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意思,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例子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郝依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意思,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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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我不认同“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有有效和无效两种效力”的观点,同时解释了效力待定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本文来解释一下可撤销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我通过一个案例探讨这个问题。

以重大误解为例:张三家里有一幅看上去很普通的旧画,某天,他在整理杂物时,误以为这是一幅没有价值的作品,便随手将其扔掉,然而,这幅画实际上是一幅名家的真迹,慧眼识宝的李四捡了这幅画,并以10万元的价格将其卖给了王五,张三得知后,后悔不已。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实施了一个抛弃动产所有权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扔掉这幅画,张三对标的物产生了错误认识,误以为这是一幅普通的作品,而实际上它是一幅名家的真迹,根据一般理解,如果张三没有产生这种错误认识,他绝不会丢弃这幅画,因此,张三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误解,张三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张三申请撤销该行为,那么他抛弃名画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然后,李四拾得该画的行为将不再被视为拾得无主物,而是拾得遗失物,相应地,王五也无法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获得该画的所有权,除非张三对该行为进行追认。

总结,不要认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没有可撤销的效力,或者认为其没有意义,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限定单方民事法律行不可撤销,而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重大误解可能导致行为人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行为,可能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也可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法律赋予的撤销权则为行为人提供了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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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鲁法案例【2024】512

(图源网络 侵删)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普遍对于一方单方委托所作出的书面鉴定意见的效力提出异议,认为需要重新鉴定。那么单方委托作出的书面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是否必然需要重新鉴定呢?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9日,原告张某借用被告甲公司资质与被告乙村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承建乙村小康楼建设工程;2013年1月18日,张某、宋某(案外人)与甲公司签订《工程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书约定:案涉工程由张某、宋某承包,甲公司根据发包方(乙村村委会)付款情况按比例支付给张某、宋某。2013年1月22日,张某与宋某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承接案涉工程,并共同出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协议签订后,宋某未按约定投资。2014年1月9日,张某就案涉工程部分工程款的支付提起诉讼,但请求支付的款项未包含阁楼、阳台、基础超深部分对应的工程款,经生效判决认定,原告张某为乙村小康楼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判决甲公司与乙村村委会支付张某工程款5448036.61元及利息。2022年 9月23日,张某对乙村小康楼阁楼、阳台、基础超深工程委托丙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审计确定的工程造价为1931802.55元。2023年1月28日,张某向山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与乙村村委会支付其建设施工的阁楼、阳台、基础超深部分工程款1931802.55元。
庭审中,被告乙村村委会不认可原告张某单方委托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并当庭主张对工程造价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审理

裁判观点:关于原告单方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能否作为认定本案工程造价的依据。首先,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审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是由原告张某诉前单方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被告乙村村委会不认可该报告书,但是经法院释明后,被告乙村村委会虽在庭审中主张对工程造价申请鉴定,但是并未在指定的期间提交鉴定申请,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报告存在程序违法或者结论缺乏依据等不应被采信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本案中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丙公司,也是乙村村委会在另案中对已施工完成的案涉乙村小康楼其他工程造价委托审计的机构,该机构及审计人员均具有相应的资质,该造价咨询报告书中也说明,报告所依据的合同、图纸系乙村村委会在2014年6月委托审计时提交的,材料报价系乙村村委会提供,综合上述分析,该报告系具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根据专业技术知识所作出的报告,鉴定材料来源于被告乙村村委会,故原告诉前单方委托所形成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能作为认定本案工程造价的依据。
裁判结果: 一、被告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某工程款1931802.55元及利息(以1931802.55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乙村村民委员会在欠付工程款1931802.55元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运用的越来越多,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建工纠纷等领域。法律并没有作出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规定,当事人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其单方委托所形成的书面意见作为一种书证证据形式,应当被允许。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自行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形成的书面意见并不等同于民诉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单方委托所出具的书面意见在程序上具有非正式性的特征,可能存在利己性和利益驱动性,且鉴定材料亦未经质证,无法确定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故对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委托出具的书面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应着重围绕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鉴定材料是否具备真实性、鉴定过程是否合规合法、结论意见是否符合逻辑和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于经审查,书面意见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依据。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如鉴定人书面回复无法解决争议,人民法院可通知鉴定人出庭。
经法院审查,鉴定意见存在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如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或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据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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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苏建 朱孝乾
来源:山亭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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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八年后申请执行,还能要到钱吗?

将空调外机放在自家飘窗顶上,被楼上邻居起诉 飘窗上方机位谁能用?

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成立、生效、失效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命周期的三个事件(我没找到专业资料解释它们叫什么,但我觉得称之为“事件”很合适),成立是起点,失效是终点。要特别注意成立、生效、失效和效力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可以看我的另一篇文章,本文主要分享三个事件的细节,对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不再赘述。最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同,可以对照合同来阅读文本,这样可能更好理解。

(一)成立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单方意思表示时成立。举例:合同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摁手印后合同就成立了,这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立遗嘱人完成遗嘱的订立,遗嘱就成立了,这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的事实情况决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四种效力: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关于效力的具体内容下次单独分享。


(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指产生法律效力(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约定来行事,否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产生而不是在成立时产生,因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

1.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成立时的效力:

有效:成立时有效则生效;

无效:成立时无效则永不生效;

效力待定:被追认则自始有效,拒绝追认则自始无效;

可撤销:被撤销则自始无效,不撤销则自始有效。

2.附特殊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期限):成立时并不生效,直到特殊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两方面:

1.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民事法律行为约定的义务;

2.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双方签订合同,一旦合同成立,双方都必须尊重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事实上,第1个法律约束力自生效时产生,而第2个法律约束力自成立时就产生了,因此,对于附特殊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成立时并未生效,但在成立后、生效前也存在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即第2个法律约束力)。


(三)失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失效指失去法律效力(法律约束力),注意:失效不等于无效,因为无效是一种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就决定了效力,如果效力是无效则永不生效,不生效就不存在失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失效时间:

我认为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有清晰的失效时间:

1.民事法律行为被解除则失效;

2.附特殊失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附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附终止期限: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抛弃动产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形,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无故辞退要承担什么责任?哪些情形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者经济赔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应该怎样操作?

电视剧《婚内婚外》中,老宋手术痊愈后上班,看到总经理胡成与员工一起用午餐,主动过来打招呼,先是提示胡成小心酱料溅到身上,又说胡成戴浅色领带不如戴深色稳重,他没想到,几句闲聊让自己丢了工作。

剧情回顾

胡成:身体恢复怎么样?

老宋:我想着咱们公司这么多新产品要上市,我这也放心不下,我得赶紧过来了。

胡成:那你可是多虑了,我们公司这么多员工,不差你这一个,我觉得你该休息就好好休息,回家去吧,也给年轻人一些展示才华的空间。

看剧有疑

剧中,胡成将员工老宋的关心看作对自己的“指手画脚”,将老宋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无故辞退要承担什么责任?哪些情形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者经济赔偿?

法官释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祎慧说,只有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张祎慧:一种是过失性辞退,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

第二种是无过失性辞退,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种是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剧情回顾

周伟:老宋是咱们一起打江山的元老,你要不要再考虑考虑?

胡成:我给他的补偿金还不够吗?

法官释法

显然,剧中的老宋虽然患病,但医疗后已经恢复了正常工作,是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被胡成污蔑身为高管,却怠于安逸、中饱私囊。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支付经济赔偿。北京三中院法官助理林鑫指出,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林鑫:经济补偿是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保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基本生活,因此除了因劳动者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等少数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均应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赔偿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因此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二倍。

剧中,胡成签下了一个大项目,非常开心,为不影响公司上市,决定与老宋和解。张祎慧说,生活中,劳动争议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对用人单位的长期发展、员工关系的维护等方面都具有积极影响。

张祎慧:这种和解解决劳动争议,对于劳动者而言,方式更加灵活便捷,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协商定制灵活具体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方案。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避免冲突进一步加剧,企业也可以借此契机了解员工的需求,优化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效率。所以说和解确实有助于从根源上消解矛盾。

剧情回顾

秦灿:我觉得很惭愧,我看着我的客户经历不公,却无法给他提供更实际的帮助,作为他们的律师,我只感到无能为力。

看剧有疑

剧中,律师秦灿为委托人老宋的劳动争议纠纷做了充分的准备,但最后老宋还是出于现实需求选择了与公司和解,秦灿向律师事务所提出辞职,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要怎样操作?

法官释法

生活中,劳动者转行、“跳槽”是很寻常的事情。林鑫说,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林鑫:劳动者择业自主,有权在就业市场自由流动,从而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一般而言,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设置期限的目的是保障用人单位招用新人和调整岗位,避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在试用期内劳资双方双向考察,因此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就可以辞职。

林鑫提示,在特殊情形下,劳动者的辞职会受到一些限制。

林鑫:例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即使离开原工作岗位,劳动者应继续保守合同约定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相关保密事项。如果存在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离职后也应继续遵守。

张祎慧提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循诚信原则,避免“投机入职”。

张祎慧:在我们审理的一起离职纠纷中,双方签订协议,企业为劳动者小王办理落户事宜,小王需要在原告企业工作满五年,如果提前离职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后小王因自身原因未满服务期离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他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且给原告企业造成相应损失,所以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眼提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健康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解除劳动关系应按法律规定进行,否则要对劳动者作出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

责任编辑:丁超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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