABB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自己是小帅勤工俭学的实习单位,小帅系在校大学生,在校学生与企业不构成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了小帅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小帅入职时与AABB有限责任公司明确约定了岗位、报酬,小帅系以就业为目的到AABB有限责任公司工作,AABB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系小帅实习单位,仅以小帅系在校大学生为由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采信,故小帅与AABB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请求中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事宜予以支持。
律师解析:
大学生普遍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满足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要求,但涉及到大学生订立劳动合同的案件仍需从大学生“打工目的”区分认定。
1、大学生“打工”若是以学习为目的,如:勤工俭学,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对于企业来说这种情况的大学生并非“稳定员工”,此时企业与大学生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若为企业提供与正常劳动者相同的上下班劳动,并接受企业管理的,并且大学生是以就业为目的前往企业进行工作,企业应当与大学生之间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方需注意的是虽然录用勤工俭学的大学生或即将毕业的大学生进行工作可以节省部分的人力资源,但我国大部分地区无法为在校大学生办理社会保险,若未毕业的大学生在企业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企业将承担较大赔偿风险。
相关法条
《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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