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分割律师——子女在父母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拆迁所得归谁享有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唐爽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某强、王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刚按照遗嘱继承两居室安置房一套。

事实与理由,王某军(于2017年2月25日去世)与张某丽(于1997年8月去世)系夫妻,生有王某刚、王某山、王某梦、王某兰、王某慧、王某冰、王某莲共七个子女。王某强系王某刚之子,张某珍与王某山(于2018年2月28日死亡)系夫妻,生有一子王某辉。

2011年7月6日,王某军与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位于门头沟区6号(以下简称6号)的房屋全部被征收,其中包括平房一间(公房),面积43.23平方米;自建房3间,面积为55.66平方米(按照自建房面积的60%计算所得),被征收房屋面积共计98.89平方米。给予的补偿利益包括安置房三套(两套两居室和一套一居室)及补偿款。

2019年12月24日,我们全体继承人选定了三套安置房,由于家庭出现矛盾,房屋征收部门未将房屋发放,待法院判决后,按照判决发放房屋。由于张某珍、王某辉提供了王某军的遗嘱,经鉴定遗嘱是王某军书写,故我方同意按照遗嘱处分财产。遗嘱中明确一套两居室及补偿款4万元归王某刚所有,那么就应该按照遗嘱办理。另外,6号全部房屋被征收之前,王某刚和妻子张某珍及儿子王某强共同与王某军在此长期居住,其中自建房由王某刚出资所建。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存在周转费,王某强、王某刚均是在册人口,房屋周转费应当有我们的份额。从2017年至2019年12月期间,王某刚、王某强每人应该得到周转费29533元。

被告辩称

张某珍、王某辉辩称,对6号全部房屋被征收及所得相应利益没有异议,该利益为王某军的遗产。王某军留有遗嘱,应当按照遗嘱分割财产。张某珍、王某辉共同继承一套两居室。

王某冰、张某立辩称,对6号房屋被征收所得利益没有异议。我们系母子关系。6号房屋被征收的自建房中,有一部分是张某立出资所建并居住至拆迁。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按照遗嘱分割,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对全部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协商解决,我们要求分得两居室房屋一套,我们给其他继承人50万元的补偿。不同意遗嘱中给我一居室,我拿出10万元的分配方案。

王某兰、王某莲、王某慧、王某梦辩称,同意给王某刚一套两居室安置房,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首先,我们认为此案为法定继承纠纷,对原告起诉的分家析产纠纷案由有异议,同时王某强不应当为本案原告,其无权参与诉讼。其次,虽然王某军的遗嘱经过鉴定,落款签名由其本人书写,但通篇遗嘱内容是否为王某军书写并没有鉴定确认,而且王某军身患脑梗塞疾病,不能确定该遗嘱系王某军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全体子女均尽到了赡养王某军的义务,王某军生病后,由我们子女轮流照顾,所以我们不认可遗嘱。我们的意见:给王某刚一套两居室安置房,剩余财产我们其他子女平均分割。

本院查明

王某军与张某丽系夫妻,生有王某冰、王某梦、王某文、王某莲、王某兰、王某慧、王某山、王某刚共八个子女。张某丽于1997年8月13日因病死亡,王某军于2017年2月25日死亡,王某山于2018年2月28日死亡。王某山与张某珍系夫妻,生有一子王某辉;王某刚与张某珍系夫妻,生有一子王某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张某立系王某冰之子;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王某文于1980年与他人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1982年王某文因病死亡。之后由家人安葬在北京天山陵园。

王某军系A单位的职工,其妻张某丽是B单位的职工。6号全部房屋包括公房及自建房,公房系王某军于1985年12月12日开始承租A单位的房屋,王某军夫妇一直在此居住,王某刚自幼直至结婚生子,同父母在此居住。在公房周围有自建房屋,系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陆续自建房屋。该自建房屋由王某刚一家及张某立分别居住使用。

王某刚、张某立均主张对自建房出资,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张某珍、王某辉认为王某军在世时自建房屋,应当属于王某军的房产;王某兰、王某莲、王某慧、王某梦共同认为自建房征收所得利益应当由王某军的继承人平均分割。

2011年7月6日,王某军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订立《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房屋征收时,王某刚主张的出资所建自建房屋及张某立主张的出资所建自建房屋均在征收范围内。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1号房屋的相应权利归王某刚享有;

二、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2号房屋的相应权利归张某珍、王某辉共同享有。

三、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3号房屋的相应权利归王某冰、王某莲、王某梦、王某兰、王某慧共有,每人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

四、驳回王某刚、王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6号房屋系王某军承租的公房,其妻张某丽死亡之后该房屋被征收时,房屋所有权人放弃产权给予承租人王某军,故房屋被征收所得利益不属于王某军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王某军的个人财产,王某军去世后,由其继承人继承。

6号全部房屋征收前,王某军及其子女为解决居住问题,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自行在公房周围自建房屋。房屋征收时,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自建房面积的60%及公房一起征收,确认相应利益。自建房依附于公房所建,依赖公房被征收并取得了相应利益,自建房所得利益不能从整体利益中剥离后单独存在。故6号房屋被征收所得全部利益,按照王某军的财产予以处理。

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王某军书写的《我的财产分配》属于遗嘱,理由如下:第一,从形式上看,《我的财产分配》是王某军亲笔签名书写的财产分配意见,经司法鉴定确认是王某军本人签名,注明了年月日,故《我的财产分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法院予以确认;第二,从内容上看,《我的财产分配》对王某军名下房产、工资、拆迁款等全部财产进行了分配,而且有“养老问题”、“百年后”、“承担后事”等用语,并充分考虑了七个子女的所得份额,但王某军生前均未对上述财产进行一一分割,故其内容本质上属于对自己死后财产的处分。《我的财产分配》属于遗嘱,应按照该遗嘱处分王某军的遗产。

在王某军遗产分割之前,王某山死亡,王某山应继承王某军遗产的份额转由王某山之妻张某珍、儿子王某辉共同继承。

王某军生前已给王某刚、王某冰补偿款,系王某军对自己财产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遗嘱内容没有冲突,不影响遗嘱继承。

王某军的遗嘱中写明一套两居室安置房归王某刚。在庭审中,王某刚要求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1号两居室房屋归自己所有,不影响他人的利益,法院予以支持。王某冰、张某立不同意王某刚获得两居室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选房协议书中确定两套两居室安置房的具体位置,在王某刚选择一套后,法院按照遗嘱确认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2号房屋归张某珍、王某辉共有。

因王某冰不同意接受一居室房屋并拿出10万元,故按照遗嘱的意思表示,王某冰、王某莲、王某梦、王某兰、王某慧分割北京市门头沟区3号房屋出售所得款,但是房屋尚未出卖,故法院确认该房屋由王某冰、王某莲、王某梦、王某兰、王某慧共有,每人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

需要指出,三套安置房尚不能确定具体房屋权属登记时间,故仅就安置房的相应权利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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