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是什么意思,交警说听证是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成美

行政处罚听证是什么意思,交警说听证是什么意思

大家好,由投稿人成美来为大家解答行政处罚听证是什么意思,交警说听证是什么意思这个热门资讯。行政处罚听证是什么意思,交警说听证是什么意思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法院听证是什么意思

10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以“检察听证 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通报制定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有关工作情况,发布检察听证工作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检察听证 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新闻发布会现场。

检察听证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万春

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在会上介绍: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

为什么要开展检察听证?

万春表示,开展检察听证的目的,

➤ 一是为了更好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开展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有效途径,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积极探索。

➤ 二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往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案件时,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听证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既包括各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也包括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尤其是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三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检察机关通过听证方式审查案件,一方面有利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听证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

最高检对13件案件组织听证会

主要集中在五类案件

万春表示,今年1月至9月,最高检对13件案件组织了听证会,地方三级检察院对16354件案件组织了听证会。其中,基层检察院14359件,占87.8%;省级检察院、市级检察院1995件,占12.2%。这些案件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在组织的听证会中,公开听证13970件,占85.4%,主要集中在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不公开听证2384件,占14.6%,主要集中在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地方三级检察院邀请

听证员36850人次参加听证会

万春表示,1月至9月,地方三级检察院共邀请听证员36850人次参加听证会,其中包括人大代表8917人次,占24.2%;政协委员6376人次,占17.3%。多数听证员同意检察机关初步处理意见的12858件,占听证案件总数的78.6%。云南、山东、贵州、上海、江苏等地开展检察听证的案件数居全国前列。北京、天津、上海、安徽、福建、重庆、贵州、宁夏等地已实现检察听证工作三级检察院全覆盖。其中,安徽在今年6月就已经实现三级检察院“四大检察”全覆盖。

最高检建立中国检察听证网

万春介绍,疫情期间,北京等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在线“云听证”,开发完善听证小程序。最高检专门建立中国检察听证网,网址是:jctz.12309.gov.cn,并于6月9日完成首播。目前,江苏、浙江、山东、内蒙古、四川等5个省区已进行34个案件的检察听证网络直播,观看直播18000多人次。

检察听证与行政听证有何区别?

万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行政听证是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一种方式,一般是行政机关应当事人请求被动进行的。比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而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是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落实司法公开要求,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意见的活动。检察机关组织听证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

一般的社会公众

是否可以担任检察听证听证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高景峰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听证员是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邀请的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社会人士。《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对听证员的年龄、品行、身体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作了规定,包括:

➤ 应当是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一般的社会公众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都有资格担任听证员。

检察听证中公开听证的案件

公民可以申请旁听

万春介绍,《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区分了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处于侦查阶段的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坚持“应听尽听”

做到全国检察机关

听证审查工作全覆盖

万春表示,检察机关将通过专题讲座、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现场观摩等形式,对检察官进行培训指导;完善设施,加强检察听证室和听证网建设;坚持“应听尽听”,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带头示范,做到全国检察机关听证审查工作全覆盖。

来源:高检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正义网微博

图片:钟心宇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检察听证是什么意思

视频加载中...

什么是检察听证?什么样的案件可申请检察听证?听证员意见如何被充分尊重?如何避免听证会“走过场”……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围绕检察听证工作,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什么是检察听证?

记者:本周是第二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今年的主题是“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检察听证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有点陌生,请您先给网友简单介绍下什么是检察听证。

徐向春:检察公开听证是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诉讼法等法律和法律解释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化解,将检察权置于阳光之下,通过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的参与,提升检察公信力,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促进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

近期,最高检党组部署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控申检察部门落实最高检党组的决策部署,立足控申检察职能,从困难的群众入手,从突出的问题抓起,从现实的利益出发,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基层的困难事、群众的烦心事,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把全面推开检察听证特别是简易听证工作,作为控申检察部门“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之一,既从天理、国法、人情等方面解开信访群众的心结法结情结,又解决了信访群众的诉累访累。今年以来,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开展43件简易听证案件,其中87.5%的案件信访申诉人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刘厦 摄

检察听证在案件办理中

发挥什么作用?

记者:从您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检察听证是深化“检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方式。目前,最高检在推动检察听证全覆盖。请您结合控申检察工作实际,谈谈检察听证在案件办理中能发挥哪些作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何重要意义?

徐向春:立足控申工作的实际,检察听证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检察机关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申诉案件的检察听证,另一类也是更为常见的是检察机关已作出审查结论,信访申诉人不服申请检察听证的。控申环节的检察听证,主要是把办案、释法说理工作晒在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的“聚光灯”下,既要对案件作出依法处理,更要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还要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比如,通过对控申案件开展检察听证,压实首办责任制、领导包案制,有效降低控申“案-件比”。又比如,通过对控申案件开展检察听证,推进集中治理重复、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再比如,通过对控申案件开展检察听证,反向审视原案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或瑕疵,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倒逼办案质量的提升。

检察听证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 一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开展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践行“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的有效途径,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积极探索。

▶ 二是促进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往,检察机关审查办案主要是以书面审查为主,而检察听证则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既包括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也包括听取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特别是听取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 三是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检察机关以听证的形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最大限度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

检察听证有哪些成效和经验?

记者:最高检去年紧抓检察听证工作,并且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规范检察听证。以您所负责的控告申诉检察业务为例,目前开展情况如何?有哪些突出成效和经验,请和网友分享一下。

徐向春:自2020年10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控申检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开展检察听证4876件,其中82.6%的案件信访申诉人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解决了一批信访积案,化解了一批矛盾纠纷,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形势趋稳向好,信访总量下降4.3%,重复信访下降13.8%。

我们控申环节检察听证的经验和做法是“一应二准三注重”。

▶ “一应”即坚持“应听证、尽听证”,要求对首次申诉案件,有条件的应当举行公开听证;对重大疑难复杂和久诉不息的信访案件,符合条件的应当举行公开听证。

▶ “二准”即准确把握当事人诉求,听证前要听取当事人意见,把准当事人的思想“脉搏”,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准确选择听证员,结合案情和听证拟解决的问题,精准选择听证员。比如,对涉及一些专业知识的疑难案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作为听证员的说服力更强;对需要解开当事人心结的申诉案件,邀请群众工作能力强的社区干部、心理专家作为听证员沟通效果更好。

▶ “三注重”即注重听证程序,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有关听证申请、听证公告、听证回避、听证步骤、听证纪律以及听证席位设置等规定,并制定最高检第十检察厅简易检察听证流程;注重听证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听证方向和重点问题、将相关案件材料送听证员审查、确定听证时间及地点等相关事项;注重听证善后工作,听证结束后,需要调查核实的,要依法予以核实,需要帮扶救助的,要积极开展帮扶救助等。

哪些案件可以进行检察听证?

记者:举办检察听证会是为了解决群众的闹心事、烦心事。具体来讲,除了刑事申诉案件外,还有哪些案件可以进行检察听证?这些案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举行检察听证会?当事人、申诉人等能否自行申请召开检察听证会?

徐向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 一是列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常见的听证案件类型,已覆盖主要检察业务类型,做到了“应听证、尽听证”。

▶ 二是这些案件类型的共同点都是由检察机关作出终局性的裁定。以前,这些终局性的裁定程序都是封闭的,很难受到外部的监督。检察机关在这些案件中引入公开听证,除了推进化解矛盾外,还有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共同监督检察权运行。

▶ 三是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是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并且在程序上设置了“经检察长批准”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审查逮捕案件,考虑到侦查阶段的保密要求,听证范围主要限定在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情形。对此,通过组织一定范围内的听证,检察机关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的意见,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代表的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审查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可以主动召开公开听证,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公开听证。

如何避免听证会“走过场”?

记者:检察听证作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具有质量、效率、效果方面的要求。据了解,检察机关控申工作中探索出“简易听证”的创新举措,请结合这一机制说明一下,组织听证过程中可以从哪些方面着力,以保障听证会的质量、效率、效果,避免“走过场”?

徐向春:简易听证突出听证的当场性、简便性和实效性。我们的做法:

▶ 一是全员参与简易公开听证。对于信访人不服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办结的申诉案件和省级院作出决定且程序穷尽的信访案件,要求听证的,一律开展简易听证。目前,我们第十检察厅所有办案组实现简易听证全覆盖,18人次参与43件简易听证案件。

▶ 二是建立稳定的简易听证员队伍。我们与北京市律协、最高检离退休干部局等单位沟通协调,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首批选出92名律师、心理咨询师、离退休干部,建立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确保听证员队伍的稳定性。

▶ 三是充分发挥听证员专业优势。根据听证案件涉及司法鉴定、心理咨询等专业问题,邀请相关专业人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公开听证案件,邀请擅长该法律专业领域的律师参加公开听证,充分发挥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优势。

▶ 四是加强与听证员的良性互动。对所有听证案件,均将信访人提交的所有申诉材料送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提前审阅。

▶ 五是将群众工作贯穿简易听证全流程。听证前,在窗口接待信访人,充分听取信访人的诉求,全面掌握信访人现实信访动态,为顺利开展听证作准备。听证中,就案件办理情况进行释明,并将群众工作充分融入听证全过程。听证后,就信访人思想和心理进行疏导和引导,让信访人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在用心用情为民办实事,巩固听证效果。

如何保障听证员的意见

获得充分尊重?

记者:听证员作为“局外人”,往往会获得当事人更多信任。请问检察机关在组织检察听证会时,如何保障听证员的意见获得充分尊重?

徐向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听证员的意见获得充分尊重。

▶ 一是保证听证员的独立地位,各类人员担任检察听证员,都应当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具备能够体现检察听证对听证员特殊要求的一定资质资格条件。

▶ 二是保证听证员独立评议程序,减少其他因素对听证员评议的干预,也即听证员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除提供必要文字录入等协助工作外,检察官一般不主持也不参与听证员的评议活动。

▶ 三是应将听证员的意见作为处理该听证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必须向检察长报告,在检察长同意后才能作出决定。这样既尊重了听证员的意见,又可以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 四是设置人民监督程序对听证活动进行见证监督。除由听证员作为第三方对案件实体进行评议外,还可增设人民监督员作为第三方对听证程序进行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听证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在听证会最后环节发表人民监督意见,重点对听证调查是否充分、会议程序是否规范、各方权益是否予以充分保障等发表监督意见,进一步提高听证评估的公信力。

检察听证工作中还有哪些

难点和问题?

记者:当前开展检察听证工作中还存在哪些具有普遍性的难点和问题?请您结合控申检察听证工作,谈一谈下一步克服这些难题的打算。

徐向春:当前开展检察听证工作中存在以下难点和问题:

▶ 一是存在形式化倾向。少数检察院选取已经基本化解或没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听证,“为听证而听证”,未充分发挥听证在化解疑难复杂案件中的作用。

▶ 二是存在畏难情绪。一些检察院没有将检察听证作为转变司法理念、司法办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来谋划、来推进,存在畏难情绪,工作主动性不强。

▶ 三是头雁作用发挥不够。部分检察院的领导未带头主持检察听证,听证案件较少,示范引领作用发挥不够突出。

▶ 四是软硬件建设有待加强。有的检察院对原先建成使用的检察听证室未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设置规范》要求进行整改,个别检察院的听证室存在技术设备老化等问题,难以满足听证需求。

对此,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加强和规范检察听证工作:

▶ 一要增强检察听证意识。检察官要树立能听证、会听证、敢听证的意识,用看得见的方式,摆事实、举证据、释法理,从封闭审查到公开听证审查,使案件的审查更加透明,更加公正。

▶ 二要彰显检察听证担当。注重听证工作全面铺开,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避免“冷热不均”、类型单一问题,且不能选取已经基本化解或没有争议的案件“为听证而听证”。

▶ 三要建立长效机制。注重常态化调研督导,定期通报,实现控申检察条线全覆盖。同时,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坚持把法律效果好、社会效果好、当事人息诉罢访的典型案例选出来、用起来。

▶ 四要注重提升听证能力。组织开展听证观摩、听证实训、听证练兵等活动,引导检察官依法依规开展听证,熟悉听证流程,学会驾驭听证复杂局面的能力,不断提高业务素能,提升听证工作质效。

来源:新华网、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听证是什么意思

日前,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检察听证工作是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益实践,已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落实司法为民、提升检察公信的有力抓手,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谢谢检察官,帮我留住了工友情”

“前些天,陈某来看我了,还带了些水果,我们好好谈了谈,这事儿就算过去啦。”11月10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樊夫拨通了一起不诉案件被害人李某的电话。“愿你早日康复,尽快回归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樊夫笑着回复道。

10月20日,最高检发布五起检察听证典型案例,通州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相对不起诉案件位列其中。

琐事:互砸多层板致人轻伤

2019年9月17日,李某与工友陈某在工作的家具厂车间内,因加工先后顺序问题产生矛盾,陈某先用一块多层板朝李某腰部捅了一下,接着李某使用多层板回捅,随后双方使用多层板相互扔、砸。冲突中,陈某砸伤李某面部,造成其面部颌骨和颧骨骨折的损伤结果,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李某与陈某本是朋友,案件发生后,彼此不再往来。李某因伤数月无法工作,不能做工赚钱,还要先垫付医疗费,经济压力较大。陈某家庭经济状况也不好,花甲之年仍在工厂打工贴补家用。双方曾在公安机关进行过调解,但两人互有怨言,争执不下。

调解:将双方重新拉到和解桌

2020年6月23日,该案被移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审查后发现,当事双方系同事关系,平日里相处和睦,关系良好。双方因工作琐事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而引发该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有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客观条件。

“要是就这么起诉到法院,他们也许再也回不到从前了。”办案检察官决定再做做双方的“功课”,挖挖“背后的故事”。

“我家里比较困难,女儿刚结婚,现在还要赔这么多钱,不如让我去坐牢。”在办案检察官耐心劝解和再三询问下,陈某说出了隐情。与此同时,李某在索要赔偿金之外,对检察官吐露了自己另一份担忧,“现在同事们都不和我来往了,还有人怪我报警把事情搞大,说我对陈某不依不饶。”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办案检察官促成和解的信心更足了。在充分审查案件事实,对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办案检察官针对赔偿数额这一核心争议拿出了解决方案,即由陈某一次性给付医药误工等费用,后续费用再行磋商。

办案检察官与陈某及其家属反复沟通,释法说理,详细阐明起诉的法律后果和利害关系,同时,向李某分析了此类案件一般赔偿标准,并反映陈某有赔偿意向但经济确有困难等情况,建议他重新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最终将双方重新拉回到和解桌前。

直播:扩大公开听证调解效果

鉴于该案由民间纠纷引发,为彻底消除双方心中的疙瘩,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该院决定举行网络直播公开听证,这也是南通地区首例网络直播检察听证案例。

听证会议召开前,办案检察官制定了详细方案,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以及侦查机关代表等参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障听证程序公正进行。同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同事、亲戚好友等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观看听证会直播,扩大听证调解效果。

听证会现场,办案检察官全面阐述了案件事实和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在前期和听证会上检察官释法说理讲情等大量工作推动下,双方终于握手言和。“是我没有控制好情绪,下手重了,我向你郑重道歉,希望你能原谅!”见陈某真诚道歉,李某也表示了谅解,“我也有不对的地方,我接受你的道歉,希望我们还能继续做朋友!”

“当事人是同事关系,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已达成刑事和解,不起诉有利于帮助双方重归于好。”听证员评议后发表意见,认为该案符合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同意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听证会后,7月20日该院检委会经过讨论研究决定,对陈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谢谢检察官,不仅帮我留住了一份工友情,还让我免受牢狱之灾!我一定认真反省,今后好好工作,与人为善。”得知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陈某眉头舒展,如释重负。

“有专家来评理,我们心服口服”

倪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因工作纠纷引发的冲突而咬了同事一口,同事竟被截指。于是,原本普通的口角矛盾,也因为这段被截去的手指升级为刑事案件。对倪某该一诉了之吗?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面对以前是老乡、现今又是同事的双方当事人,一直在思考的就是如何能真正做到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倪某是浙江省金华某建筑工地的生产经理。2019年10月的一天上午,其按职责交代安全员老陈(化名)相关工作,并告知有人反映老陈和另一名安全员老刘(化名)在工地楼层睡觉,提醒他们注意上班纪律。老陈当场和倪某发生口角,二人不欢而散。

几分钟后,老陈叫来老刘到办公室找倪某争吵,双方情绪较激动,后发生肢体冲突,二人对倪某有推搡、掐脖子的动作,倪某则用手挡,并将老刘的左手食指咬伤出血。不久双方被工地经理劝止,报警后老刘前往医院就诊,当日被诊断为指腹中节皮肤裂伤,予以清创缝合治疗。

后续治疗期间,倪某先后支付老刘两次医药费共计1万元,本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岂料,2019年12月初因手指骨髓炎、关节脱位等病情,老刘经手术切除了左手食指的两节。后经鉴定,其伤势已达到轻伤二级,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

这下,纠纷突然升级,双方的矛盾就此激化。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双方就故意伤害赔偿事宜进行过多次协商,但一直没有成功。

2020年4月,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派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固证。同年5月,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以倪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受案后,一方面对全案证据、文书等案卷材料细致审查,并充分补证厘清全案事实,发现老刘的伤势是从最初的皮肤裂伤,到后期的肌腱缺损、骨质侵蚀及关节脱位等。其截指的后果实际上存在其他介入因素,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综合全案事实与情节,认为该案已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拟对倪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另一方面,办案检察官则会同公安民警多次联系倪某、老刘及双方律师到派出所进行调解,但因双方提出的金额存在较大差距,历经数次调解仍未协商一致。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倪某对自己当时的行为感到十分懊悔,自愿认罪认罚,并多次表示愿意赔偿老刘的全部损失。办案检察官认为,双方焦点在于经济赔偿数额,案件本身有刑事和解的基础。若因赔偿争议直接对倪某一诉了之,不仅无法化解双方矛盾,也不利于后期执行赔偿钱款。同时,老刘一方也希望尽快解决赔偿问题,重新回归正常生活。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办案检察官决定举行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召集各方人员充分听取意见。

10月20日,该院就本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召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律师及侦查人员,并邀请三名人大代表和两名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

听证会上,侦查人员就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进行说明,办案检察官补充介绍案件事实及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依次发表意见,评议人员就案件事实存在的疑问进行提问。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了解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后,评议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意见,但因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宜先行调解。

同日,经评议人员、办案检察官和侦查人员释法说理,并按照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就该案赔偿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双方以此为基础,终于就故意伤害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并在次日签署《人民调解协议》,倪某当场履行完毕,老刘对倪某表示谅解,该协议后续由人民调解员提交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调解会结束后,双方均表示,“以前我们双方各有各的标准,谁也不肯让步,现在有这么多专家坐下来为我们评理,我们心服口服。”

11月4日,该院综合案件材料及各方意见,依法决定对倪某相对不起诉。12日,办案检察官分别联系倪某、老刘,得知倪某继续在原工地上班,老刘则到新工地落实工作,双方已回归正常生活。

申诉人打开了心结和“法结”

“真的太难受了!可是再怎么样孩子也回不来了,可能还是和我们这个家没有缘分吧……”10月12日,申诉人邱某表示愿意息诉。

今年3月,张某在购买建材后驾车起步,由于未注意到蹲在车辆前方的孩子,与其剐撞后发生碾压,导致邱某的孩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张某主动自首、认罪认罚,保险公司进行了全部赔偿,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邱某不服判决,到重庆市酉阳县检察院申诉,认为法院判决量刑畸轻,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对张某判处实刑。

究竟是驾驶人没注意,还是故意碾压?法院判决是否畸轻?为了妥善办理这起申诉案,9月25日,酉阳县检察院举行由重庆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法律援助律师、申诉人等共同参与的公开听证会。

“一般师傅开车碰到障碍的都会下车查看。我可以原谅张某一次、两次,但他遇到障碍三次都没有下车,哪怕中途下车一次,我的孩子都还有生还的可能……”听证开始后,邱某陈述了其申诉理由。

“我们对于您失去孩子都感到很悲痛,但通过监控反复查看案发现场,确认张某确实没有碾压的故意,事后张某也将孩子送往医院开展救治,他也希望孩子能够得到有效治疗。事发后,他积极配合理赔,法院在量刑时也进行了充分考虑……”面对申诉人的质疑,案件承办检察官进行了释法说理。

“我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我只能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考虑这个事情,一个家庭失去孩子真的是非常难以接受的,但现在再多的钱也换不回来一个生命了。”人民监督员冉建宏表示,“实际上申诉人和被告人之间没有任何矛盾,因此不存在故意,我们要充分相信司法机关的调查。”

“我也是两个孩子的母亲,非常理解你们的心情,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了。目前来看,被告人做再多你们都是无法原谅他的。尽管如此,你们还是要自己慢慢走出来,孩子肯定是不希望看见你们一直沉浸在悲痛中。”人民监督员刘静说。

“在办案过程中,我院对近两年来办理的56起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调研,发现判处缓刑的有43件,占绝大多数。判处实刑的主要具有逃逸、无证驾驶、酒驾等情节。本案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并进行了赔偿,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是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法院判处缓刑也是适当的。”检察官针对申诉人提出的量刑问题进行了说明。

“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赔偿,我们和张某沟通,他表示愿意再次登门道歉。你们还年轻,生活还有很多可能。”听证会上,酉阳县检察院检察长廖万超从法理、道理、情理等方面对申诉人进行了开导,打开了申诉人的心结和“法结”。

听证会最后,申诉人邱某表示,认可法院对案件的定性,并同意在张某再次道歉后息诉罢访。

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 张琴

公开听证是推进检务公开、阳光司法的重要方式,也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践行“枫桥经验”的有效举措,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赢得民心。每一位检察官都应当积极践行以公开听证为主导的公开审查机制,多做、做好、做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和检察制度体系现代化。

公开零距离

公开听证打破了检察机关独立封闭的办案模式,采用有别于单纯的释法说理方式,通过邀请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第三方面对面进行阐述和评议,零距离解结化怨,能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公开听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具有仪式感、庄严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在听取各方的意见及接受听证团成员的质询中不断检视自己,端正态度,达到法治教育的目的。公开听证给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提供了一个对话的平台,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参与各方的见证下,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歉意,解开心结,减少彼此间的对抗与戾气。

温度可触感

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群众可感、可触、可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在申诉案件中,如何让申诉人相信正义的天平并未倾斜,最佳途径就是公开并接受监督。一是启动公开听证,相当于对原案“回头看”,能够倒逼检察官在源头把好质量关,更要求检察官要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解读案件,化解矛盾。二是通过由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第三方质询和评议,能够促使双方当事人沿着合情合法的轨道作出理性判断,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为例,申诉人赵某在被单位宣布处分决定时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被保安打伤。申诉人要求检察机关抗诉。检察官敏锐地发现申诉人的真正动机是对单位的不满和对前途的担忧,因此特别邀请了申诉人所在单位派员参加公开听证。首先,检察官通过有理有据地示证及说理一一回应申诉人对证据的质疑;其次,通过听证团成员的质询,申诉人也从呼天抢地变得相对平和,对以往的消极怠工行为也进行了检讨;再次,提供平台帮助申诉人与单位进行对话,双方对岗位调整及薪资最终达成共识,从而消除了申诉人的后顾之忧。

听证重效果

公开听证,不仅要向公众展示法律的“刚正”和司法的“柔情”,更要践行“司法修复”理念、为区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以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为例,保住一家民营企业,意味着保住了一批就业岗位,保护民营经济就是保护社会生产力。检察权行使的公开透明,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权力依法行使的重要保障。例如我院办理的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就是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生动实践,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也给民营企业家改过自新、继续奉献社会的机会。第一,检察官避免了“单纯就案办案,通过多方走访调查,了解王某所经营的民企实际运营情况。第二,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官将案件事实认定和企业背景调查予以充分说明,同时针对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认真听取听证团各方的意见,接受质询和监督。第三,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充分释放司法温度和善意,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精准优质的法律服务。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卢志坚 范跃红 李立峰 陆佳炜 王鹤 张一诺 杨芳 制图:张东魁)

开庭听证是什么意思

Q1什么是检察听证?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

Q2为什么要开展检察听证?

1.为了更好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开展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有效途径,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体现了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的理念,是检察机关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积极探索。

2.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往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案件时,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而听证这种方式,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既包括各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也包括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尤其是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3.为了更好地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一方面,听证有利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真正赢得人们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听证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解开当事人心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Q3检察听证会一般按照哪些步骤进行?

决定召开听证会后,检察机关应当做好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告知有关事项、发布听证会公告等准备工作。听证会一般按照七个步骤进行:1.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2.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3.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4.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5.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6.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7.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Q4检察听证会的类型有哪些?

检察听证会分为两种类型,即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处于侦查阶段的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Q5普通公民小明可以去检察听证会旁听吗?

可以,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

Q6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检察听证会?

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Q7检察听证会要当场作出决定吗?

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Q8检察听证会有哪些人参加?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三至七人。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另外,检察院还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Q9想要成为一名听证员需要什么条件?

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而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及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Q10检察听证和行政听证有什么区别?

二者在功能定位、启动方式等方面有所区别。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是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落实司法公开要求,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意见的活动。检察机关组织听证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而行政听证是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一种方式,一般是行政机关应当事人请求被动进行的。共同点是二者均体现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审慎作出处理决定的理念。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行政处罚听证是什么意思,交警说听证是什么意思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喜欢的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