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的正确范本,代书遗嘱见证人的要求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尤仪月

代书遗嘱的正确范本,代书遗嘱见证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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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有效的4个条件

遗 嘱

立遗嘱人姓名:xxx 性别:xx 出生年月日:xxx 民族:xx 住址:xxx

为了 ____________,特请 __和 __作为见证人,并委托 ___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遗嘱如下:

一、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价值、位置及特征:

二、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的处理意见:

三、其他:本遗嘱一式 份,由 ___ 保存。

立遗嘱地点:___________

立遗嘱时间:___________

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代书人:____律师

____律师事务所x 年 x 月 x 日

代书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代书写遗嘱。在代书遗嘱的继续纠纷中,代书遗嘱的效力及认定是十分关键的。

代书遗嘱怎么写才合法有效

鲁法案例【2023】275

一份“代书遗嘱”
让堂兄妹对簿公堂
这份由他人代书的遗嘱是否有效?
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家住兰陵县某村的张某远老人去世后,其侄子张甲拿出一份代书遗嘱称,老人生前由其照顾生活起居和医疗陪护,因此老人立下遗嘱,由张甲继承其房屋3间、责任田1.8亩,且去世后丧葬由张甲主办。老人遗留的房屋现由老人的养女张乙占用,为此张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真实、有效,并要求张乙将涉案房屋、责任田交付给张甲。

老人的养女张乙则表示,其自幼由张某远抱养并以父女关系登记户口,出嫁前一直随父亲生活,父亲生前饮食起居及住院期间多由自己照料,根据法律规定,自己享有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及涉案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甲系案外人张某远的侄子,张乙系案外人张某远的养女。案外人张某远于2021年4月22日立下遗嘱,明确其去世后3间房屋及1.8亩责任田由张甲继承;3万元现金除后续治疗、去世送殡等费用后,所剩余款由张某文、张某明、张乙平均分配。遗嘱由刘某代书,张某远及证明人曹某、刘某、杨某均在遗嘱上捺印确认。
法院认为,该案存在两个焦点:一是代书遗嘱是否真实、有效;二是遗嘱中处置的各项遗产能否被合法继承。
针对焦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张某远遗嘱由曹某、刘某、杨某见证,由刘某代书,刘某、杨某均在遗嘱上签字捺印,张某远、曹某因自身原因未亲书签名,但均在遗嘱上其名字处捺印。该遗嘱形式上虽有轻微瑕疵,但结合庭审中三名证明人均到庭证实了该份遗嘱的形成经过及遗嘱的大致内容,可以证实该遗嘱系张某远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涉案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焦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本案中,涉案房屋为位于兰陵县某村的3间自建房,有临沂市村镇私房所有权证证实,系张某远合法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故当张某远已死亡并注销户口,张乙亦已婚嫁且户籍迁出后,1.8亩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取得基础全部消灭,因此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处理,遗嘱中关于1.8亩责任田的部分无效。
法院依法确认,除“关于责任田1.8亩由原告张甲继承”外,张某远代书遗嘱中其他内容为有效遗嘱;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张甲所有,被告张乙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案涉房屋返还给张甲。被告张乙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遗嘱人不识字或生病不能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作出相应规定,本案中的代书遗嘱形式上虽有轻微瑕疵,但结合庭审中证人证言,可与代书遗嘱内容相互印证,故涉案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法官提醒,遗嘱生效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要件,尤其是代书遗嘱,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难以得到保证,导致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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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李晓萍
来源:兰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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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为处理好身后事,老人生前留下三份代书遗嘱并录了视频,意思大致都是由妻子继承遗产,但老人去世后,儿子却认为遗嘱无效。为此,母子闹上法庭。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1

儿子质疑三份遗嘱

张红和王涛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王霞、一子王军。2013年3月,王涛去世。王涛去世前曾立下三份代书遗嘱,将两套房产中属于自己份额全部指定由妻子张红继承。但对这三份遗嘱,张红和王军产生了争议。张红向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提交了三份遗嘱及立遗嘱过程中的一张光盘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三份遗嘱的核心意思是,在其百年之后,名下财产全部由妻子张红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但王军对张红提交三份遗嘱的真实性均有异议,认为遗嘱中没有被继承人王涛的签名,且原告张红亦认可三份遗嘱的签名均不是王涛本人所签,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由被继承人本人签名,因此该三份遗嘱不能采信。对原告张红提交光盘是否经过剪辑无法确定,且无法提交原始载体,从光盘内容也可以看出所谓的遗嘱是事先有人打印好的,并非按照王涛的陈述打印的,尽管有人向王涛宣读,视频中有王涛点头的镜头,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王涛完全理解了遗嘱上的法律意义,其是否能了解自己行为后果均不清楚。

2

代书遗嘱有见证人在场见证

张红提交被继承人王涛遗嘱三份,该三份遗嘱从遗嘱的形式上看,均属代书遗嘱。该三份遗嘱中被继承人王涛意思表达基本一致,即在其去世后名下财产由原告张红继承所有。从该三份遗嘱的形式上看,均由两名见证人、一名代书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两名见证人进行见证并由三人在遗嘱上签名,由立遗嘱人捺印;该三份遗嘱的两名见证人均已到庭证实该三份遗嘱内容系被继承人王涛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尽管被告王军认为三份代书遗嘱因被继承人王涛未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通过2010年12月29日录像能够看出系因疾病原因导致王涛行动不变而未能亲自在遗嘱中签名。但立遗嘱时王涛本人意识清醒,明确表示认可遗嘱内容,并由其本人在该遗嘱中捺印。所以三份代书遗嘱形式上虽有轻微瑕疵,并不影响王涛对其去世后遗产处分所做的意思表示。法院确认涉案三份遗嘱是王涛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该遗嘱在其去世后应当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张红要求继承的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房产两套,系其与被继承人王涛通过房改购得,属被继承人王涛与原告张红的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产中一半产权应归原告张红所有,另一半产权作为被继承人王涛的遗产予以继承分割。根据被继承人王涛的上述遗嘱,在其去世后其享有房产份额由原告张红继承所有,现原告张红要求判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3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王军还要求分割被继承人王涛抚恤金16万余元。法院认为,抚恤金是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发放的给其近亲属的一种抚慰金,含有一定的精神抚慰内容,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不产生继承问题。但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尽快解决原、被告纠纷,本案中可一并处理。

原告张红作为王涛的配偶,现已年老,与被继承人王涛共同生活风雨几十载,有着很深的夫妻感情,二人更是生活中相互搀扶的伴侣,王涛的去世给原告张红造成的精神打击比其他亲属更大,且在王涛遗嘱中也能看出其与老伴张红相濡以沫、感情深厚以及其欲将全部财产处份给原告张红的意思表示。故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在分配抚恤金中应予以多分,法院酌定为50%,剩余部分由王军、王霞平均分配,即原告张红分得8万元,王军、王霞各分得4万元。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济南市市中区两处房产归原告张红所有。王涛抚恤金16万元,张红分得8万元,王军、王霞各分得4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山东商报、济南市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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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德慧 石慧


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可以是见证人之一吗

(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钱大爷与孙阿姨为二婚夫妻,二人未生育子女,钱大爷与前妻生育一子钱涛。钱大爷去世后,留下了房产一套。孙阿姨找到钱涛协商房产继承问题,钱涛却拿出遗嘱,称钱大爷已经将房子留给自己。日前,孙阿姨将钱涛诉至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遗嘱内容由继承人钱涛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条件,故该遗嘱无效,判决房屋由孙阿姨、钱涛共同继承所有,其中孙阿姨占八分之五的份额,钱涛占八分之三的份额。
孙阿姨诉称,我与钱大爷于198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钱大爷于2022年去世。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房屋系我与钱大爷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钱涛系钱大爷与我再婚前所生子女,与我不存在血缘关系及抚养关系。现为妥善处理财产继承,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钱涛辩称,父亲生前留有遗嘱,内容如下:我立此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我自愿将下列归我个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留给本人的儿子钱涛继承。具体财产如下:1、本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号的房屋;2、本人名下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银行存款。立遗嘱人:钱大爷(签名捺印),见证人:钱某甲、钱某乙(签名捺印)。2022年12月26日。
庭审中,钱某甲、钱某乙到庭作证,称自己是钱大爷同村的村民,遗嘱内容由钱大爷陈述,钱涛书写,写完后念给钱大爷听,钱大爷表示认可;钱大爷神志清醒但因为手没有劲不能写字,自己按了手印;二人作为见证人分别签名并按手印。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涉案房屋为孙阿姨与钱大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孙阿姨的财产,一半属于钱大爷的遗产。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钱涛提供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遗嘱内容由钱涛书写,钱涛是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因此,该遗嘱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条件,故而无效。
对于涉案房屋中属于钱大爷遗产的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设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形式。需要注意的是,每种遗嘱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比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如果上述人员作为见证人或代书人,很可能由于存在的利益关系导致遗嘱不公正或违背立遗嘱人的意愿。综上所述,当事人持有遗嘱并不一定意味着遗嘱合法有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得到法院认可。

(文中人物及单位名称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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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秦天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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