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第三方借款的情形很常见,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第三方借款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民法典》出台后,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保护了对借款不知情的一方,避免了夫妻一方借款,共同债务一刀切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常见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情形如下:
1.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签名的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借条对外借款,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名义+家庭开支。例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用于子女上学”等用于家庭开支的借条同时也实际用于家庭开支的情形,则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个人名义+另一方事后追认。例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另一方在事后对该笔款项进行追认,则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开支+用于家庭开支(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例如,夫妻一方虽然以个人名义借款,该款项超出了家庭日常开支所需,但该行为属于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所获利息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这一行为,债权人在诉讼中应进行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开支,但一般情况举证较为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用于家庭开支,应从借款对象、借款时间、借款数额、借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审查。另外,在离婚纠纷(对内)和债务人对夫妻的诉讼纠纷(对外)两种诉讼中,举证责任区别很大,常常因举证程序错误,导致案件败诉时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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