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受托支付是什么意思,宁波银行受托支付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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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受托支付是什么意思
分两种情况,一是抵押贷款,二是信用贷款。
如果是抵押贷款的话,那就没有问题。
抵押贷款是受托支付的方式,只需要提供身份信息,银行卡号,以及开户行即可。
而且是超过30万以上的金额,大部分银行都需要提供受托支付的账户。
受托支付是经常出现在经营抵押贷里的流程,银行为了资金回流的风险,所以要求第三方收款的账户。
银行贷款的金额要转给第三方账户的原因就是为了防止滥用贷款,在贷款人去贷款的时候,银行会要求贷款人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才可以发放贷款金,但是在发放贷款金的前提条件就是贷款人已经提交了贷款用款证明,而银行在放款时又没能够提取到贷款人的贷款用款证明,这样的话就不可以把贷款打到贷款人的账户中去,这种时候就要用一个过渡账户,也就是第三方账户,先把钱打给第三方,然后第三方再将钱打给贷款人。
贷款到账后,一般下线取款,然后在换个银行存进去,这笔贷款资金差不多就算断流了。
这种情况是银行规定的,而不是贷款中介要求的。
但如果是信用贷款让你提供放款卡,你就得注意了。
信用贷款一般都说让借款人找一个人提供放款卡、收款人、加分人、紧急联系人等,并且承诺不需要任何形式的担保和签字。
但在那些不良中介的一步步诱导下,慢慢的引诱找来的那个人签字或人脸识别。
这就是ab贷。
这是贷款中介要求的,而并非银行要求。
AB套路贷顾名思义,就是借款人分为A、B两个角色。
其中A是初始借款人,由于A资质较差,是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的,当A的情况找到银行或正规贷款中介时,基本都会遭到拒绝,甚至有的A连网贷都已经点不出来了。
而对于不良贷款中介来说,这是不错的盈利方式。
不良贷款中介抓住了借款人A征信差又急需用钱的心理,让A找到一个自身资质较好的B作为担保人、收款人、加分人、紧急联系人等,B以为自己仅仅是个“加分项”,没有实际风险。
但实际上,在不良贷款中介的操作下,B变成了最终的借款人。
总之,如果你朋友办理的是抵押贷款,那么看你自己愿不愿意帮忙;
但如果是信用贷款,建议告诉他这是套路贷,劝不回头就无需在多管了,很多人看见“中介出的贷款额度后”就神志不清了。
例如这种
这些图基本上都是他们P的图,你想要什么额度和什么利息,没有PS做不到的。
一定要注意信用贷款的受托支付和让你找第三方人!
贷款虽简单,套路需谨慎!
1.如果负债结构乱,贷款利息高,有想整合债务的想法;
2.如果还贷压力大,只能靠拆东墙补西墙维持现状;
3.如果近期想办理贷款,又怕贷款路上踩坑或被坑。
我是小潘,有问必答,日常分享关于贷款那些事儿,怕套路关注我。
尽我所能,为你解惑。
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是什么意思
受托支付有真假之分。
我先给大家讲个故事吧:
我去了一家贷款中介,当天整完流程后,第二天,中介给我打电话跟我说,审批流程已经过去了,等审批... ...
第二天上午来电话给我说你这个贷款系统评分太低了,需要找个第三方收款人进行拉高评分才能放出来。后面又跟我说,下款的方式是受托支付,让我带个朋友去放款,钱下来会打在他的账户上,他在转给我。中介说:你的朋友要有公积金或者社保或者个税三个最起码满足一个,缴存满一年或者按揭房子还了一年确保他是低风险账户。
客户反馈
这就是假的受托支付,是AB贷的套路。
AB贷,俗称“人情世故贷”,是一个靠忽悠偷换概念来帮助没有资质的客户贷到款的套路贷款里最令人发指的一种。
表现形式为:
1,需要用到B(第三方)的资质;2,上B(第三方)的征信;3,款放到B(第三方)的账户里再转给A;4,B(第三方)要去银行面签;5,A实际还款,转到B(第三方)账户里再划扣。详细介绍:AB贷的套路介绍
AB贷的危害:
一旦还款人A不能及时还款,B(第三方)将不得不自行负担贷款,如果资金周转不灵,将面临征信逾期。AB贷还可能涉及违法违规问题,如挪用贷款、部分机构无贷款业务资质违规发放贷款等,部分情形很有可能涉及诈骗罪真实的受托支付:
在银行的某些贷款产品中,确实是存在受托第三方支付的情况,比如:
1.房产抵押的经营贷:
因为涉及到大额资金进出,为了贷款资金管理,很多时候确实需要第三方人员收款过账,但是产品要求的第三方收款人员基本都是家人,亲戚朋友等绝对信任的人担任的,而且当场进柜台当场放款转出,几乎不存在风险;
2.房子的装修贷:
房子装修贷审批过后,金额比较大的,因为涉及到金额比较大,加上银行对于资金使用方面的考虑,会直接把这笔装修贷放款到所对接的这家装修公司的账户作为装修专项资金使用,可以证明资金用途;其中对于装修公司的资质也是会有审核,装修合同,购房发票,房子所有人信息都确认过且下户拍过照片的情况下才会放款。
受托第三方会受到影响吗?
不会的,这种第三方收款的受托支付方式,跟第三方没有任何关系,只是辅助银行资金管理的收款方而已,银行也不会针对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资料上征信等,而如果后续银行在贷后管理时如果发现了还款人的问题,也是只有借款人一方承受责任,不会牵扯到第三方。在第三方进行受托支付的时候,会需要第三方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确定这张卡正常使用,不会出现封卡降低支付或者转账额度的情况。而且也不会查询第三方的资质征信。
该说不说,哪怕朋友或者家人让你帮忙贷款这种明说的,也是有信任在的,而这种被坑着背上债务的行径着实更为可恶。
受托支付是什么意思供方需要担责任吗
客户向银行办理贷款后,银行通过两种方式放款给客户,分别是“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对于支付方式的选择我们老百姓一般不用做选择,而是银行提前设好的规则,客户经理自己会核对这些信息。
(一)受托支付的界定
信贷是银行的基础业务,同时也是银行信用风险隐患的源头。受托支付是银行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管理,有效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的重要工具。
那什么是受托支付呢?
受托支付,又称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银行为了降低贷款被挪用风险,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或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贷款发放流程。
例如,老百姓(专业术语叫借款人)去银行办理住房贷款,银行为了降低借款人信用风险,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贷款,银行信贷审核通过后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开发商(一手房)或其他卖方(二手房)。
又如,某银行向某企业发放固定资产贷款500万元,支付方式为定向受托支付,支付对象为某建筑单位。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及付款委托书,将贷款资金通过受托支付方式转至某工程建设集团账户,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履行完毕。
不过,受托支付在操作中,还有个小细节需要注意。贷款银行在同意借款人的申请后,一般首先会把资金发放至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处开立的贷款专户(实践中,该账户可能是银行为借款人开立的内部户,而不是一般的银行结算账户),然后在一定期限内从贷款专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银行账户。
关于受托支付期限,2009年《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贷款银行原则上在贷款发放当天(且最迟不晚于下一个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该时限规定通常将难以满足借款人的前述需求。新修订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将固定资产贷款的受托支付时限原则上规定为五个工作日(且最长放宽至十个工作日),并明确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支付时限。调整后的受托支付时限规定,赋予借贷双方较大的灵活度,有利于借款人合理安排贷款资金的发放时点和对外支付时点。
(二)自主支付
1.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的适用范围
与受托支付相对应的支付方式,是“自主支付”。自主支付,又称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2.自主支付下资金流向的监控
无论是受托支付还是自主支付,银行均要对贷款资金的流向和用途进行严格监督管控,防止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因此,即使是借款人自主支付,也不是说借款人可以不受贷款合同约束,自由支配贷款资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将已审批的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借款人专用账户后,仍要对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的情况进行监控。
从近年来银行监管处罚案例来看,针对自主支付资金用途和流向银行监控不力的问题比较突出。例如,对30万元以下可以采取自主支付的小额消费贷款,银行在信贷审批环节,对借款客户提供的用途证明材料真实性审查不严;在贷后管理阶段,未能有效跟踪贷款资金流向,导致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三)选择哪种支付方式
至于具体贷款合同应适用哪种支付方式,则需要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以及信用状况以及贷款业务品种、贷款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例如,根据新版三个办法,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于个人贷款,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四)新版三个办法
2024年2月2日,国家金管总局发布经修订后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统称“新版三个办法”),新版三个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将同时废止。新版三个办法对贷款受托支付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例如,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灵活性等。
比较“新版三个办法”与“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新版三个办法延续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设定的“单一交易对象”和“单笔支付”的基本框架,但其中《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取消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总投资5%”的受托支付金额标准,且《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将受托支付的固定金额标准统一调整至1000万元人民币。
新版三个办法优化调整受托支付金额标准,是适应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它扩大了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适用空间,借款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因此也有了更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
受托支付是什么意思是保证人吗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货物一批,约定乙公司开具发票后三天内甲公司支付货款。但是,三天后,甲公司资金紧张,无力付款,于是甲公司与乙公司商量,由其子公司丁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同意。
这种情况是委托付款,即甲公司委托丁公司向乙公司付款。这种委托付款会不会产生税务风险呢?只要签订了三方协议,一般不会。所谓的税务风险可能会是虚开发票风险,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风险。我们说是不是产生这些风险,要看这项交易的三流或四流是否一致,所谓三流就是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四流呢,就再加上一个合同流。发票流一致有一个基本的原则,是不能违背的,那就是谁卖东西谁开票,谁买东西谁接受发票,简称谁卖谁开谁买谁受。具体到这个案例,甲公司购买货物,乙公司销售货物,只要是乙公司开出的发票的购买方是甲公司就符合发票流合规。一般情况下,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就符合资金流一致的规定。但是甲公司委托乙丁公司向乙公司付款。这就产生了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进行抵扣或者是会被判定为虚开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文件的精神,这个是允许抵扣进项税并且也不会被判定为虚开。
你局《关于诺基亚公司采用总公司对北京、江苏和东莞三个地区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实行统一结算方式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文件说,这种结算方式不属于国税发[1995]192号文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这个第三款是怎么规定的呢?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也就是说,在1995年的时候,由于增值税政策刚开始执行,漏洞特别多,为了堵住漏洞而做出的稍微有点过分的规定,但随着税制体系的完善,发现这样规定会严重影响到市场交易的活跃度,所以就逐步放宽了这个规定,对付款方并不规定那么严格了。在以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这两个文件中也有关于这个问题的表述。
但甲公司委托丁公司向乙公司付款,必须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把丁公司关联到这个业务交易链条当中来,以便符合这个税收政策的本义。如果说没有三方协议,仅仅是丁工是莫名其妙的打了一笔款,乙公司就把这个应收账款给抹平了,很有可能就会产生税收风险。可能就是被判定为乙公司销售货物给定丁公司,但是能把发票开给了甲公司。
这个三方协议怎么签呢?其实也很简单,只需要几条就把这个事说清楚就可以了。
我们再来看委托收款。
假如A 公司是乙公司的子公司,由于乙公司近期法律诉讼比较多账户被查封,又想马上向甲公司收回这笔货款。那就委托A公司向甲公司收款。那这种情形是有没有税收风险呢?根据1995年192号文件第3款的规定,是不允许这种收款方式的。因为甲公司作为货物的购买方,必须将款项支付给开票的乙公司,而不能够支付给乙公司以外的A公司,否则,就违反了”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这样一个强制性规定。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1995年192号文件所说的只有是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和支付运输费用。现在都已经营改增了,并且明年要实行新的增值税法。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已经远远超过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和支付运输费用。比如说这个咨询服务、贷款服务、现代服务这些服务类的交易他是不是可以由开票方以外的纳税人去代为收款呢?这个还需要进一步的关注税收政策。
委托收款不可以,那么委托发货能不能行呢?
假如说乙公司是东北的一家钢铁企业,甲公司是云南的一家建筑企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的这批钢材的乙公司有,但是乙公司在四川的子公司也有,那能不能由乙公司委托在四川的子公司b公司向甲公司发货呢?
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这种委托发货的交货方式真的不少,总不能为了税收上的绝对合规而去支付高额的运输费用啊,比如从东北往云南去运送钢材比在四川向云南运送节约的费用要多得多啊。不过在增值税管理上面,这就叫做票货分离,是有很大的税收违法风险的。那到底委托发货这种方式到底能不能做呢?做是能做的,但是得把合同设计好,必须把发货一方涉及到购销合同里面去。描述清楚结算方式。如果 B公司不在这个购销合同当中,那这就是标准的票货分离,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也很有可能被判定为虚开发票。
总结一下,在日常生产经营当中的购销交易中,委托收款这种方式是不允许的,但对于一些服务是不是可以委托收款还存在争议?委托付款是可以的,但是应当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由付款方而不是由受票方去向销售方付款。委托发货这种形式尽量不要做,非得要做的话,就要把发货方设计到购销合同当中,以便让他参与到交易当中,从而排除虚开发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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