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支付多少赔偿金,解除无固定期劳动赔多少钱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蒋南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切的终止时间,因此具有相对的长期性、稳定性。

很多人以为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相当于有了“铁饭碗”,不会被辞退。
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合同终止时间,不会因为时间期满自行终止,但并不代表不能终止、不能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概括为四种:
协商一致解除(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过错解除(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预告解除(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经济性裁员解除(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注:具体法律条文见文章末尾的法条链接。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支付多少赔偿金?
针对无固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不同,赔偿也有所不同。有可能是0,可能是N,可能是N+1,也可能是2N。
N是什么?
N指的是“经济补偿金”,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一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高于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低于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所以,经济补偿的计算是有两个维度,一个是月工资,一个是工作年限。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里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说到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补偿金并没有特别规定。
因此,在计算解除赔偿/补偿金时是完全一致的。
01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方式入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02
用人单位需支付N的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
(3)用人单位破产的;
(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
(5)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者“被迫离职”的。
03
用人单位需支付N+1的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注意:上述三种情形如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也只需要支付N,不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04
用人单位需支付2N的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要操作上有一个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比如没有法律依据、未经法定程序等,造成违法解除或终止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2N)。
注意: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形经济型裁员,应当优先留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裁减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但不能证明未优先留用的合理性,可能会被判定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N)。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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